不能让一部分人先“特权”起来_人民监督网 

不能让一部分人先“特权”起来

2008-05-05 11:14 来源于:工人日报 | 作者:成露 | 浏览:
无论是让金融高管的子女享受中考加分,还是直接给强势群体各种特殊服务、特殊待遇,都是一种特权赠予。特权赠予背后,看似有着堂皇的理由,实际却是资本和权力的联姻。

   无论是让金融高管的子女享受“中考加分”,还是直接给强势群体各种“特殊服务”、“特殊待遇”,都是一种“特权赠予”。“特权赠予”背后,看似有着堂皇的理由,实际却是资本和权力的联姻。 

  实施长达5年之久的“深圳金融界高管子女参加中考加10分”的规定虽然叫停了,但类似的“特权赠予”现象仍在粉墨登场。

  这几年,原本是照顾烈士、少数民族子女的“加分”政策早已向财富英雄、精英人物倾斜。比如,有的地方规定“纳税大户的子女中考加20分”;有的地方“给外来投资人员的子女加分”;有的地方“给拔尖人才、出国留学归国人员的子女加分”……

  中考“加分”只是“特权赠予”现象的一种表现,还有形形色色的“加分”。比如在执法方面,有的地方颁发“荣誉市民证”,凡是被当地政府“荣誉”过的投资者,在执法部门进行人身、车辆、住宿检查时享有豁免权;比如在安全保障方面,有的地方明确提出“为知名企业家提供专门保护”,通过“保护知名企业家联络办公室”,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和各警种,保护知名企业家的生命财产安全;比如在交通方面,有的地方还为50家企业办理“公务车辆通行证”,两年内可以在该市各收费站免费通行等等。

  无论是让金融高管的子女享受“中考加分”,还是直接给强势群体各种“特殊服务”、“特殊待遇”,都是一种“特权赠予”。“特权赠予”,遵循的是“赢者通吃”、“富者通吃”的游戏规则,挑战和损害的是社会公平公正。本来,纳税不分大户小户,纳税是尽一个公民的本分和职责,既然是尽公民的本分,何以偏偏“纳税大户的子女中考加20分”?重点保护知名企业家的安全,给予“豁免权”,给予“特权车”,难免让人产生“有钱优先”的印象。有钱,就可以特别享用公共资源,就可以拥有普通公民、一般百姓没有的权力,甚至不受地方法规的约束,这不是特权是什么?

  尽管各地各部门都为形形色色的“特权赠予”给出了相应解释:为了“扩大招商引资”、“吸引人才”、“发展经济”。然而,一个基本的事实是,这些享受“特权赠予”的对象大多“非富即贵”。“深圳金融界高层子女中考加10分”的规定暴光后,针对“加分政策”的一项调查显示,91.1%的人认为“加分”这一规定不合理,47.9%的人认为加分政策让有权有钱人家的子女占尽好处,51.8%的人认为实际上是将中高考这种纯粹的“智力比拼”变成了“家庭综合实力”的较量,63.1%的人认为这破坏了教育公平和公正。

  “特权赠予”背后,看似有着堂皇的理由,实际却是资本和权力的联姻。一些地方打着发展经济的旗号,不惜挤占公共服务、公共资源,把“特权赠予”盲目地作为当地招商引资,吸引人才的“超级王牌”,发展经济的同时,也培育出一些“特权人群”,甚至凌驾于法规法律之上。“特权赠予”现象的悄然流行,恐怕很难说能够创造更多的财富,但必定让一部分人先“特权”起来。

  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滥发“特权赠予”已屡见不鲜。企业家、精英人物给社会创造了大量财富,地方政府应该鼓励他们,奖励他们,但是如果作为秩序维护者与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把财富多寡当作公共资源分配的出发点,显然有违社会公平,更会异化社会的公正底线。

  特权,就是凌驾于法规法律之上的权力。一些地方政府动辄“特权赠予”的逻辑背后,归根结蒂是对法治缺少基本的尊重,缺乏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动辄动用公共资源,搞“特权赠予”以示奖励,或者“吸引优秀人才”,恰恰是保障公共利益意识的淡漠,是维护社会公正公平秩序的职能的滞后;也是注重“效率优先”、忽视“兼顾公平”的表现。

  “特权赠予”的悄然盛行,会加剧社会不平等,伤害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时也在为社会上存在已久的“仇富心理”推波助澜。走过30年的中国改革,最早的出发点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而,当一些地方流行的“特权赠予”开始与“先富起来的人”眉来眼去时,人们不禁暗暗担心:千万不能让一部分人先“特权”起来……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