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图:淫官雷政富马仔——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左敏
图:重庆市公安局情报信息重点人员管控支队警察康辉虚假签名证据
律师函:请求依法查处重庆警察左敏、康辉,
等5人对朱瑞峰违法取证行为
重庆市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
北京市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
我是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海,受中国公民朱瑞峰委托,依法代理其投诉重庆市公安局警察左敏、康辉等5人违法取证行为。请求依法查处纠正。
请求事项:
1、查处左敏、康辉等5人以威胁方式向朱瑞峰取证,要求朱瑞峰提供与调取证据通知书的案件无关的证据等违法取证行为。
2、责令左敏、康辉等人返还应由朱瑞峰持有的重庆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
3、重庆市公安局应依法补助朱瑞峰因履行作证义务的就餐费人民币15元、交通费50元、误工费286元,合计351元。
4、就取证行为违法向朱瑞峰赔礼道歉。
5、对康辉在给律师的收条上虚假签名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6、建议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所属机构和人员的取证行为。
7、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朱瑞峰和本代理人。
事实和理由:
一、警察左敏、康辉等5人对朱瑞峰违法取证的事实。
2013年1月27日18点27分,朱瑞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德外派出所辖区内住宅门口先后来了5个人,声称是警察,要向他了解有关情况,没具体说明要了解什么情况,其中两人是重庆口音。因为无法核实来人身份,晚上开门存在很大危险,当天又是法定假日(周日)需要休息,朱瑞峰要求他们立即撤离,说如需了解情况请到德外派出所谈。这些人拒不撤离,仍不断敲击朱瑞峰家防盗门、按门铃,多次大声喊话。朱瑞峰感到非常紧张和恐惧,以为重庆警察要来抓自己抢夺手中部分重庆官员不雅照录像。无奈,朱瑞峰将此事紧急发布在新浪等4大门户网站的微博,向广大网友和各大媒体同仁、著名学者求救。在网络舆论的强烈谴责下,来人要求朱瑞峰必须第二天到北京市德外派出所谈话,才于22时53分撤离。朱瑞峰家门外的录像资料显示,警察在朱瑞峰家门外共3小时28分钟。
2013年1月28日10时许,朱瑞峰在委托的北京律师程海、张凯、李和平、王鹏陪同下,到德外派出所。经了解才知重庆警察是要朱瑞峰作证人。经律师多次交涉,在场的3位警察不情愿出示警察证给朱瑞峰查看,但威胁说不要把他们名字搞到网上,否则就不客气了。警察证显示,是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左敏、情报信息重点人员管控支队康辉,协助人员是北京市公安局闫某等人。事后经与前一天晚上朱瑞峰家门外的录像比对,是同一批人。因律师在场,左敏和康辉等人一改昨晚威逼态势,声称是来取证的,要求朱瑞峰配合,要求律师回避。在律师和朱瑞峰三番五次要求下,康辉才现场填写调取证据通知书给朱瑞峰,内容为向他调取肖烨、赵红霞、许社卿涉嫌敲诈勒索的证据(利用偷拍的重庆官员不雅视频)。询问朱瑞峰在该派出所讯问室,由左敏和康辉进行,律师不在场。但朱瑞峰不认识肖烨和赵红霞,许社卿只是2012年10月初接受朱瑞峰的人民监督网采访,并不知道他们敲诈勒索的事实,无此证据。两警察工作重点是威逼他交出重庆市公安局内部人员(自称)给他的可能存有重庆市部分厅级及以上官员不雅视频的U盘原件,并追问是谁给了他U盘、何时何地给的。朱瑞峰认为该U盘和他们要调取证据的敲诈勒索案件无关,拒绝提供。趁着北京市闫警官去卫生间的间隙,左敏拿出一本法律书威胁朱瑞峰:法律规定你必须提供证据,不得隐藏,如果不配合将以隐藏证据罪判处你三年以上的徒刑,情节严重者将判处你7年以上的徒刑。律师到场后要求左敏提供隐匿证据罪的法条,他拿不出。
做完笔录,闫某把询问前重庆警察给朱瑞峰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强制要回交给重庆警察。
二、重庆警察的取证行为存在严重违法。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三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根据上述规定,重庆警察取证的违法性在于:
1、在朱瑞峰家门口反复敲门、按门铃、喊话,堵门达3个多小时,是用威胁方式取证;未事前联系公民和经其同意,周日晚上到朱瑞峰家堵门,属于骚扰公民的正常生活。
2、警察取证应当主动出示警察证和取证文书,在律师和朱瑞峰反复要求下才出示,违反刑诉法和警察法等规定。
3、强制要求朱瑞峰提供和调取证据通知书所列案件无关U盘原件,没有法律依据,是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强制要求朱瑞峰提供与调取证据通知书案件无关的U盘,称不提供涉嫌隐匿证据罪(编造罪名),威胁证人,严重违法。
5、重庆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应当交证人朱瑞峰留存,给后又强制性要回,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依法返还。
6、程海律师递交重庆警察的律师介绍信和委托书,康辉出具的收条签名为“康飞”,与警察证上的姓名不符,虚假签名违法。
7、对朱瑞峰履行证人义务的就餐、交通、误工费等应当支付而没有支付。询问朱瑞峰从10时30分不间断持续到17时40分,应当补助中餐费用15元(北京市外卖正规中餐盒饭平均价格);交通费应补助50元;北京市公布最近年份201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061元,平均每个工作折合286元。以上合计351元。
为维护法律尊严,正确实施刑诉法,依法规范警察的取证行为,维护证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查处以上警察的违法取证行为,并请请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朱瑞峰和本代理人。
抄报:
中共中央常委、北京市和重庆市委常委、政府;
中央和北京市、重庆市纪检委和政法委;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致函人程海:
18910535236
2013年2月6日
附证据
律师函证据
1、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证复印件,朱瑞峰的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2、2013年1月27日晚重庆警察左敏、康辉,北京警察闫某等5人到朱瑞峰家门口堵门3小时多的录像光盘1张和截图2张。
3、2013年1月27日晚18时多被警察堵门取证时,朱瑞峰在新浪微博、腾讯微博、搜狐微博、网易微博发布的求救信截图。
4、朱瑞峰关于事情经过的说明。
5、2013年1月28日陪同朱瑞峰到北京市公安局德外派出所接受警察调查取证的经过证词。
6、重庆警察康辉接收程海递交的律师介绍信、委托书出具的收条,收条签名为康飞,与警官证的康辉不一致,签名虚假。
致函人程海:
2013年2月6日
相关报道链接:
程海 :律师界的亡命之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