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暗的海林法院_人民监督网 

黑暗的海林法院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本人2008年7月与宫天河互换房屋后至今已4年多了,但一直办理不了房屋产权证,本人在2009年10月份经多方打听后方得知与对方所换的房屋属未竣工房,一直办理不了房屋产权证,所以本

本人2008年7月与宫天河互换房屋后至今已4年多了,但一直办理不了房屋产权证,本人在2009年10月份经多方打听后方得知与对方所换的房屋属未竣工房,一直办理不了房屋产权证,所以本人于2009年11月起诉至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经2009年12月海林一审法院及2010年1月牡丹江二审法院审理,均支持本人的要求解除合同。
  
   但对依仗自己上面有人,于2010年4、5月份提出审诉,黑龙江省高院6月中下询开始至海林调取资料,到海林的当天下午16:00左右就通知我到海林法院要了解一下情况,但当本人到了海林法院后黑龙江省高院人员就要在海林急着开庭审理,也不给准备各种材料的时间,当时幸亏本人同律师一起去的海林法院才没有开成,在当年7月1日左右在哈尔滨开的审诉,7月底判决就下来了,发回重审,可以说用了审最快的时间,从立案到结案才3、4个月。
  
   本案返回牡丹江后又返回海林法院进行重审,海林法院在2010年12月份重新进行审理,最终的结果是驳回我的请求。

         但事后本人经多方打听得知以下的情况

     1、主审法官为了让对方胜诉人为修改了第三人的答辩词,因为牡丹法法院的重审内部函要求尊重第三人的意见。

     2、本案的审判长未签字,而是由主审法官代审判长签字交与副院长于游洋发出判决书。

    3、副院长于游洋明确的告诉我,这个判决结果是省高院要求这么判的(意思是本人有理也是输,对方违法也是胜)。

  4、副院长于游洋的父亲在对方所请的律师事务所打工,这一点海林所有的律师事务所都知道。

 5、对方替本人儿子所签的字都成为合法的文件(省高院就是以对方替我儿子所签字的备案合同为理由发回重审的)。

国家明方规定如果有腐败的案件必须重审,但如此明显的腐败案件却得到了牡丹江中院、省高院的一致支持,本人不服,想到最高院审诉,结果是刚到高院门口就被黑龙江法院的人给抬走了,就是不叫审诉。

本人最近还得知海林房产局在本人未同意、未到场的情况下将本的名下的房产转到对方名下。

以上句句属实


  联系人:任文祥
  电话:18614018086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