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牛逼的教育局长_人民监督网 

史上最牛逼的教育局长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史上最牛逼的教育局长:安徽怀远县教育局金宏最牛教育局局长 一踏进安徽怀远县这快土地,人人都知这里有一个牛局长(对怀远县教育局的戏称),教育局里有个牛B局长叫金宏。之

 史上最牛逼的教育局长:安徽怀远县教育局金宏最牛教育局局长

 一踏进安徽怀远县这快土地,人人都知这里有一个牛局长(对怀远县教育局的戏称),教育局里有个牛B局长叫金宏。之所以大家叫他牛局长,因为他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表现的十分牛劲。表现在:非名烟不抽(中华以上),非名酒不喝(百元以上),非名车不坐(三十万以上),非名牌不穿(不举例了)……,当然最重要的一点还是:不管哪个部门对他的查处都是不了了之。他在一中当校长时,县检察院查处他,他以学校的名义给县检察院送一辆小车(这是明的,暗的还不算),就拿车的事情,检察院查金宏的经济问题,后来金用一中的钱给检察院买了一辆新的帕萨特轿车,是那种制式的警车号牌,价格是26万左右,这辆车几乎所有人都知道,这大约是2001年左右的事情.后来那时候的检察长徐新因为其他案件落马,牵连出了这件用轿车行贿的事情,于是出现了很搞笑的一幕:公安机关的专案组专门扣押了检察院的警车.在一段时间内,几个警察天天穿着警服,驾驶着喷有"检察"字样的扣押轿车.又后来,检察院觉得面子过不去,上面把这辆重新改了下油漆,喷成司法的字样,给了司法局做公务车. 
     金宏当上教育局长后,更有恃无恐,疯狂敛财,上千元万教育经费(义务教育保障经费和项目经费每年上亿元)他通过创想电子公司暗中分批占为己有。
  怀远县是一个130万人口的大县,其中中小学550多所,在校学生25万人。从国家实行两免一补以来,每生均在三百多元的补贴。仅此一项每年就是6000万,再加上危房改造项目资金4000多万,每年总资金在一亿元之多。这些资金教育局如何发放?通过什么样渠道到发放?我给大家做一个介绍,大
家就不难看出这里的猫腻了!
  1、 这些资金发放完全有金宏一个人说了算。哪个学校送礼多那个学校就可以多领到经费。冒领多领套购教育经费的现象比比皆是。陈集初中领了1200名学生的补助。实际在校生仅有600人,多领了600多人的费用。兰桥初中领了800多人的费用,在校生仅有300多人等等。各乡镇中心小学更是如此。
  2、 经费之中的远程教育费,每所学校一年3000元(这是金宏自己规定的),由创想电子公司(下面再介绍)开票拿到各个学校批报后直接从教育局划转到该公司 ,仅此一项 该公司每年坐享160万(550所学校),根本不需提供任何服务。据说该笔资金的利润五五分成。这笔费用国家明令不准交给私营企业的
  3、他和葛洪波成立了创想电子公司,把教育局楼下近1000平方米门面房低租金租给该公司做为经营场所。按照教育局所在地段的租金每平方应在200元左右,应收租金20万,而金宏却以每年5万元的低价租给里该公司,每平方米还不到50元。这个公司生意非常红火,可以说无所不做。大到学校用的所有电子产品,文化体育用品,小到生活用品、教辅材料在他的商店里均能买到,学校必须到这里买洋河系列白酒,该公司承诺提供办公用品发票,套取资金。没开多久公司就买了一新的凯迪拉克轿车,车号皖C56666.
  金宏是后台老板,葛红波是前台伙计,利润四六分成,金宏拿六成,葛红波拿三成,剩下的一层用来打点党政机关。教育局规定各个学校的所有办公用品,电子产品均从创想电子公司购买。就这一项该公司进帐上千万。另外还允许该公司向学生推销明令禁止的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各个学校每年的旅游也必须由该公司下属子公司荆涂旅行社承担,下面学校怨声载道。敢怒而不敢言。
  几年来金宏通过这个洗钱渠道贪污上千万。当然这些还不包括他在干部任用,认识任免,和基建等方面收的贿赂。  
    有人会问,难道他就不怕吗?当地的一位知情说,当地的纪检、检察部门负责人和县有关领导私人开销均由教育局全报销,早已被他搞定,所以上级纪检无法查他。
  现在金宏贪够了,花钱在县政协买了个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主任,当然他也没忘了马仔葛洪波,也买了个文史资料委员会委员。
       真是史上最牛逼的不倒翁局长。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