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诉 信
尊敬的领导:
我叫王永良 (曾用名:王永亮),男,汉族,1973年5月19日生,住青岛市市南区,联系电话:13792882655。我投诉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徐锴,他在我诉厦门富利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单位)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中枉法裁判。
一、本案基本情况
我于2011年2月到厦门富利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合资企业)处工作,担任销售岗位。入职后,单位确认我的待遇是月工资为税后6500元(含工资5000元、车贴1500元),依法缴纳五险一金。但实际上,单位一直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也一直没有给我缴纳保险和公积金,还不足额发放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奈我被迫提出离职。在我的一再要求下,在2012年6月前后单位才补签一份合同,期限也仅为2012年1月到6月,离职前为我补交了7个月的保险,公积金一直未补交。因单位未依法缴纳失业等社会保险,导致我无法享受到失业金待遇,给我造成了损失。因此,我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仲裁请求
1、确认我和单位自2011年2月至2012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
2、裁令单位支付我自2011年3月至2011年12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5000元;
3、赔偿我失业金损失2190元;
4、支付我经济补偿金13000元;
5、依法办理失业及档案转移手续;
6、补发2011年10月至2012年7月期间工资差额15000元。
三、仲裁过程
(一)仲裁过程中我提交了如下证据,以证明我的主张:
证据一、邮件打印件2份、业务联系单
证明:1、申请人自2011年2月开始,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申请人的月工资为税后6500元(含工资5000元、车贴1500元)
证据二、2011年2月到2012年3月的工资条、工资发放明细、完税凭证
证明:1、自2011年2月开始,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证明申请人的自2011年2月至9月按照税后工资5000元通过银行发放(车贴每月15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自2011年9月至2012年7月按照税后工资按照3500元通过银行发放(车贴每月15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每月少发1500元,合计少发15000元。
证据三、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人要求下,于2012年7月被迫离职时才仅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证明期间的劳动关系。
证据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失业保险缴纳记录打印件
证明:1、2012年7月被申请人才补交7个月的社会保险,导致申请人缴纳保险时间不满一年,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给申请人造成失业待业损失。
(二)仲裁裁决:
仲裁委认为我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我自2011年2月到单位工作,仅仅确认2012年1月到7月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在裁决书主文中中还没有裁决上这一项;因为没确认2011年2月到2011年12月的劳动关系,失业损失、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等全不支持,仅裁决让单位办理档案和失业转移手续(详见裁决书内容)。
四、为何说徐锴枉法裁判
本案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其他请求的基础,徐锴仲裁员熟悉法律,洞察案件秋毫,为了大力帮助单位逃避法律责任,紧紧抓住劳动关系这一关键问题。徐仲裁员知道,只要把劳动关系卡住了,其他的请求就都让劳动者泡汤了。纵使合同到期后我辞职,也属于合同终止情形,也有经济补偿金。纵使认为我的劳动关系仅仅是2012年1月到7月裁决书中也要裁决上,可是连这也没有。其他的请求我暂不多说,只说说劳动关系这个问题。我在仲裁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我自2011年2月入职,明眼人一看证据和裁决就能判断出仲裁员徐锴是在刻意偏袒单位,违背仲裁委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公正审理的原则,枉法裁判。
为了证明我是从2011年2月入职的,我提交了2011年2月到2012年3月的工资条,不是打印件,而是单位会计手写的,给我的是复写纸件,法律上等同于原件;单位是通过工资卡发放工资的,银行给我出具了2011年2月到2012年7月的工资卡明细,上面在摘要栏中有单位名称,每月基本固定日期、固定金额;因为我的工资超过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因此单位为我代扣代缴了我的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也给我出具了2011年3月(因为当月发上月工资,2月份的工资3月份发并扣缴所得税)以后完税凭证,和工资条上的扣发完全一致。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项规定: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尊敬的领导,按照规定,以上证据证明我是从2011年2月去单位上班的还不够扎实充分吗?如果我不是单位员工,单位从2011年2月为何每月定额给我发工资?为何每月扣缴个人所得税?
据我所知,市仲裁委、各区市仲裁委、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各区市法院,只要有工资卡发放明细,就肯定认定劳动关系,这不是一例两例,基本上全是这么裁决、判决的。尊敬的领导,你们可以问问其他仲裁员、法官,是不是这样裁判的。如果用以上证据还不能证明劳动关系,那么用什么证据才能证明劳动关系?是不是只有签定了劳动合同,才能能明?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是不是一律不认为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上,众多仲裁员、法官都不是很这样裁判的,问题就出在仲裁员徐锴身上,他不顾法律法规,不顾事实证据,不顾全青岛乃至全国统一的裁判口径,偏袒单位,刻意枉法裁判。而且,这不是说可左可右、观点有差异的情况,这是徐锴仲裁员明目张胆的违反法律,急不可待的帮助单位逃脱法律责任,不顾党纪国法,不顾自己操守,践踏法律,给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抹黑,损毁国家机关在广大劳动者心目中的公信。在徇私枉法的背后,腐败是唯一的解释。
在仲裁或诉讼中,不同的观点、不同的认识,是存在的,我也是理解的;但是像徐锴这样胆大妄为是闻所未闻的。十八大刚刚召开完毕,党对腐败问题深恶痛绝,对反腐问题旗帜鲜明。希望领导在白忙之中,关注此案,对徐锴违法违纪行为予以调查,在查实的基础上对像徐锴这样的害群之马以严惩,还法律一个尊严,给劳动者一个希望,恢复国家机关的公信!
投诉人:王永良
201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