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能源投资集团原董事长受贿625万被判无期_人民监督网 

重庆能源投资集团原董事长受贿625万被判无期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正义网重庆12月19日电 收受贿赂625万余元的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原董事长侯行知,经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后,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今天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犯受贿罪依法判
  正义网重庆12月19日电 收受贿赂625万余元的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原董事长侯行知,经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后,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今天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犯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1年4月,侯行知在担任原四川省重庆市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政府副秘书长、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子侯彧(另案处理)索取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25万余元。其中,侯行知在担任重庆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期间,通过侯彧接受重庆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冯某的请托,为该公司从重庆能源投资集团公司下属企业购买煤炭业务提供帮助。为此,侯彧多次收受冯某人民币共计182万余元。此外,侯行知还通过侯彧、熊伟等人(均另案处理)接受重庆某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曹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入股重庆能源投资集团公司下属公司提供帮助。2009年底,该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入股。2010年3月,侯彧、熊伟等人共同收受该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31万元,侯彧分得人民币60万元。另外,以为其子侯彧解决交通事故赔偿及买车为由,索取他人财物50万元。
  法院认为侯行知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侯行知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