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评:官员造假,破坏的是政府的公信力_人民监督网 

央视网评:官员造假,破坏的是政府的公信力

2011-09-24 09:22 来源于:中国网络电视台 | 作者:王石川 | 浏览:
日前,媒体上有两则关于官员履历的新闻。一是,网帖曝光沈庆华涉嫌年龄造假称 :13岁参军,15岁入党,档案年龄比真实年龄小了5岁。二是,有媒体以《河北29岁县长三年四次升迁简历被当地

    

    日前,媒体上有两则关于官员履历的新闻。一是,网帖曝光沈庆华涉嫌年龄造假称:“13岁参军,15岁入党,"档案年龄"比真实年龄小了5岁。”二是,有媒体以《河北29岁县长三年四次升迁简历被当地列为机密》为题,揭露29岁的闫宁走马上任河北省馆陶县代县一事,并称这位1981年出生的年轻人,将和同样在29岁出任县级市湖北省宜城市市长的周森锋并列,一起进入“史上最年轻县长”序列。

      这两名官员的简历都值得推敲,沈庆华的年龄涉嫌造假,而闫宁的简历暧昧不清先是拒不公布简历,什至以机密作挡箭牌,在舆论压力下公布了简历,但简历内容不清不楚。

  由于权威部门尚未介入,我们并不能推定沈庆华和闫宁一定造假,但睽诸现实,造假的官员可不少,最近最著名的一个例子当属王亚丽原共青团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市政协常委,此人已因涉嫌造假骗官而获刑。有人称此人“一身是假,除了性别之外”。一个例证是,其档案中的90多枚公章,三分之一是假的,足见其造假程度之深。

  近代思想家严复有一句名言,“华风之弊,八字尽之,始于作伪,终于无耻。”如果官员造假,他们能有基本的官德吗?还能用好手中的权力吗?还能敬畏民意吗?如果面对质疑,仍然置若罔闻,不把年龄造假当回事,就必然“始于作伪,终于无耻”,在工作岗位上弄虚作假,比如炮制注水GDP,搞一些华而不实的虚假政绩,什至贻害一方,危害公共利益。

  有学者说得很精辟,“中国亟待建设的,首先是道德的政治,废除或改良违法基本道德准则的恶制及各种恶法恶规,让政治道德化即民主化法治化;其次是政治的道德,即加强官员道德建设,督促它们遵守某些普适性的政治及生活规范。如是,公民道德问题迎刃而解,草上之风必偃。”道德的政治,政治的道德,诚哉斯言!而日前新华社《了望》杂志刊文也认为,当前中国社会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还是政府诚信出了问题。“如果政府不讲诚信,企业诚信就难以做到,个人诚信就更无从谈起。”一言以蔽之,如果官场上多是王亚丽、沈庆华之流,别说官员的诚信、道德有问题,我们的社会风气也难以好转。

  其实,中央也意识到了这一点。2010年4月16日,中组部部长李源潮在“中国—新加坡和谐社会与领导力建设论坛”上发言时指出:“政府的公信力是社会公信的支柱。政府公信力强,就能引领和支撑社会公信,保障和促进"人和";政府失去公信力,就会产生治理危机,导致社会无序混乱、国家祸患丛生。中国历史上失信亡国、立信强国的例子并不鲜见。”(见2010年4月23日《人民日报海外版》)这段话耐人寻味,官员的道德、诚信与公信力,与政府形象息息相关,与社会公信也息息相关,因此,必须祛除官场败类。

  回到沈庆华和闫宁的问题简历上,由于目前公众还处于质疑阶段,这就需要权威部门及时介入,详细调查。如果他们的简历没问题,就还其清白,如果涉嫌造假等等,就应该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还应反思一点,即涉嫌造假的官员为何一路高升?

  造假官员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背后都有“贵人”相助,什至是权力共谋的结果。因此,对其背后的“贵人”不能放过。犹记得王亚丽造假事件被揭曝后,中组部发文称,王亚丽造假骗官案件的发生,突出暴露了一些地方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松弛的问题。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举一反三,认真清查干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整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坚决堵塞投机者钻营的漏洞。

  不放过任何一个造假官员,不断拯救日渐沉沦的官德,官场上干净一些,社会就风清日朗一些。

相关报道:

临汾纪委书记沈庆华腐败门专题

http://www.rmjdw.com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