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致2死殡仪馆拆迁事故4名责任人被双规_人民监督网 

南京致2死殡仪馆拆迁事故4名责任人被双规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本报之前就扬州鸿运的报道版面。 今年5月24日,南京市殡仪馆新址拆迁工地发生坍塌事故,去年7月28日,南京迈皋桥发生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这两件看似不相关的意外事故,却

本报之前就“扬州鸿运”的报道版面。

  今年5月24日,南京市殡仪馆新址拆迁工地发生坍塌事故,去年7月28日,南京迈皋桥发生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这两件看似不相关的意外事故,却将同一个公司推上了风口浪尖。因为从当时的初步调查来看,两次事故都出自同一个公司之手,大家纷纷谴责这个“无良”公司,然而真相却有着另一个面孔。

  “5·24”最新进展

  4名主要责任人被双规和刑事立案调查

  本报讯 日前,南京执纪执法机关根据对市殡仪馆新址拆迁工程发生房屋挑檐坍塌,造成二名工人当场死亡、二人受伤事故的初步调查情况,分别对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曹玉山、主任助理李健实施双规措施调查,对拆迁老板姚文亮、王之虎刑事立案调查。雨花台区依照相关程序,作出了免去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曹玉山、李健和街道拆迁办主任王志英职务的决定。

  “5·24”南京殡仪馆新址拆迁工地发生坍塌事故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立即作出批示,要求纪检监察部门查明情况,严格问责。市纪委、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安监、公安、检察等6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控制有关人员,迅速展开调查。在市、区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下,事故善后工作有序平稳地进行,两名受伤人员经抢救治疗,目前生命体征平稳。两名死者的善后事宜已妥善处理。

  南京殡仪馆新址拆迁工作是由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具体负责。铁心桥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曹玉山为谋取私利,擅自决定不进行招投标,让无资质、无安全许可证的姚文亮实施拆除工程,并与姚文亮个人签订了《拆房协议》;负责该工程的街道拆迁办主任助理李健,在审查资质、签订拆除协议中,不认真履行责任,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拆除作业现场组织混乱,未制定拆除方案、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擅自破坏房屋结构稳定,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5月27日,经市纪委批准,雨花台区纪委对曹玉山、李健采取双规措施调查。

  昨天,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同志表示,“5·24”拆迁坍塌事故正在深入调查之中。对于事故背后可能隐藏的腐败行为,将严肃查处,严惩不贷。(宁纪案 孔小平)

  两次“祸首” 作恶多端的“扬州鸿运”?

  5月24日,南京市殡仪馆新址拆迁工地发生坍塌事故,“扬州鸿运基础道路有限公司”几位工人在拆除作业时事发,造成两死两伤。这是“扬州鸿运”第二次出现在南京安全事故名单之中,上一次是造成全国影响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南京“7·28”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事故的肇事方为“扬州鸿运基础设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风口浪尖 被人利用的“扬州鸿运”!

  事故发生后,有新闻媒体和网友质疑,为何本次“5·24”拆迁坍塌事故和去年“7·28”发生在迈皋桥街道的爆燃事故均涉及“扬州鸿运”公司?事实真相是,“扬州鸿运”公司在两次事故中的出现,均为肇事者以不同形式仿造、冒用所致。

  经查,扬州鸿运基础道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13日,法人代表为韩峰。2010年1月,经扬州市工商部门批准该公司变更为扬州鸿运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韩雨来。公司变更后,原公司已不存在。由于“扬州鸿运”公司与“7·28” 爆燃事故没有任何关联,因此,不存在将其清出南京建筑市场一说。

  事发之后,当事人想找“替身”!

  “7·28”爆燃事故中,肇事者冒用“扬州鸿运”签订协议

  去年“7·28”爆燃事故肇事者邵殿军,因曾与“扬州鸿运”有过合作,留存有该公司的相关资质材料,在事故发生后,冒用变更后的“扬州鸿运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迈皋桥街道有关人员伪造了拆房协议。

  目前,邵殿军已经在司法机关接受审判。记者从该案的庭审中了解到,邵殿军承认其利用“扬州鸿运”公司有关材料,签订虚假协议的事实。

  “5·24”坍塌事故中,责任人想用“扬州鸿运”掩盖真相

  与邵殿军行为如出一辙的是,“5·24”事故发生后,为对付调查、掩盖真相、逃避责任,当晚7时许,事故的主要责任人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曹玉山到主任助理李健办公室商量,如何寻找一家外地有资质的拆迁企业与街道重新签订一份假的《拆房协议》,以代替原与拆迁老板姚文亮、王之虎个人签订的协议。李健遂找来姚文亮、王之虎,让他们提供外地有资质的拆迁企业相关资料重签协议。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姚文亮、王之虎随即在事先伪造好的数套资料中,抽出了已经变更、实际已不存在的原扬州鸿运基础道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等一套材料。随即,曹玉山、李健、姚文亮共同伪造了扬州鸿运基础道路有限公司与铁心桥街道拆迁办签订的《拆房协议》。

  姚文亮、王之虎究竟仿造了多少家企业资料?以这些假资料究竟承接了多少工程?5月29日,雨花台区公安分局以涉嫌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和伪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对姚文亮、王之虎立案调查。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