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新乡8月19日电 记者 邓红阳 今天,《法制日报》记者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南阳市原政协主席朱广平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朱广平 ,男,1952年3月出生,1999年1月至2006年12月,历任洛阳市政府副市长、洛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委副书记;2006年12月至 2009年2月任南阳市委副书记、市长;2009年3月任南阳市政协主席,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2009年12月9日,朱广平被河南省纪委双规。 2010年7月13日,朱广平因涉嫌受贿罪,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建议罢免朱广平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的报告》,随后,其全国人 大代表身份被罢免。
法院审理查明,从1999年到2009年间,被告人朱广平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个人受贿及伙同其情妇张小华(另案处理)共同受贿共计446.1462万元人民币、2.4万美元、0.5万欧元、0.5万澳元、35万日元。
在河南省洛阳市任副市长期间,朱广平从2000年至2003年,每年春节后将上述受贿款中少部分予以上交,共计上交27.8万元人民币;在南阳 市任市长期间,2008年、2009年春节后分别从上述受贿款中上交10.7万元人民币。案发后,司法机关从朱广平及其家属处、情妇张小华处共追缴赃款 243.3208万元人民币、1.64万美元、0.4148万欧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广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达446万余元人民币、2.4万美元、0.5万欧元、0.5万澳元、35万日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据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朱广平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一套;犯罪违法所得202.8254万元人民币、0.76万美元、852欧元、0.5万澳元、35万日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朱广平没有提出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