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早已不在当地,原始账目也不知道在谁手里,然而检察官数月艰辛付出,终于发现了——
5大箱账本中的秘密
李晓斌与同事仔细核查有关票据
2011年3月16日,重庆市彭水县检察院大门口锣鼓喧天,该县原饮食服务公司的职工代表送来一面绣着“弘扬执法公平、维护社会公正”的锦旗。
原来,该院在接到职工们的举报后,一举查获了11年前原饮食服务公司4名领导贪污巨额国有资产的大案。近日,4名被告人一审均被彭水县法院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贪污案牵出10年前旧案
2009年3月,彭水县经贸委政策法规科原科长陈某涉嫌与他人共同贪污13万元,被彭水县检察院依法查办。然而,这起数额并不太大的贪污案,却引起了该县原饮食服务公司一群老职工的高度关注。
饮食服务公司成立于1986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1998年5月,该公司开始实施改制,共有职工155人。在改制过程中,公司资产被评估后,100多名职工每人仅得到数千至1万余元不等的安置费便下岗回家。而后,这家公司摇身“变”为一股份制私营公司。下岗的职工们老觉得这场改制中有问题,可谁也说不清。
事隔十年后,陈某的贪污案却让老职工们的疑惑找到了依据。原来,陈某利用对国企改制工作进行指导的职务之便,发现了原饮食服务公司未列入企业改制方案上报的一处“遗漏”房产,遂伙同他人将其变卖13万余元后私分。
2009年10月,职工们四处上访,并向彭水县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公开举报,怀疑原经理王洪菊在改制过程中可能存在问题。
账本中寻找突破口
举报线索引起了检察官的高度重视,然而一起距今10余年的旧案该从何入手?彭水县检察院检察长刘瑜派出该院三员“职侦骁将”——职侦局教导员李晓斌、侦查员罗康林和何胜,负责查办该案。
李晓斌接到案子后便立即和战友们迅速展开初查。由于饮食公司改制后当事人王洪菊早已不在彭水,原始账目也不知道在谁手里,这些10余年前的档案由于管理不规范,可能早已缺失。
就在此时,有一个人进入了侦查人员的视线,他就是饮食服务公司原财会股长、改制小组成员张荣志。2009年10月的一天早晨,正在家附近吃早餐的张荣志面对突然站在面前的检察官,不由得惊讶万分。
听说检察官要看以前的账本,张荣志反而表现得满不在乎,他十分痛快地带检察官来到一个堆满杂物的房间。映入检察官眼帘的是账本、杂物混在一起,堆得像一座小山。
搬!李晓斌和干警们立即着手清理并一摞一摞地往外搬。等搬完之后,李晓斌倒吸了一口冷气,因为所有账本足足5大箱,要从中获取关键证据无疑是大海捞针。
查出3处隐匿房产
就是大海捞针也不能放弃。面对5大箱发黄落满灰尘的账本,检察官决定把6名侦查人员兵分三路,多头并进。
经过3个多月的努力,李晓斌和战友终于核对完饮食服务公司的每一笔原始账目,核算出该公司的固定资产总额,发现该公司实际资产远远大于改制时的上报资产。
当检察官把取得的厚厚证据材料放在张荣志面前时,张荣志不得不承认在当年的改制中,他与原饮食服务公司经理、改制小组组长王洪菊,副经理、改制小组成员刘少雄,办公室主任、改制小组成员赵昌华等人采取隐匿资产、虚增债务的手段,隐匿了3处房产,进行出租变卖,并贪污所得钱款。
千里追踪抓捕疑犯
王洪菊早已退休并离开彭水,职工们反映王洪菊在成都,但具体住址不详。
2009年12月21日,李晓斌经过线索排查,发现了王洪菊子女在外地的住址——儿子在郫县,女儿在成都。这时,外围调查的侦查人员反馈回一个十分有价值的线索:有人前不久和王洪菊的儿子见过面,而且肯定王洪菊就住在儿子家里。
这个消息让干警们十分振奋。他们在详细制定抓捕方案后,当晚立即奔赴郫县。
数九严冬,寒风凛冽。早上6点,办案人员顾不上旅途劳顿,顶着刺骨的冷风在王洪菊儿子的宿舍外面蹲点。可连续蹲守了两天,却没有发现王洪菊的踪迹。看着这幢外表陈旧的宿舍楼,突然一个念头在李晓斌心中一闪而过:“王洪菊有没有可能早就乔迁新居了?”
为了打探情况,侦查人员乔装打扮以走亲戚为名,在宿舍楼附近打听。果然如他们所料,王洪菊儿子一家两年前就搬走了,侦查人员还顺利获知了王洪菊的新住址。
李晓斌马上重新布控,带领侦查人员在王洪菊儿子新居附近蹲守。12月24日上午10点钟,他们在当地检察机关配合下,在王洪菊儿子家将其堵了个正着。
12月26日,彭水检察院对王洪菊立案侦查。在最开始的交锋中,王洪菊由于害怕和侥幸心理,拒不交代问题。李晓斌耐心做其思想工作,锲而不舍地宣传法律,打消其顾虑。他的智慧和谋略让王心服口服,她终于低头认罪,供述了作案的全部经过,并主动提交出隐藏在其侄儿处的账本等关键证据。
6天6夜的战斗,终于成功“拿下”了嫌犯。
四名“贪官”被判重刑
很快,另外两名嫌疑人也落入法网。侦查人员继续补充完善了证据,使证据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形成锁链。2010年3月该案侦查终结时,案卷竟多达28本。
至此,案件真相大白——
1998年5月,时任饮食服务公司经理王洪菊、副经理刘少雄、财会股长张荣志、办公室主任赵昌华组成改制领导小组。在改制过程中,几人共谋,未将北门街7间门面和南门街两间门面及职工宿舍纳入改制方案上报,隐匿资产、虚增债务合计158.58万元。改制结束后,改制领导小组将饮食服务公司注销,并注册成立了一家私营性质的公司,从而成功套出属于国有资产的3处房产进行出租变卖后侵吞。
2010年8月3日,彭水县检察院将此案向县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3月10日,彭水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分别判处王洪菊、刘少雄有期徒刑十一年,张荣志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赵昌华有期徒刑十年零二个月。此时,王洪菊61岁,张荣志64岁,赵昌华63岁,都已经退休在家。
据了解,检察官们通过办理该案,共追缴赃款120余万元,当年被王洪菊等人隐匿的房产目前经过评估价值近2500万元,也全部依法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