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税局女税务官利用职务敛财550万获无期_人民监督网 

北京地税局女税务官利用职务敛财550万获无期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原副巡视员任依娜,利用负责本单位国际税控机招投标的职务便利,帮助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中标,为该公司代理商牟取利益。她收受代理商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等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原副巡视员任依娜,利用负责本单位国际税控机招投标的职务便利,帮助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中标,为该公司代理商牟取利益。她收受代理商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等人给予的车辆、礼物、分配利润等共计550万余元。昨天,记者获悉,北京市一中院对任依娜判处无期徒刑。

        达成交易

        税务官员成大股东

        2007年,北京市地税局成立“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领导小组”,任依娜成为副组长。她凭着这一职务,踏上了疯狂敛财之路。

        2006年底,北京市税务局准备开展国标税控机项目。经营公司的刘某了解到,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航天公司)是税控机的生产商,想参加投标做税控机的销售服务商。刘某通过在银行工作的王某约任依娜见面,请任依娜帮航天公司中标。任依娜同意帮忙。

        刘某向航天公司相关负责人透露,他和北京市税务局的领导关系比较好。刘某还安排了航天公司相关负责人与任依娜见面。就这样,航天公司确定与刘某合作。

        2007年初,刘某以其弟弟的名义成立了北京曜辉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科技公司)。刘某任科技公司总经理。

        任依娜在招投标前,跟本单位管招投标工作的人员打了招呼,让对方在招投标的时候关照一下航天公司。最终,航天公司中标了。刘某所在的科技公司成为航天公司代理商。在北京销售税控机,有不少利润可赚。

        刘某说,为保证科技公司顺利运行,他和王某千方百计地和任依娜搞好关系,将科技公司40%的股份送给任依娜,而刘某、王某在科技公司各占30%股份。

        巴结“财神”

        企业屡次豪爽买单

        对于任依娜这位“财神”,刘某和王某是“有求必应”。2007年,任依娜说起女儿要买车,刘某和王某便以科技公司的名义,用39万余元支票买了一辆红色奥迪A4。但任依娜说以后查起来不好说,两人便把车退了。两人从公司取了现金,以任依娜女儿名义买了一辆同款车。

        任依娜说家里电视太小,王某于是花3万余元给她买了台52英寸的液晶电视。得知任依娜要送礼,王某和刘某就给她买了苹果手机。任依娜过生日前,王某和刘某给她买了一支欧米茄手表,花了25000元。

        此外,任依娜以报销发票名义多次收受科技公司给予的108万元。她还先后两次收受科技公司王某和刘某给予的“股份分红”400万元,并用其中钱款买了房。

        收受贿赂

        女贪官被判无期徒刑

        据检方指控,2007年至2010年期间,任依娜利用担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副巡视员,并负责该局国际税控机招投标的职务便利,接受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北京曜辉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刘某的请托,为航天公司在国标税控机招投标中中标提供帮助。

        为此,任依娜先后多次收受科技公司以赠送车辆、赠送礼物、报销费用、分配利润等名义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550余万元。在庭审中,被告人任依娜对检方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任依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任依娜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依法应予惩处。法院判处任依娜无期徒刑。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