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新特点呈现“U”形 先10万后5万再10万取决于_人民监督网 

受贿新特点呈现“U”形 先10万后5万再10万取决于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收受工程承包商送的好处费166万元,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冯大刚,近日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在被

       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收受工程承包商送的好处费166万元,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冯大刚,近日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在被关押后,冯大刚非常后悔,也一直在反思自己的堕落轨迹。他以自己的实际经历为蓝本,结合建筑行业的种种潜规则,写下了《关于如何预防建筑行业腐败问题的若干意见》、《如何扼制建筑行业招投标领域潜规则的建议》两份材料,并递交给相关部门。 

  找他办事要拿钱开路 

  据知情人介绍,冯大刚是一名专家型干部,他是从一名业务能手起步,通过艰辛努力一步步走上领导岗位的。 

  从2000年到2010年,冯大刚历任茶园新区管委会工程部部长、总工程师、管委会副主任兼隧道办副主任,行政级别为副处级。冯大刚的主要职责大多与工程有关。他自己也表示,这些年他经手的工程标的多达30亿元。 

  冯大刚在担任要职后,围在他身边的人越来越多,各个建筑公司、监理公司的人都来找他办事。有的是求他尽快结清工程款;有的是因为第一个工程完工后,急于开建下一个工程,找他去验收确认。找他办事的人都知道,要想把事办成,就得拿钱开路。 

  捞钱贯穿茶园新区十年建设史 

  “冯大刚走上犯罪道路是从2001年开始的。”办案检察官介绍说,在当年年底,一家建筑有限公司有求于他,送给他一个大“红包”。截止到2006年,这家公司向冯大刚行贿近20万元。 

  2002年,冯大刚又收受某中标单位好处费13万元。2004年,收受一家电力安装公司好处费5万元。2005年,冯大刚的口袋就一直处于“胀鼓鼓”的状态:从1月开始就有各大开发公司、咨询公司、设计公司先后给他好处费32.5万元。 

  在随后的时间里,胆子越来越大的冯大刚欣然接受了来自各公司的好处费:2008年下半年,收受一家隧道公司30万元;2009年上半年,收受一家建筑公司20万元。 

  2009年底,冯大刚在最后收受一家建筑公司15万元后被举报。2010年4月12日,冯大刚被抓获。 

  办案检察官分析,上述这些单位之所以向冯大刚行贿,就是看中他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和对工程质量认可的签字,以便能顺利完工。 

  在近10年的时间里,冯大刚利用分管茶园新区工程建设、慈母山隧道工程建设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16次收受好处费166万元。 

  “从这16笔受贿款项可以看出,冯大刚收受贿赂有个特点———呈现U形态势。”办案检察官介绍说,刚开始时金额较大,都在10万元以上;随后开始减少,多年时间徘徊在每次5万元左右;随着时间推移,他的胆子又开始变大,受贿金额逐渐增大,从受贿10多万元直到受贿30万元。 

  办案检察官称,冯大刚受贿时间跨度将近10年,基本上贯穿了茶园新区的10年发展史。冯大刚后悔地表示,要是在他开始堕落时,有人劝告或教育他,他也不至于走到难以自拔的地步。确实,从冯大刚作案近10年来看,其间居然没有人发现他的蛛丝马迹,直到收受最后一笔贿赂后才被人举报。“如果没有举报,我们实在难以想象他在犯罪的道路上还会走多远。”办案检察官说。 

  借亲友身份证开多个账户藏赃 

  办案检察官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冯大刚在上海一家银行开户的账户上,存款高达两三百万元,而且该账户与他的亲友、司机名下的账户之间有大额资金往来,动辄是几十万元。 

  仅凭工资收入,一个国家工作人员为何有几百万元的存款?办案检察官经调查得知,冯大刚亲友、司机名下的存款都不是他们本人开户存入的。这些人一致表示,他们曾经将身份证借给过冯大刚,但不知道冯大刚拿去以他们的名义开过户。 

  冯大刚最初表示,这些钱都是干净的,不是受贿所得,而是他和亲友用来理财的。但在证据面前,冯大刚再也不能自圆其说,只好交代了自己在近10年间收受工程承包商好处费的事实。据了解,这些工程涉及到土石方、公路修建等。 

  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恭维话 

  办案检察官在得知冯大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后,不由得感叹道:“这是他咎由自取。尽管他现在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十分后悔,但悔之已晚。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