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渎职侵权犯罪六年致经济损失逾27亿元_人民监督网 

浙江渎职侵权犯罪六年致经济损失逾27亿元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2005年至2010年,浙江省检察机关共查处各类渎职侵权犯罪1216件1435人,这些案件造成各类经济损失27.56亿元,死亡381人,检察机关通过办案挽回损失1.46亿元。今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

       “2005年至2010年,浙江省检察机关共查处各类渎职侵权犯罪1216件1435人,这些案件造成各类经济损失27.56亿元,死亡381人,检察机关通过办案挽回损失1.46亿元。”今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建国在通报浙江省检察机关近年来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时透露,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人员成为渎职犯罪的相对高发群体。

  渎职受贿相互交织相互助长

  刘建国介绍,近年来,浙江省的渎职侵权犯罪呈现五大特点。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案件占大多数。”刘建国说,这两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74%,其中滥用职权486件,玩忽职守414件。

  其次,渎职犯罪和贪污受贿犯罪相互交织、相互助长、互为因果,案件更为复杂,造成的危害更加严重。据了解,2010年,浙江省检察机关查办的与贪污受贿罪名交织在一起的渎职犯罪案件共79件,占案件总数的35%。

  浙江省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第三大特点是,重特大案件占相当的比例,个案损失趋大。

  《法制日报》记者从浙江省检察院了解到,2005年至2010年,浙江省检察机关共查办重特大案件467件,占案件总数的38.4%。基本上呈逐年上升趋势。个案尤其是涉及土地和企业改制的案件损失较大,如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副指挥兼温州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权书滥用职权案。

  2004年9月,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为解决安置房建设资金,决定出售温州市区坦前住宅区剩余安置房,由温州市发改委发文核定销售价格并规定有效期为发文之日起3个月,逾期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2005年至2006年期间,吴权书在没有重新报批的情况下,销售安置房13套,温州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林国权销售10套,共造成损失1194万余元。2009年11月,一审法院认定吴权书等在出售安置房过程中,滥用职权,违规销售,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此外,在浙江省检察机关查办的渎职侵权案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渎职侵权犯罪逐年下降。同时,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以及基层干部的渎职侵权犯罪较为严重,这成为浙江省渎职侵权犯罪的第五大特点。据介绍,2005年至2010年,浙江省检察机关共查办了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798人,占案件的55.6%。基层科级以下干部1037人,占案件总人数的72%。

  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高发

  刘建国在分析近几年来浙江省渎职侵权犯罪趋势时说,渎职行为有集体化的趋势。近年来以集体形式决策的情况越来越多,如集体表决、协调会等,还有的行政主管部门将明显渎职的决定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予以“漂白”,如政府抄告单等。另外,随着分工的细化,一项审批或确认工作不可能在一个环节完成,因此一些重大损失的造成,往往会牵涉到多个部门或多个单位内设机构。

  据刘建国介绍,行政执法人员与非行政执法人员相互勾结、相互利用,也是渎职侵权犯罪的一大趋势。

  “这种犯罪形式造成的社会影响更加恶劣,损失也更大。”刘建国说,2009年,嘉兴市检察机关查办的平湖市国有资产管理和建设、财政系统的窝案,就是行政执法人员和中介机构、企业人员相互勾结,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典型。其中,仅平湖市财政局国资管理科原副科长华仿其一案就造成国家经济损失5000余万元。

  2000年2月至2004年3月间,华仿其先后担任平湖市国资局企业科科长、平湖市财政局企业科副科长等职务。从2001年11月到2003年初,华仿其具体负责平湖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转制过程中资产评估的监督、审核,在接受了时任平湖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经理钱惠其的吃请和送礼后,采用虚增该公司建设的“康居工程”梅兰苑一期的建设成本的手段,用以减少平湖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国有净资产,并不正确履行对该公司转制时资产评估结果的监督和审核职责,致使在平湖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转制时,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00余万元。2009年12月,华仿其因滥用职权、受贿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另据介绍,在浙江省渎职侵权案件中,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人员成为渎职犯罪的相对高发群体。集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为一体的部门被群众称为强势部门,如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这些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由于具备行政处罚权和管理权,容易成为某些投机分子拉拢的对象,个别意志不坚定者就会被拉下水,滥用职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同时,行政执法过程的不透明也为这些强势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留下了空间。

  多角度严查渎职侵权案件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为遏制渎职侵权犯罪,浙江省检察机关相继推出有力举措。

  据刘建国介绍,在反渎职侵权工作中,首先要求严查领导干部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虽然渎职侵权犯罪的涉案人员以基层干部居多,但领导干部一旦涉嫌渎职侵权犯罪,造成的危害更为巨大。近年来,浙江省检察机关加大了对领导干部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据统计,2005年至2010年查办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处级及以上干部56人。较为典型的案件有:宁波市政协原副主席励奎铭滥用职权、受贿案;衢州市政协原主席郑樟林滥用职权、受贿案;温州市龙湾区政协原主席诸松华滥用职权、受贿案;平阳县委原常委、平阳县人民政府原常务副县长徐定锦滥用职权、受贿案等。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李汉水介绍,近年来,浙江省检察机关严查重点领域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从2005年到2010年,浙江省检察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先后在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涉农、工程建设以及安全生产等领域开展了7次专项行动,查处了一大批重点领域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仅在去年开展的依法查办工程建设领域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中,浙江省检察机关就查办工程建设领域渎职侵权犯罪案件54件62人,分别占当年立案总件数和立案总人数的24%和19%。

  如兰溪市建设局原局长许金茂,违反法律规定及兰溪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将兰溪市第二纺织机械厂地块的临时建筑转为永久性建筑,将工业用地作商业化使用,并减免相应的配套费、易地绿化费等费用。同时,许金茂违背事实滥用职权,致使相关行政处罚无效,开发商继续在其他楼房建设中扩大违法行为,造成了恶劣影响。2010年10月许金茂因滥用职权、受贿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在严查领导干部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严查重点领域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外,浙江省检察机关还将同步介入安全事故调查作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一项长效机制。

  “积极介入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严查事故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李汉水说,2005年以来,浙江省检察机关通过参与事故调查,共立案查处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101件105人。

  2007年3月23日和2009年2月3日,杭州花都园艺市场接连发生两起火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杭州市工商局市场监督处原处长宫玉清和杭州市国土局江干分局四季青国土所原所长甘金良分别在负责审批杭州花都园艺市场开办及经营期限和负责办理杭州花都园艺市场经营场地审批过程中,涉嫌滥用职权,违规审批,致使杭州花都园艺市场违规开办,并得以在之后数年中长期违法占用国有土地,为该市场的两次火灾和违建等问题的发生埋下了重大隐患,并造成了国家土地税款的严重流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2010年9月,甘金良因滥用职权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010年10月,宫玉清因滥用职权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浙江省检察机关还将严查司法不公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作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2005年以来,浙江省检察机关共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61件182人。

  “这些年,我们还积极查办新领域新罪名案件。”李汉水说,我国刑法中有关渎职侵权犯罪共有43个罪名,涉及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但检察机关所查办的案件相对集中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这两个罪名,仍有不少行业领域未涉及。近年来,浙江省各级检察机关探索新领域新罪名案件的查办,在环境监察、船舶检验、水利水政等领域先后成功查办了一批新罪名案件。

  浙江省检察机关查办的温州航运管理处港航监督科科长王瑞通等人滥用职权案即是一例。

  2001年1月,王瑞通、温州航运管理处港航监督科工作人员高秋晓、温州航运管理处船舶检验科科长李锡昆伙同叶祖胜等人,违反船舶登记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篡改船舶建成时间,使张树清购买的原名“海宝”轮、现名“铭扬洲”货轮的实际使用年限减少了12年,给张树清造成437万余元财产损失,并且引发了温岭市名扬海运有限公司和台州海事局之间、温岭市名扬海运有限公司和张树清之间的多重诉讼。2010年12月王瑞通因滥用职权、受贿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李锡昆因滥用职权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另据刘建国介绍,在严肃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同时,浙江省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注重对渎职侵权犯罪原因、特点、规律的分析;注重结合办案发现导致渎职侵权犯罪发生的体制、机制中的漏洞;注重与发案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开展堵漏建制等治本性工作。同时,浙江省检察机关还按照《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要求,依托各级党委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这一平台,加大了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社会化预防力度。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