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国有资产枉流失 资产评估差千万_人民监督网 

吉林长春:国有资产枉流失 资产评估差千万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吉林长春:国有资产枉流失 资产评估差千万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平台。国有资产评


吉林长春:国有资产枉流失 资产评估差千万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平台。国有资产评估对规范国有资产交易环节,防范国有资产流失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资产的转让程序被某些因素非正干预着,在长春,竟然出现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资产转让评估与拆迁补偿评估结果相差1000多万元的荒唐结果。

一、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及社会闲散人员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活动中,相互勾结、里应外合,侵吞并非法将价值1150.26万元国家财产据为己有。2006年长春市政府拟建“四环路”,长春市宽城区政府于2006年11月15日冻解了该地区,2007年6月6日长春市政府下发拆迁公告:“在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停止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办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有关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国家开始征用,并相继在各大新闻媒体刊登。吉林省金马木质别墅制造有限公司抵押资产的房屋、土地在其公告范围内,其不良贷款长春工行营业部剥离给东方公司长春办事处。在政府严令禁止的公告下发之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于2007年6月16日与赵某某签订转让协议,将建筑面积:2121平方米,土地面积;23400平方米,以150万元将价值1000余万元的国有资产(根据吉林省共建伟业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拆迁补偿协议以2007年7月16日为评估时点,建筑面积:2121平方米;土地面积:23400平方米。评估价值1150.26万元,评估时点比通知公告还早三天)长春市人民政府拆迁部门2008年5月12日将1150.26万元划入赵某某个人名下。

二、2005年,财政部、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的财金字[2005]4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对转让公告的资产范围、公告载体、公告期限以及披露内容做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实际转让中存在“掉包”或者“加塞”等严重不符情形,可以认定构成公告信息虚假违法。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债权转让公告:“该债权中抵押物为位于长春市宽城区蔡家村6处房产……。”从公告上看并没有土地,而东方资产公司把23400平方米的土地当成赠品无偿赠送,国家资产就这么流入了个人腰包。同一个时间,同一个地点评估结果相差1000多万元明显看出他们一伙在吞噬、占有国有资产到了何等地步,他们一伙已向长春市政府拆迁部门申请并补偿了1150多万元。

三、按照中国银监会、财政部(2005)72号文件,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转让的,应采取拍卖、竞标、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等方式。

1.采用拍卖方式处置资产的,应遵守国家拍卖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拍卖过程,防止合谋压价、串通作弊、排斥竞争等行为。

2.采用竞标方式处置资产的,应参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竞标程序。

3.采用竞价转让方式处置资产的,应为所有竞买人提供平等的竞价机会。

4.当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在经济上不可行,或不具备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的条件时,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同时应坚持谨慎原则,透明操作,真实记录,切实防范风险。

5.采用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等方式转让不良金融资产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与转让资产相关的信息,最大限度地提高转让过程的透明度。

第六十三条规定具有以下情节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违法责任。

3.利用内部信息,暗箱操作,将资产处置给自己或与自己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机构或人员,非法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4.泄露金融机构商业秘密,获取非法利益。

5.利用虚假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掩盖非法处置目的人为制造评估结果,以及通过隐瞒重要资料或授意进行虚假评估。

6.为达到处置目的人为制造评估结果,以及通过隐瞒重要资料或授意进行虚假评估。

7.超越权限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处置资产,以及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8.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不良金融资产合法权益。

9.伪造、篡改、隐匿、毁损资产处置档案。

10.未按照本指引规定要求尽职操作,致使不良金融资产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与赵某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其第二条转让价格:“乙方自愿受让甲方上述资产,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50万元……”从任何文件上看也没有规定转让价格可以“协商”,按照不良资产处置规定:“应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但未经评估的,则可以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存在重大过失或者至少未尽谨慎义务,由此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应当认定转让合同违法无效。第三条如果有证据证明在评估过程中存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评估机构相互勾结、恶意串通,故意低估、漏估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所以,应认定该转让违法,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举报人曾多次实名举报过此事,并亲自去过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总部,中国银监会反映问题,至今也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答复,看来真正做到中国反腐败还任重而道远,同时也反映出我们相关部门官官相护,助长了一些人违法行为,,希望此案能引起有关部门重视,我们将继续关注事态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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