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元以上预付卡需实名购买 分析称剑指公款消费_人民监督网 

万元以上预付卡需实名购买 分析称剑指公款消费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本报讯 昨日,商务部网站公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该办法,购买1万元(含)以上单用途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需进行实名登记。 违规发卡最高罚3万元 商

本报讯 昨日,商务部网站公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该办法,购买1万元(含)以上单用途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需进行实名登记。

违规发卡最高罚3万元

商务部表示,未来将建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并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发卡企业或集团控股企业,最高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23日,并有望在今年年底前实行。

“公款消费进一步受打击”

此前,由于《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中对于实名登记、余额赎回等问题缺少明确的实施细则和执法部门,各地对于商业预付卡的管理和执法遭遇了“落实难”的尴尬。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昨日表示,此次的《管理办法》基本上是对此前颁布的《意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正式颁布后对于上述行为的查处将有法可依,将进一步打击公款消费、请客送礼、偷逃税款等一系列不法行为。他还表示,能否切实有效地规范单用途预付卡市场,关键还是要看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

一,购买(充值)记名卡和一次性购买(充值)不记名卡的单位和个人,达一万元即需实名登记。

二,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

三,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焦点1

记名卡面值禁超5千元

按发卡人不同,商业预付卡可为分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在商场、便利店、餐馆等多个签约客户处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如“商通卡”和“福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以预收款形式发行,在本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和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如“家乐福卡”、“美容卡”和“健身卡”等。本次颁布的《管理办法》即针对单用途预付卡予以规范。

《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实名登记的“门槛”是1万元,包括购买(充值)记名卡和一次性购买(充值)不记名卡的单位和个人。其中,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此外,对单位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发卡企业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不得收取现金。

《管理办法》还规定,上述登记信息发卡企业应保存5年以上。

分析:中投证券发布的报告显示,目前各商家发卡中占比最高的是1000元左右的卡;实行实名制后,预付卡变为“记名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也能够满足绝大部分客户所需。此条规定旨在为大额送礼增加复杂程度,并不会对预付卡市场产生根本性影响。

焦点2

未到期余额可免费赎回

除了实名登记外,《管理办法》还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收费、投诉、保密、赎回、挂失、清退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要求发卡企业终止受理未到期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时,应允许持卡人免费赎回预付卡资金余额。其还规定,禁止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套现。

此前,常有消费者遇到消费卡或提货券到期,但其中还有余额却无法兑现的困扰。此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记名卡可挂失,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卡不能挂失,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应提供激活、换卡服务;如不能正常使用,发卡企业应换发新卡。

此外,因发卡企业单方变更经营服务主体、经营内容或范围、营业地址等,影响持卡人利益的,发卡企业应提前30天公示,并向持卡人提供赎回服务。

分析:中投证券援引专家观点称,对单用途卡来讲,实名制后挂失也是不现实、不可行的,因为商家很难判断其丢失的真实性,操作成本难以控制,容易引发消费纠纷损害企业形象。而有效期越长,丢失概率越大,发行方获取沉淀资金的概率也就越大。

责任编辑:rmj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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