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回应“中国网络间谍对美构成威胁”说法_人民监督网 

外交部回应“中国网络间谍对美构成威胁”说法

2011-11-05 09:56 来源于:中国广播网 | 作者:秩名 | 浏览:
外交部今天(4日)举行例行记者会,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在回应美国国家反间谍执行局发表报告称中国和俄罗斯网络间谍活动对美构成威胁时表示,在未经彻底调查、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对攻

中广网北京11月4日消息 据外交部网站消息 外交部今天(4日)举行例行记者会,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在回应“美国国家反间谍执行局发表报告称中国和俄罗斯网络间谍活动对美构成威胁”时表示,在未经彻底调查、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对攻击源作出推断,是不专业和不负责任的。

有记者问:美国国家反间谍执行局发表报告称,中国和俄罗斯网络间谍活动对美构成威胁,中方对此有何回应?

洪磊表示:网络攻击具有跨国性和匿名性等特点,在未经彻底调查、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对攻击源作出推断,是不专业和不负责任的。希望美方在这方面摒弃成见,与中方共同努力,维护网络安全。

外交部就美国反间谍涉华报告答问(实录)

中新网11月4日电 据外交部网站消息,外交部今日举行例行记者会。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就伊朗核问题、美国国家反间谍执行局涉华报告等回答了记者提问。答问全文如下:

问:最近有报道称,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即将发布伊核问题最新报告,其中将大量披露伊核计划军用层面的情报。国际社会对伊朗的核武器计划更加关注,再次出现对伊动武的声音。中方对这些问题有何看法?

答:中方一直密切关注伊朗核问题的形势发展。首先,我要强调,中国反对核武器扩散,不赞成中东地区任何国家发展核武器。伊朗作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成员国,承担了核不扩散国际义务。

第二,中方一贯主张通过对话与合作解决伊核问题。六国机制与伊朗开展认真务实的对话,国际原子能机构与伊朗加强合作,是寻求伊核问题全面、长期、妥善解决的正确途径。国际原子能机构应秉持公正、客观的立场,积极致力于与伊方通过合作澄清有关问题。伊朗方面也要显示灵活和诚意,与机构进行认真合作。

第三,中方坚决反对在国际事务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当前,避免中东地区安全形势出现新的动荡尤其重要,这也符合中东地区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中方将本着对国际核不扩散机制和中东地区和平稳定高度负责的态度,继续与有关各方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保持沟通,坚定不移地推动伊核问题对话合作进程,为和平解决伊核问题的外交努力发挥建设性作用。同时,我们也呼吁有关各方和国际社会为此做出共同努力。

问:美国国家反间谍执行局发表报告称,中国和俄罗斯网络间谍活动对美构成威胁,中方对此有何回应?

答:我在这个场合已多次回答此类问题。网络攻击具有跨国性和匿名性等特点,在未经彻底调查、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对攻击源作出推断,是不专业和不负责任的。希望美方在这方面摒弃成见,与中方共同努力,维护网络安全。

问:过去一周,有美国企业向美主管部门提出针对中国出口的太阳能产品增收关税等要求。请问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答:发展太阳能产业是中国政府应对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挑战的重要措施,相关领域的一系列宏观政策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美国也在对可再生能源进行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投资,并已制定有关促进措施和政策。我们希望美方与中方共同努力,加强在太阳能领域的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和环境的挑战。此外,也希望美方恪守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承诺,以更加理性的方式妥善处理双方的贸易分歧。

问:请介绍缅甸密松水电站项目搁置一事的最新进展。

答:前一阶段,中缅就密松水电站问题进行了深入沟通,双方同意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妥善处理有关事宜。目前,双方有关部门和企业正在就此进行接触协商,寻求妥善处理的办法。

问:希腊拟取消就欧盟救助方案进行公投。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答:我注意到有关报道。是否举行公投是希腊内政。中方支持欧盟、欧元区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应对欧洲主权债务问题的努力,希望希腊和欧盟早日克服当前困难,稳定国际金融市场,促进欧盟和欧元区经济恢复和增长。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