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成县政法委副书记猥亵女童 党内职务已被撤_人民监督网 

甘肃成县政法委副书记猥亵女童 党内职务已被撤

2011-11-03 07:13 来源于:新华网 | 作者:姜伟超 | 浏览:
新华网兰州11月2日电 记者从甘肃省成县政府新闻办获悉,2日,成县政法委副书记猥亵女童事件涉案政法委副书记张汉文已被撤销党内职务。

  新华网兰州11月2日电 记者从甘肃省成县政府新闻办获悉,2日,“成县政法委副书记猥亵女童”事件涉案政法委副书记张汉文已被撤销党内职务。 

  成县县委表示,张汉文作为受党培养教育多年的党员领导干部和政法干部,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损害了党的形象。为了严肃党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经成县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撤销张汉文党内职务。 

  成县政府新闻办向新华社记者介绍,成县公安机关接到成县政法委副书记张汉文对一女童实施猥亵的报案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调查。经初步审查,张汉文猥亵女童案件情况属实。当日,张汉文已被依法拘留,并按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来自成县县委宣传部的消息称,案件发生后,成县县委、政府高度重视,要求相关部门立即展开调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成县县委此前已对张汉文作出了停职决定。成县纪检、监察部门也已成立了专案组,依照党纪、政纪条规对张汉文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对犯罪嫌疑人的党纪、组织处理程序也正在进行中。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