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浙江10月27日电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向企业主索贿后,检查就走过场了。浙江省丽水市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原副处长李强昨天被龙泉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提起公诉。
经检察机关查明,2007年12月19日至2008年6月19日李强利用负责对浙江登尼露鞋业有限公司通过帐外销售涉嫌偷税的行为进行税务检查的职务便利,以自己弟弟开办电瓶车店需要借款临时周转为名,向登尼露鞋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索要10万元人民币。由于李强正在对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公司总经理明知对方是以借款的名义向自己索要,仍从公司账目中借出10万元给李强。
因为收受了该公司贿赂,李强在对该公司税务大检查过程中开始“放水”。李强在根据举报查到登尼露鞋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私人银行账户中有大笔不明款项后,明知账户中的款项可能为账外销售货款,有以账外销售货款不入账的方式偷税的行为,却徇私舞弊,故意不对对方银行账户中款项性质仔细检查,造成国家税收直接损失共计22万余元。
检察机关据此认为李强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