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校园一片净土_人民监督网 

还校园一片净土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在翻阅检察机关提供的关于北京市部分中小学教师及行政人员职务犯罪的案卷和相关材料时,记者的心里是不平静的。素有园丁、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之美誉的教师,竟然走上了违法犯罪

    在翻阅检察机关提供的关于北京市部分中小学教师及行政人员职务犯罪的案卷和相关材料时,记者的心里是不平静的。素有“园丁”、“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之美誉的教师,竟然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让人感到心痛,诚如一位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说,尽管中小学教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发生率低于其他社会公职人员,但因其处于教书育人的特殊岗位,社会对他们的期望值比较高,一旦犯罪,危害性大,社会影响面广。

    北京市海淀、西城两家检察院近期所作的关于中小学教师及行政人员职务犯罪情况的调研报告,对这一现象的成因、表现和特点都作了详细的分析,并针对不同的责任主体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但检察机关的办案终究属于事后的“亡羊补牢”,只能在事发后依法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惩处,对社会公众进行警示教育。要净化校园和教职员工队伍,还得从教育系统自身做起。

    可以说,中国人最舍得投入的领域之一就是对孩子的教育,因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每到升学季节,家长总会想尽各种办法,穷尽各种关系,目的就是要让自己的孩子进一所好学校,或者进入学校里的“重点班”,让孩子不要输在起跑线上。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与目前我国教育资源的分布和配置不平衡不无关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白春林表示,尽管目前北京中小学取消了市重点等称谓,而改为示范校,但是内容本质不变。大量的优质师资力量集中在这些示范校中,学校的办学条件、环境、硬件相对于普通学校优势明显,好的大学毕业生或资深教师大量涌向这些示范校,导致示范校与普通学校师资力量差距明显。为了能够进入示范校,有人托关系、走后门,甚至直接以金钱作为进入这些示范校的敲门砖。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多名承办过中小学教师及行政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检察官也在采访中表达过类似的看法——“学生多,好学校少”。从记者目前掌握的案例来看,利用招生环节额外收费,进而导致职务犯罪的案件,多数发生在那些“好学校”里。在检察官眼里,这些好学校的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属于职务犯罪的高危群体。

    但在城市里的普通学校和农村学校,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恐怕还得为能不能招到足够数额的学生犯愁。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一位年轻检察官曾建议记者去位于永丰路的两所小学实地探访。在他看来,仅有一路之隔的两校在校园环境、教学设备和师资力量等方面相差甚大,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近年来,教育部多次表态,要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均衡发展,解决城市“择校”乱收费问题,去年11月更是首次明确了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时间表”,要求各地力争经过3到5年的努力,使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不再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但家长们心照不宣的是,要想让孩子进好学校,还得花钱找关系。以孩子之名,家长们对学校的额外收费心甘情愿。教育主管部门和广大教育工作者对此心知肚明,也早已习惯了这种“公开的秘密”。

    但愿“以孩子之名”能成为扭转目前义务教育资源不平衡的一种动力,让教育主管部门加快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均衡发展的步伐,让广大教育工作者将心思全部用在教学和发展上,还校园一片真正的净土。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