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赵全胜、吴晓状索贿未_人民监督网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赵全胜、吴晓状索贿未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大连第一建筑公司五处处长陈永全、史庆玲涂改决算书、公章,伪造证据。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赵全胜、吴晓状索贿未成毁造庭审笔录,对被告触犯刑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串通造
 
大连第一建筑公司五处处长陈永全、史庆玲涂改决算书、公章,伪造证据。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赵全胜、吴晓状索贿未成毁造庭审笔录,对被告触犯刑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串通造假。
我是大连长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1993年我公司与大连第一建公司签订了大连振美工贸有限公司三号厂房土建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在1995126日,我与大连第一建筑公司进行工程总决算,总决算工程款为8,165,644.00元。当时大连第一建筑公司同我签订了两份决算书,一份为6,782,522.00元,另一份为1,382,122.00元。大连第一建筑公司尚欠工程款为2,084,896.00.
19997月我公司将大连第一建筑公司起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该案审判长是赵全胜、书记员吴晓状,在1999119日开庭审理该案时,作为被告的大连第一建筑公司在法庭上承认我与大连第一建筑公司在振美三号厂房土建施工时,工程决算后总计为8,156,644.00元,并在庭审笔录第二页启示在案。庭审后我在每页的庭审笔录上签我的名。在此其间,审判长赵全胜曾经向我索要10万元好处费未果后,又降至5万元仍未得逞,结果在赵全胜办公室和我打起来了(有副庭长沈海明、书记员祁洪斌当时在场,因为当时没有钱给他,继而恼羞成怒)。
事后,便串通大连第一建筑公司的陈永全、史庆玲,将1,383,122.00元的工程款决算书中的大连长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伪造涂改为大连开发区银海建筑工程公司,并将1999119日第二页庭审笔录,关于大连第一建筑公司在庭上承认大连长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振美三号厂房土建施工工程款决算为8,165,644.00元,当庭记录在卷宗。庭后,赵吴二人把119日的庭审笔录第2页毁掉,重新编造第2页内容并模仿我的笔迹签名,当庭5页一种笔色,现在变成两种笔色,并在第2页与1345页颜色不附,形成两种笔色。
为此事我从2001年开始举报控告,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反而遭到陷害......
大连市法院、检察院、市纪委、市人大没有管我的,后来给当时的市委书记孙春兰写了举报信,转到市法院的纪检组姚某手里,姚某通知我到法院你告赵全胜,吴晓状的信,市委书记孙春兰转下来了,要求我们严肃查处,今天找你来做个笔录,并对你所签名的庭审笔录进行司法鉴定,要你交300元的鉴定费用。我当场交给姚某300元,其将庭审笔录拿到大连市公安局鉴定,结论是没有涂改。对此我不服,多次到法院找姚某要求重新鉴定,他说市里的领导不让再做鉴定了,你为什么非要走极端!(有关陷害的案中案待续,我叫刘贵君电话:15941159818)以上如果有诬陷诽谤,追究我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