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我耕地 还我家园_人民监督网 

还我耕地 还我家园

2015-01-29 02:34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还我耕地 还我家园 随州市广水市吴店镇泉口村一组全体村民(名单附后) 上访事由: 对随州市广水市吴店镇政府及泉口村村委会,在没有得到泉口村一组村民同意、没有与我们一组村
还我耕地 还我家园
 
随州市广水市吴店镇泉口村一组全体村民(名单附后)
上访事由:
对随州市广水市吴店镇政府及泉口村村委会,在没有得到泉口村一组村民同意、没有与我们一组村民达成任何补偿协议、没有立项、没有环保评估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我们一组村民的耕地、山林、水库转卖给开发商,并将其收益几百万元侵占、截留、挪用。更为恶劣的是在党的十八大召开之日(11月8日),不顾我们一组村民的强烈反对,组织人力强行开工,毁农田、滥伐林木、填埋河道,将矛盾激化,由此而引发与村民冲突事件,导致村民受伤,我们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依法提起上访。
上访请求:请求上级领导迅速查处此违法事件、督促他们立即停止强行施工的违法行为、并宣布其耕地、山林、水面买卖转让合同无效。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维护我们泉口村一组村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利。
事实与理由:我们泉口村一组位于随州市广水市吴店镇泉口村大山沟里,属于偏远山区,过去因电、路不通,祖祖辈辈依靠这里的土地、山林繁衍生息,过着平静的生活。改革开放后的1980年至1981年间,先后两次进行了田、地、山林责任承包分配到户。之后因自然灾害等诸多原因,粮食年年欠收,部分村民只好外出打工养家糊口,但耕地仍留给留守的老人耕种打理。1998年土地进行“小调大不动”时,我们部分荒芜的土地仍留置在村民的名下,其土地、山林、水面所有权仍然属于泉口村一组全体村民所有。可是到了2002年至2009年间,情况就发生了变化,村委会的个别干部开始打起了我们山林的歪主意,在未告知我们一组村民的情况下,将2300多亩山林,先后两次卖给本镇其他村村民刘长水(住吴店街)、沈献玉(住吴店镇东河村),其所得款项全部侵占、截留,(估计12万左右,因他们是暗箱操作没有公示,具体收益无法确定)泉口村一组村民没有得到分文补偿,这笔款项至今下落不明,是本糊涂账。
今年9月份,吴店镇委副书记刘永强“招商”招来一开发商向某,由此新一轮的转卖又开始了,这次村、镇两级领导同时上阵,默契配合积极运作后,又将我们组的2300多亩山林、300多亩水面、100多亩农田,200多亩旱地,仍然是未得到我们一组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又非法转卖给向某“开发”,所得款项几百万元(因是暗箱操作,没向村民公示,具体数字不确切)。
随后开发商向某没跟我们土地承包人接触商议,就跟泉口村委达成了某种“协议”,并预付了前期的转让金给泉口村委会,而我们泉口一组村民在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没得到分文补偿的情况下,自己的承包土地,变成了别人牟利的工具,这种现象极不正常,为此我们无法接受这种现实。
我们曾多次要求村、镇公开这次土地转让的用途、面积、补偿等相关情况,村干部总是支支吾吾,一会说卖了一部份土地,一会又说全卖了,今天说养猪,明天说搞旅游开发,根本不告诉我们实情,到现在我们还不知道他们毁坏了我们这么多耕地究竟干什么?我们也试图想找开发商谈,但是他们根本不让我们接触开发商,也不让开发商接触我们。让我们无法接受的是,他们不顾我们村民的强烈反对,就在11月8日党的十八大召开之时,由村书记李东红带队组织人力强行开工,并殴打了前去阻止施工的村民。之后开发商便肆无忌惮,擅自改变耕地的用途,大兴土木,采用机械作业,在近一个月的时间,用挖掘机、铲车挖毁我们农田27亩、旱地23亩、毁林32亩、滥伐树木300多棵、掩埋林木1000多株、填埋河道1000多米长,挖毁堰塘两口,因此而产生的土石方部分填进八道河水库,部分则堆积在近在咫尺的八道河水库上游,还有2800多立方米直接填进河道,一旦雨季来临山洪暴发,这几千立方米的土石方势必形成泥石流,会直接涌进八道河水库,给容量有限的水库构成了严重的压力和威胁,给水库下游的几千亩农田、上百个村庄、数万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他们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我们泉口村一组村民的合法权益,甚至威胁到上万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以上情况有影像资料为证)
介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吴店镇政府及泉口村委已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1.违反了土地流转的合法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7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所承包的土地是否流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依法其流转土地。
2.将流转收益非法侵占、截留、扣缴。
第七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3.将承包人的土地、山林强行流转。
第八条规定: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并有委托人的签名和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4.以欺骗隐瞒的手段,非法剥夺了农户的土地承包权。
第十三条规定: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承包方的同意。
不仅如此,他们还违反了《土地法》、《环境保护法》、《物权法》、《防汛法》、《森林法》等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篇幅有限不一一陈述)。
吴店镇政府及泉口村委会相关干部,在泉口村一组村民的土地承包流转过程中,程序严重违法,其背后必有利益的“影子”,他们打着招商的幌子,实际上是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捞政绩、牟私利。他们无视党纪国法采取欺上瞒下的手段,强行将泉口村一组的承包土地,非法转让给没有任何立项审批、环保评估等相关手续的开发商开发,并且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且参与了整个事件的运作,其间又组织强行施工,因此而引发了与村民的冲突,导致村民受伤,使事件升级,激化了干群矛盾,破坏了安定团结,影响极坏。我们强烈要求相关领导督促他们立即停工,并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我耕地,还我家园,还泉口村一组村民的一个公道!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