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
最近,我和我的友好同事、诉讼搭档张进德先生状告了铁道部、北京铁路局和上海铁路局。《新闻晨报》、《方圆法治》、《法制日报》、《北京青年报》等纸质媒体先后予以报道,并由热心记者撰写发表了采访稿。大量的网络媒体、中央电视台“第一时间”栏目以及一些地方广播电台也纷纷对此进行了关注。一些报刊也登载了我们撰写的介绍或者评论文章,还有一些媒体表示愿意继续关注本案的进展。在此,我们把最衷心的感谢送给所有关注本案的媒体、记者以及所有的读者朋友。
这些媒体,都严格履行媒体责任,认真行使媒体监督权利,客观地报道了我们叫板“铁老大”的行动。对此,我和我的同事几乎是“来者不拒”,尽量满足媒体的采访要求,如实负责地向记者讲述事件的来龙去脉和进展情况。然而,作为我们去递交诉状的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面对媒体又说了些什么呢?
在今天的《北京青年报》的报道中会找到答案。昨天下午,该报记者孙爱欣在采访我之后,又采访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负责此案的上海铁路法院立案庭一位刘姓法官告诉记者,“李向媒体反映的情况中,有些是不准确的,不符合事实。”目前法院方面正在研究此案,不方便向媒体透露详情。这位法官还表示,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在9月18日以快递方式,分别向李绍章和张进德发出了通知,通知两人在9月19日下午14时到法院立案庭,就其所提出案件起诉问题,予以当面释明,但他们没有来。
这些是我首次看到法院方面在媒体前面就我们的起诉案件发表的意见。看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法官还是接受了媒体采访。但就在上个月的这个时候,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就特别强调,法官应当慎言,未经批准,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应擅自接受记者采访,或在新闻媒体上对重大敏感问题发表议论。对最高院出台的这一规矩,暂不去评说。但单从出台的这个“院规”来看,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是不应擅自接受记者采访的。我不禁要生疑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那位“刘姓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究竟有没有经过“批准”?如果“未经批准”,就擅自接受记者的采访,这岂不违反了最高院的“慎言”要求以及“不得擅自接受记者采访”的命令呢?
最高院的这一要求已经过去一个月了,我也没注意到其间有什么取消该要求的报道,按理说,各级人民法院应该努力贯彻最高院的这一指示才是,但为何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法官却依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呢?难道该院没有组织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吗?要是没有,那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这次冒然接受记者采访,可真是“犯规”了。
但是,单纯的我还是宁愿相信这家法院认真对待了最高院的“不得擅自接受记者采访”的要求,并且我也权当那位“刘姓法官”在接受采访时已经得到了批准。果真如此的话,我的疑问就更大了:面对媒体,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为何不能理直气壮?
先来分析一下“刘姓法官”是如何不理直气壮的。他对记者说“李向媒体反映的情况中,有些是不准确的,不符合事实”。这里的“李”不是别人,就是说的我李绍章。对此,我不禁要问:我向媒体反映的情况中,到底那些是不准确的?那些是不符合事实的?这种简单的结论性描述,应该有相应的事实论据作为支撑。如果不能说出个道道来,那就是武断的,也是无端的。如果真要发现我反映的情况“不准确”、“不符合事实”,那么,请这位脱口法官在媒体面前,理直气壮地对我进行批评,做到有理有据、有凭有证。否则,就不要胡编乱造、随意脱口。这么做,不仅忽悠了负责的记者,而且还欺骗了善良的读者。
报道说“目前法院方面正在研究此案,不方便向媒体透露详情”。对此,作为起诉人的我,有这样几个疑问:疑问一是,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究竟要“研究”到何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可见,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就起诉的“研究”期限,只给了七天。严格说来,在这个期限内,要是仍然“研究”不出来,就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是对民事诉讼法的公然违反,更是对公民诉权的典型侵犯!而截至今日,离我们的最初的起诉时间已经过去了7个“7日”了!既然已经严重超时,并且木已成舟,而这位法官还告诉媒体说“正在研究”,那么,我不禁要问: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所说的“正在研究”,何时是一个尽头?能不能理直气壮地告诉记者你们为什么过去这么长时间了,还是“正在研究”?能不能理直气壮地告诉记者你们大概何时能完成这项“研究”?能不能理直气壮地告诉记者你们“正在研究”了些什么?能不能理直气壮地告诉记者你们到底有没有“正在研究”?
疑问二是,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早在第一个7日截止之日就电话告知我们,本案表面上看是一起铁路客运合同纠纷,但实质上是一个铁路客运定价问题,法院无权处理,并建议我们去“国家计划委员会”去反映解决。当我们问起凭什么作出这样的告知时,法院答复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三)项的规定,即“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当我们追问这一条中的“依照法律规定”究竟依照什么法律规定时,一开始得到的答复是“你是大学教师,应该知道根据什么法律规定”,在我反驳说“在本案中我们是起诉人,不是大学教师,法院既然告知,就义务告知明确”时,得到的答复又是“你有空来法院,我会告诉你的”,对此,我当即反驳“假如没空的话,法院就不予告知了吗?”、“法院不能以起诉人是否有空来决定是否告知”,但是,法官还是固执己见,答复说要帮我查一下,并且坚持认为我何时有空何时告诉我。天哪,弄了半天,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在告知我们之前,竟然连依照的什么法律规定都没搞清楚!不仅法律依据没告知清楚,就连申请解决的部门也告知错误,因为法官所说的“国家计划委员会”这个部门名称早就改变了,现在的名称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见,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不仅没有告知法律依据,也没有告知清楚申请解决的部门。让我们感到十分意外与惊诧的是,作为人民法院,竟然在没有找到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就冒然告知起诉人,且连告知申请解决的部门名称都无法做到正确告知,这简直是荒唐到了极点!对此,在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电话通话中,为了更好地行使宪法赋予的公民对法院的监督权,我都采取了录音保全措施,长达半个小时的通话,记载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那段不折不扣的“忽悠功夫”。届时我将会全面、真实地向全社会展示,以进一步行使我作为公民对法院的监督权。
话又说回来,既然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已经在当初的七日内告知了我们,为何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还要表示“正在研究”?虽然我们在法院方面“电话告知到国家计划委员会申请解决”之后,于9月11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发去了“坚持起诉请求函”,但距离现在也有一个月了,算来也过去了4个“7日”了,那么,这家法院还在“研究”什么呢?研究这个案件的受理呢?还是研究如何对付我们呢?既然早就已经“电话告知”了,想必作为严肃的审判机关,作为一家专门人民法院,应该是经过“认真研究”了的,何况那位电话告知我们的“刘姓法官”也在电话中说法院作了反复研究。于是,我不禁又要问了:我们的三个起诉状中既有明确的被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又符合管辖规定,这么简单的一起铁路客运合同纠纷案件,你们还在研究来研究去,拖过来拖过去,时而说我们起诉了铁道部“搞大了”,时而建议我们把铁道部撤下来,时而到我们所在的上海政法学院找领导游说,时而告知我们去国家计划委员会去申请解决,时而又毫无法律根据地发“通知”要求我们去法院向我们“当面释明”,时而又对媒体说“正在研究”,这还真让我们搞不懂了。行使一个神圣但又简单的诉权,还真是难于在悬崖绝壁上倒走钢丝绳!
疑问三是,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那位“刘姓法官”既然已经接受了记者采访,并且我还厚道地推定你经过了“批准”,那么,为什么还捂捂盖盖、遮遮掩掩地说“不便向媒体透露详情”?以这样一种姿态对付媒体,我不会轻易认定这是在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比照当初在电话中告知我们到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的那股生硬态度,我倒觉得面对媒体,上海铁路法院应该更加理直气壮才是。如实地向记者讲述法院当初为什么不处理本案,如实地向记者讲述为什么要通过告知方式答复作为起诉人的我们,如实地向记者讲述当初是怎么电话告知我们的,如实地向记者讲述为什么“不便向媒体透露详情”。难道这里面还有一些难言之隐吗?还是生怕再被录音以防出丑?当然,如果严格按照最高院的“慎言”要求,以这种方式对付媒体也不失为一种妙方,这也是许多法院对付媒体的一种通常回答方式。但是,从媒体对法院的监督权的角度来看,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面对媒体不应该如此暧昧,相反应该理直气壮地向媒体“当面释明”。
报道还说“这位法官还表示,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在9月18日以快递方式,分别向李绍章和张进德发出了通知,通知两人在9月19日下午14时到法院立案庭,就其所提出案件起诉问题,予以当面释明,但他们没有来”。对此,我早就想在文章中披露这一事实,但一直没来找到合适的机会。这次既然法官提到这个细节了,那我也来谈谈自己的看法。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之所以给我们发出那样一个“通知”,起因于我们的三份“坚持起诉请求函”。在法院电话告知我们到国家发改委申请解决后,我们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准备坚持起诉,撰写“坚持起诉请求函”,并挂号邮寄给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在法院收到我们的函件后,就以快递的方式给我们发来了两份通知,要求我们去法院,说什么就我们的起诉“当面释明”。我们在收到这份“通知”后,不约而同地质问:我们的起诉一不缺当事人,二不缺诉讼请求,三不缺事实和理由,四不缺必要的证据,五不缺起诉人签名,六不缺辞呈的法院名称,七不缺起诉年月日落款,八不缺诉状和证据登记收据,九不缺诉状副本,十不缺其他补充材料,凭什么受到法院吆来喝去、指来使去?法院又是依据什么法律规定随意发出“通知”对起诉人发号施令?从方便当事人起诉的角度来讲,上海铁路法院可以通过电话解决或者打发作为起诉人的我们,并且已经在“告知”上采取了这一方式,为什么还要专门跑去一趟“当面释明”?难不成又勾起了对我那次“电话录音”的尴尬回忆?
从民事诉讼法的最起码要求来看,作为起诉人,我们在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法院应该严格按照该法规定的义务和职责,尊重法律规则,尊重公民诉权,尊重法院威信和尊严,在7日的审查期限内,如果我们的起诉符合受理条件,就发出受理通知书;如果不符合,则要作出不受理的裁定。这么鲜明的法律规定摆在中国公民面前,摆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面前,摆在那位“刘姓法官”面前,那么,凭什么还要多此一举,非要显示一下“装老大”的自大态度不可呢?这是十分滑稽的一个动作,并且这明显是对我们诉权的进一步“堵截”。我们只知道在本案中,我和我的同事张进德是起诉人;同时,作为法学教师,我们也深知必须恪守民事诉讼法,也会尊重民事诉讼法赋予我们的诉权,更会履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义务。但我们却不会对法院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有任何的纵容与屈从!我们也只会愿意看到法院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受理的裁定,并且根据法律规定,法院还必须要履行“送达”义务。对此,我们当即作出决定,“有来有往”、“对等处理”。于是,我们于次日撰写了针对三份起诉的三份“回函”,并把此前“坚持起诉请求函”中使用的“贵院”称呼在这次的“回函”中统一改口,不再称“贵院”而是称“你院”。三份回函发去之后,至今已有20多天了,但依然没有任何音信。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刘姓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只提到我们不按照通知要求去法院,但对法院为什么要发出通知却只字不提,对要向我们“当面释明”一些什么只字不提,对我们在接到“通知”后又发去了什么只字不提,对他们接到我们的三份“回函之后又是如何对待的只字不提,对此前法院的电话告知一事也只字不提。于是,我又有疑问:理直气壮一些,又会怎样?如果认为法院做得很正确,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那么,在面对媒体采访时,完全可以也应该理直气壮地向记者作出解释,也算是对民众的一个负责任的交代。可是,我从报道的结果来看,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不仅没有表现出理直气壮,而且还在避重就轻、断章取义、躲躲闪闪,反而摆起架子、指责起我们来了。
不过,可以明确告诉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是,不管你院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是否按照最高院的要求经过了“批准”,也不管你院法官是在回答记者采访时如何对付、怎样忽悠,更不管你院在我起诉铁道部和上海铁路局、在我起诉北京铁路局和铁道部、在张进德起诉北京铁路局和铁道部的三起案件的受理问题上是否理直气壮,我们都会紧握中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以准备作出最大的牺牲为代价,力排一切不当干扰,根除所有非法障碍,义无反顾、责无旁贷地斗争到底!说一不二、不容商量!
2006年10月11日深夜于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