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江:愁云惨雾笼罩下的记者节_人民监督网 

展江:愁云惨雾笼罩下的记者节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此刻的北京天空,星星依稀可见。经过昨日的风吹,前几天的雾霾散去,再次印证了一名环保官员的名言:空气基本靠风,水质转好靠冲,垃圾处理靠坑 日前,眼看雾霾不散,我也加入

 此刻的北京天空,星星依稀可见。经过昨日的风吹,前几天的雾霾散去,再次印证了一名环保官员的名言:空气基本靠风,水质转好靠冲,垃圾处理靠坑……

  日前,眼看雾霾不散,我也加入了空气净化器购买者的行列,准备在家中安放一台。钟南山院士说了,北方的雾霾,比十年前的北京“萨斯”危害还要严重。总不能在多种致癌物面前坐以待毙吧?

  然而,笼罩在中国新闻界头上的阴霾,却在11月8日第十个记者节来临时特别浓密。这与上个月发生的《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抓和此前的事件直接相关。

  (一)

  陈永洲被抓事件本身一波三折,他所在媒体最初力挺记者,头版上斗大的“请放人”、“再请放人”一再激起舆论的支持。

  长沙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为名异地抓走陈永洲,继而央视上将陈示众并宣布其收受金钱的事实确凿无疑,则是舆论分化和掉头的转折点。

  批评者质疑长沙警方异地办案的权力。而在我看来,如果记者涉嫌收人大笔金钱,则应以涉嫌受贿而不是以商业诽谤治之。总之,办案程序和适用法律值得追问。

  批评者更质疑,在央视上将陈永洲示众,无异于在法庭之外自设法庭,此招在格祺伟等案以及所谓“法制节目”中屡屡使用,有论者斥之为“媒体审判”。

  其实,央视的行为难称“媒体审判”,因为“媒体审判”这个舶来的概念是指独立自主的媒体不当方式对案件做定罪和定性的报道和评论,是“自选动作”。而央视是官媒,此举为“规定动作”,权力下的工具化而已。

  但是,长沙警方的底气,传说中北京高层部门的支持,还有最关键的是央视“示众”中陈记者流利的“自供”,使许多人坐蜡:我们声援的记者原来是一次进账50万的伪君子啊!

  原本难得声援记者的中国记协,此时改变口风,发表声明谴责记者的行为。媒体管理部门更是乘势而为,声色俱厉地抨击记者涉嫌犯罪。《新快报》也只能自戕,自我否定一番之后,随之而来的是管理层更迭。

  可以说,中国新闻界的信任危机降入新低谷,令人忧心重重:原来那么多新闻,后面都是钱权驱动和运作;如此,可以信赖的媒体和新闻何在?

  (二)

  遥想整整十年前,中国新闻界是何等英姿勃发:借助孙志刚案件和“萨斯”事件,无论是官媒还是都市类媒体,调查记者大显身手,缔造了一段舆论监督的黄金岁月。

  官方也明显支持媒体的舆论监督。2003年记者节,央视《讲述》节目做了一个专题,隆重推出多名风云记者:央视的柴静、曲长缨、冀惠彦,新华社的朱玉,以及来自报界的王克勤、江雪、陈峰、赵世龙,齐齐登榜。

  我至今都感念这期节目。现今任教于清华新闻传播学院的张小琴的主持,风云记者的精彩故事和讲述,娴熟的拍摄和激越的音响等元素,令这期节目成为一种新闻事业的励志片,激励了一代新闻学子,同时我隐隐感觉它势将成为一种绝唱。

  其实,大多数国人不知道的是,就在2003年,美国一项研究就显示,中国新闻界绝非只有光鲜的一面;无情的研究结果是,在66国“有偿新闻”指数排名榜上,中国新闻界雄居第一位。

  同样在那一年,笔者借用德国大学者哈贝马斯的概念,写出《警惕传媒的双重“封建化”》一文,吁请关注不良政商势力对中国媒体的双重操弄和摆布。我自认为,虽然时过,但未境迁。

  如今,那批风云记者老去的老去,离开的离开,苦守的苦守。昔日光环日已褪去,蔓延于官商中的腐败早已延伸到新闻界,并且于今为烈。我没有数据,但我大胆怀疑,不拿红包的记者要少于拿红包的。

  正如有论者所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这支硬挺挺的旗杆在墨守成规中被金钱腐蚀得更为严重,斑斑锈迹甚至呈现出浓重的‘黑渍’”,甚至称之为“媒体的黑社会化”。如是,一个以公共服务、甚至被认为以为民请命为志的职业何在?

  (三)

  有鉴于新闻界的乱象,胡舒立新近发表文章《新闻寻租不可恕》。此文是否像作者其他文章那样受欢迎呢?我回答不了,但我看到了几个媒体圈内人的异议。

  大家普遍承认胡舒立对中国新闻界的贡献以及素来敏锐的洞察力,那么为什么此次胡文很快催生了多篇驳论和商榷文?

  对胡文持异议的作者不赞同胡文之处主要是:在陈永洲案这个法律问题上程序先于实体,在媒体先自主还是先自律的关系上主张自主在先,在此时只谴责新闻腐败不利于媒体保持已被压缩的空间。

  但是这是两面之一体。即便陈永洲案的事实不能通过现今的方式予以揭示清楚,胡舒立所体认、所痛切、其团队所不分揭露的新闻腐败已经如此触目惊心,也值得异议者洞悉,而这很难用媒体缺乏自主性一说完全解释。

  在本文写作之时,一群真正忧心中国新闻事业的人士正在通过手机探究呼吁新闻界禁止有偿新闻和新闻敲诈等底线问题的可能性。

  早就该如此了。但我对其效果有几点担心。其一,限制新闻界胡作非为,不能光靠道德约束,就像反腐败要有刚性的法律机制之一样,而这是目前缺失的。况且腐败可分两种:勾结性腐败和勒索性腐败,后者在暗中实现利益交换,各方皆大欢喜,因此更隐蔽,危害更烈。

  其二,媒体目前分三六九等,与权力约接近的地位越高。所以有人指出,陈永洲和他的报社在整个大媒体圈中,其实都是小角色,比他们更黑、更隐蔽的“大鬼”比比皆是,他们大都“隐藏”在层级更高的大媒中。

  其三,权利与义务应当对等,只限制媒体寻租腐败,不在法律上赋予媒体以基本的监督权利,这种监督就会忽强忽弱,若有若无。如果说十年是强,今天肯定不是。一头不足,一头不可收。

  其四,木下新媒体如日中天,势不可挡,而传统媒体经济上节节败退。如果说此前已是红包、软文盛行,那么,风雨飘摇中的媒体更容易失节。中国媒体没有退出机制,一些媒体操守会节节下降,“好死不如赖活”、“失节事小,饿死事大”可能成为某种常态。

  莫非新闻腐败真的成了挥之不去的雾霾?还不至于吧。但是,看来今年的记者节只能在哀怨中度过了。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