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炜光教授: 没有新闻自由 报纸无异于废纸_人民监督网 

李炜光教授: 没有新闻自由 报纸无异于废纸

2007-11-20 12:47 来源于:人民监督网 | 作者:天津财经学院 李炜光 教授 | 浏览:
晚饭后,顺手拿起了一张别人带来的报纸,花了几秒扫过,嗯,还是老样子,废话假话虚话套话连篇,这么多年了,一点长进都没有,跟往常一样顺手丢

    晚饭后,顺手拿起了一张别人带来的报纸,花了几秒扫过,嗯,还是老样子,废话假话虚话套话连篇,这么多年了,一点长进都没有,跟往常一样顺手丢在一边。早就看出来了,那里面缺点什么,因此它无法吸引我。

  缺什么呢?缺自由--精神自由、思想自由、新闻自由,缺自由的人。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每个人几乎都有这样刻骨铭心的体验,那就是,我们非常渴望自由,但我们却感受不到多少自由;我们时常产生对新闻自由的极度需求——想读一份“说真话”的报纸,却发现这点事竟然变成了一种不切实际的奢望,变成了一种最难以实现的幻想。我们只能在众多同一个面孔的报纸中寻找相对“边缘化”的,如“南都”。但,当全国上千份报纸中只有一两种敢冒出几句“真话”却得到异乎寻常的喝彩的时候,这决不是一种正常的现象。

  杰弗逊在《书信:论出版自由》中表示:“如果让我决定我们应该有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在现代社会,新闻自由就像空气,是人们日常生活须臾不可离开的东西。没有新闻自由的生活意味着,你每天必须接受那些精心编织的谎言,你每天必须在谎言中艰难度日,因为你不必去考证就能看出,那决不是真话。久而久之,我担心,我们将或者已经不再有辨别事物真伪的能力,我们将或者已经失去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

  新闻自由是人的言论自由的最重要的形式,是对自由的最好的定义,虽然它并不是自由的全部,但它无疑反映着自由的最本质的特征。新闻自由最能有效地唤醒和启发人的自由意识,最能维护和保障人的自由权利。在自由的程度上,新闻自由比思想自由更重要。如孔斯坦所说:“有了报纸,就有所发现;失去报纸,便只有奴隶。” 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自由比追求真理更重要,因为它给人们提供了理性自由选择的可能。

  新闻自由的源泉是民主政治,只能由民主政体来保障。专制社会无自由,更无新闻自由。新闻的自由的空间取决于政治制度提供的民主空间。反过来说,新闻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往往是衡量和鉴别一个国家政治民主化程度的基本标志。一个国家民主化的程度越高,新闻在这个国家中所起的作用就越大。那些长时期被不公正的权力所克意掩盖和隐瞒的历史真相一旦通过新闻媒介所披露,新闻就将对这个国家未来的历史进程产生深刻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进步息息相关,它不仅承担着捍卫民主原则和揭露黑暗现实的社会主体的责任,而且还扮演着批判专制制度和反思历史苦难的时代精神的角色。

  新闻自由的精神就是求真实,没有什么应该或者必须向人民隐瞒的东西。赫斯说:“隐瞒消息就是嘲弄上帝。”爱尔维斯说:“限制新闻就是凌辱民族。” 封锁信息就是愚弄人民。现代社会不能没有新闻自由,就像现代社会不能没有民主一样的道理。新闻以舆论的形式无私无畏地捍卫着人类的自由。新闻记者和编辑的主要职责不是宣传谁的声音,贯彻谁的意志,而是打破封锁,公开真相。尽管这在任何国家都是很难做到的事情,但作为新闻自由的灵魂,所有的新闻人都必须秉持这种精神,承担起这个巨大无比的社会责任。

  从本质上说,思想箝制和舆论“高度一致”,只能是对谎言和谬误的庇护和鼓励。在历史上,思想专制从来没有产生过任何积极的作用,它只是为不计其数的谬误和谎言存在和泛滥提供了生存和泛滥的土壤,它只是保证了谎言拥有从事欺骗的绝对自由,而剥夺的是讲真话的自由和权利。在缺乏自由传统的社会中,新闻自由的价值就更加弥足珍贵。没有新闻自由,真实就不能戳穿谎言;没有新闻自由,真理就不能战胜谬误;没有新闻自由,民主就不可能有力量与专制搏斗;没有新闻自由,报纸无异于一张废纸;没有新闻自由,一切都无从谈起。

  在自由问题上,我们必须谨慎对待任何自称高于自由或者大于自由的东西。因为这些东西统统是有害的。在新闻问题上,不可能有比自由更重要的东西。当人们失去新闻自由的时候,也就是人间最陈腐最时髦的谎言开始肆无忌惮地欺骗人民的时候,而且从这时起,这个社会也就再也没有什么力量能够制约它们、谴责它们、清除它们。在涉及人类生存本质的自由与真理的问题上,没有比新闻更重要的东西了,也没有比新闻能做的更好的东西了。

  如果我们不想让自己过于无知和充满偏见的话,我们就必须关心我们这个国家的新闻自由问题,新闻自由在我们这里不应该永远是个梦想。因为,真实的新闻才可能给我们以言论的自由,而不是思想禁锢;真实的新闻才能把我们变成公民,而不是奴隶;真实的新闻才能把我们带向光明,而不是一片黑暗。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