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鹿邑原法院院长在家中被其子雇凶杀死_人民监督网 

河南鹿邑原法院院长在家中被其子雇凶杀死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5月12日凌晨,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原鹿邑县法院院长高天峰在家中被害,一起被害的还有他的女儿。目前,警方已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另一人在逃。 案发现场位于周

    5月12日凌晨,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原鹿邑县法院院长高天峰在家中被害,一起被害的还有他的女儿。目前,警方已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另一人在逃。

    案发现场位于周口市区建安路荣华小区,出事的是15号楼的中间一户。小区监控录像显示,12日凌晨2时16分许,两名体态较瘦的青年男子翻墙进入监控中,两人均戴帽子,各拿一个包裹,行凶者作案后翻墙逃走。

    本网从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获悉,已抓获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其中一人系遇害人高天峰的儿子,另两名犯罪嫌疑人是其在网上认识的。案发前,高天峰的儿子就读于漯河某高中,由姐姐陪读。由于姐姐在陪读期间管的严,其遂雇佣这两名网友将自己的父亲和姐姐杀害。

    据了解,被害人高天峰,男,今年49岁。此前曾担任鹿邑县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现为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另一名被害人是其女儿,20岁左右。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