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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重庆二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二麟公司)经大足县招商引资入驻大足县邮亭工业园B区,投资7000余万元建设汽车、摩托车零部件生产加工项目。令该公司董事长想不到的是,因“没竣工就要求支付工程款”的纠纷,二麟公司与重庆大足盛煌建筑工程公司(简称盛煌公司),打了4年“马拉松”官司。4年来,双方就工程款纠纷诉讼至重庆市高院,二麟公司3次败诉。工期延后纠纷诉讼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麟公司又2次败诉。
2010年3月6日,二麟公司以盛煌公司建设的厂房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将其起诉至大足县人民法院,起诉不久,盛煌公司及相关法官找到二麟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要求别上告了,称可以“私了”,并承诺将前面败诉的官司一并处理。在大足县人民法院组织的调解会上, 盛煌公司负责人称:据了解你们的质量起诉和工期上诉都是该你们输。但当时两起诉讼都还没有开庭,结果居然就出来了!
天啊!闻所未闻,庄严的法律竟能随意践踏?难道前面5次判决就是这样人为“暗箱操作”出炉的?5次败诉,不是天灾,是人祸。4年官司,不仅耽误了与日本雅马哈、重庆大江集团、北方奔驰公司等公司的合作,直接损失上千万元。二麟公司董事长讲:“如今,几千万元的设备成摆设,解决几百人就业也成“泡影”,但她坚信,作为守法经营、诚信纳税的企业,重庆市、大足县、市高院的各级领导一定会管,一定会惩处个别枉法法官制造的这起人祸冤案,还公司公道,让其尽快投产,为重庆打造汽摩工业城贡献一份薄力。”
招商引资企业在重庆大足的宏伟理想
地处成渝高速大足县窗口“夭折”的二麟公司
二麟公司董事长讲:2006年5月,公司经大足县招商引资入驻大足县邮亭工业园区B区。
项目经过大足县发改委的立项后,公司随即投资7千余万元,用于购买土地、修建厂房、办公楼、配套用房及购置机械设备。项目预计,投产后可以安置劳动力500余人。
二麟公司董事长讲:2006年,二麟公司随即对厂房、仓库、办公楼等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招标文件要求: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工期为180天;工程款计价为包干价;当时有15家建筑公司竞标,最后3家公司中标。并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同样的《补充协议》。2007年,另2家公司完工后,经过大足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计院、发包方、大足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大足县消防大队、大足县环保局、大足县邮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单位竣工验收。并同时通知盛煌建筑公司,参加对其已完工程部分进行竣工验收,而该公司当时没有参加,原因是根据合同,盛煌公司的承建工程还没有全部完工。
随后,二麟公司也按合同付清了2公司的工程款。在盛煌公司的同意下先临时使用了3跨厂房,用来放置设备。但盛煌公司后来却以“没经过其同意,二麟公司使用了其所建厂房”的荒唐逻辑,将二麟公司上告至大足县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二麟公司也给其结清工程款。
4年5次枉法判决损失近千万元系人之祸
二麟公司董事长讲:我公司是合法经营的企业,相信法院会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哪知道大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盛煌公司于2007年8月15日向监理单位大足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送交了《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但是该报告上只有监理单位的签字盖章,建设单位处为空白。如果其未向二麟公司送交《单位工程竣工报告》,这有悖常理,不符合经验法则。”因此,法院推理认定二麟公司于2007年8月16日收到了盛煌公司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进而认定二麟公司已于2007年9月13日认可了盛煌公司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更荒唐的是,法院以二麟公司使用了三跨厂房进而推理出盛煌公司修建且相互独立的全部工程都视为竣工交付使用。而机修车间经公证机关公证,至今无使用迹象,本该盛煌公司修建的配电房、大门及值班室没有修建,但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均错误认定为已全部使用,这与事实明显不符。
漂亮的厂房却不乏使用
最为气愤的是:我们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了“工程计价方式”,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第3条明确约定了工程计价方式:“(1)土建、安装工程:按照竣工建筑面积计算,中标包干暂定价:厂房(单行车1、2)436.66元/㎡,机修车间120万元,[包括车间、机修车间施工图设计以内的室内水电安装工程。甲乙双方不得单方调整中标价格,因设计更改,按实调增减,计算方式如下(2)项];(2)、图纸变更、设计修改,工程量增减发生变更时,双方按照《重庆市1999年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按变更后发生按实结算增减部分的工程造价,取费标准按三级三类计算有关费用,并执行相关配套文件和人工费调增,(材料价、人工工资调整按重庆市造价信息中心公布的价格信息和大足县相关配套规定计算),但不计取施工队伍迁移费和临时设施搭建费,增减部分的工程造价仍然按照招标文书要求、下浮18%作为结算依据;同时第5条规定:甲方提供材料价格的约定的小点(4)按定额结算,执行本协议的第三项条款”。法院却不适用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结算,却暗箱操作委托重庆凯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争议工程结算造价进行司法鉴定,该报告确认的结算造价为5686439.79元。
2008年12月31日,大足法院以(2008)足法民初字第260号判决我二麟公司败诉,要求我公司支付盛煌公司余下的工程款144余万元。根据施工合同、现场变更资料及已支付工程款,工程款余额约50万元。多判我公司支付工程款近100万元。
随即,二麟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依据一审法院的事实维持原判。后,二麟公司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高院依据二审法院的事实维持原判,二麟公司再次败诉。
2009年7月21日,二麟公司以“盛煌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180天交付工程”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盛煌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盛煌公司提出反诉,其理由以补充协议第7条(盛煌建筑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等级完成合同的全部内容,在合理的定额工期内按时完工。否则,延误或提前工期一天按结算总额0.5%对等惩罚奖)中的“合理定额工期内”的定额二字做文章。法院暗箱操作以重庆建设工程定额站估算的工期,判决我司支付给盛煌公司工期提前奖金2673830元;并返还保证金13万及保证金的利息52030元。
拿到此判决书,二麟公司不服,上诉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4月13日,二审法院依据一审法院的事实维持原判。
这次败诉后,本想又申请再审,但4年来,历经5次判决下来,法官从未到过现场实地勘查了解情况,歪曲理解法律对事实的认定,枉法判决,令我司欲哭无泪,于是放弃了向市高院申请再审。
二麟公司董事长讲:截止目前,因法院枉法判决,致使我公司到目前为止无法投产使用,直接导致多家公司无法与我公司合作,直接损失上千万,间接损失无法计算,这到底是谁在制造冤假错案?我公司的损失该谁承担?法律的公信何在?
二麟公司第6次因工程质量上告,法官喊:莫告,我们“私了”
二麟公司请求大足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就其施工的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1、厂房地面混凝土普遍断裂;2、厂房地坪下回填土压实度不符合设计要求;3、机修车间外墙面砖粘结强度不合格,存在自然脱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4、主体结构的厂房屋盖雁形板安装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每块雁形板与支撑梁之间均漏设一块钢垫板,且焊接与设计选用的《TG9901》图集做法完全不同;5、屋面天沟多处漏水;6、机修车间墙体多处断裂;7、机修车间仿瓷涂料大量空鼓脱落)在一个月内按原设计施工图返工整改,并由被告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原告使用”。
二麟公司董事长讲:“由于被告修建的工程存在以上质量问题,致使我司不能使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此次起诉后不久,法院多次找我公司协调,要求我公司撤诉。
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漏洞百出
2011年5月16日,二麟公司从法院复印获得了“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结果发现,申请鉴定内容与鉴定报告内容不符。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
申请鉴定内容为厂房房盖雁形板焊接,而鉴定报告内容为厂房雁形板焊接质量。就这样简单鉴定报告,受理时间是2010年6月23日,出报告时间为2011年3月25日,长达9月时间,收费近9万元。一个简单的鉴定报告,不但收了近9万元,时间长达9个月,却出了一份避重就轻的所谓鉴定报告,而且并未按合同和施工图纸所约定的“房盖系统应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加肋雁形板图集《TG9901》”进行鉴定。因为该鉴定的核心问题在:雁形板与横梁之间还有一块钢板漏安。根据《TG9901》图集的要求,雁形板安装分二步进行:第一步:雁形板吊装前,在雁形板与支撑梁搁置位置处支撑梁的预埋铁件上,焊接一块垫铁板(垫铁板尺寸为:宽15公分,长25公分,厚1公分),焊接方式为:连续角缝焊,焊缝高8毫米。(也就是满焊接,围绕铁板焊一圈,)第二步:垫铁板安装好后,才开始吊装,吊装就位后,雁形板底座上的铁件与垫铁板进行连续角缝焊。施工单位取消了第一步,直接进行第二步工作。且雁形板与支撑梁的预埋铁件施工时未安装水平,致使雁形板与支撑之间存在缝隙,让原本是一个面受力,变成了一个点或一条线受力。然而该鉴定单位没有对此作出鉴定。
行内人士说:“每块雁形板重达9吨,共300多块雁形板,近3000吨重的屋盖,需600多垫铁板,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目前根本无法使用。”
圈处:“没有放垫铁板而直接焊接的雁形板”
就此问题,中煤重庆设计研究院工程师潘海蓉告诉记者,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房盖系统应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加肋雁形板图集《TG9901》,图集是我院设计的,就雁形板和梁柱之间的垫铁板的使用功能,设计这块垫铁板目的是为了调整高差,便于焊接、减少附加应力,如果没有这个垫板肯定不行。
重庆中院一资深法官向记者透露法院在二审的做法:要想官司打赢,必须在一审搞定,否者二审很难打赢,二审法院一般都维持原判。因为大家都不愿意去得罪哪个法院、法官,就此案来说的确很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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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法院判决不能以补充协议超越主合同
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法研所所长方令:
就本案中的招标、投标环节,到最后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这案件中最典型的就是它多了一个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作用只能起到对主合同不清楚的地方做说明,作用只是辅助。法院就本案,用补充协议中的第七条所出现的“定额”二字,来超越主合同,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工期、造价进行鉴定,这样做事实上就否定和违背了该工程原有的招、投标及合同合法性。法院的审理,只能依据法律事实,而本案当中的法律事实就是招、投标书和合同,而非补充协议。如果以补充协议中的“定额”二字,来推翻前面的主合同,那完全叫做不依事实、不顾法律,不管怎样判决,都是错误的。
就本案的工期算法和工程造价结算都应当依据主合同和施工图纸进行,否则,所作出工期估算和工程造价鉴定均是无效的。
就案中的工程质量问题,因为鉴定单位所鉴定的内容和所申请的鉴定内容不符,并且鉴定时,没依据施工图纸和设计选定的图集进行鉴定,这样的鉴定叫不负责任的鉴定,不具说服力,更不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监督网将继续关注此事件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