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政法委一厅级(省“维稳办”副主任)官员的妻子在湖北省委办事时,被当成上访者遭到6名便衣警察殴打。殴打持续了16分钟。事后官员妻子神志不清,全身100多处瘀伤,轻微脑震荡。当天,武 昌区公安分局负责人前往医院看望,称打人纯属误会。
对这一事件,网友们在表达对公权力滥用的愤怒外,许多人不无戏谑、嘲讽地说这是一起典型的“大水冲了龙王庙”。甚至有网友建议以后各地给领导干部家属发放官职标牌帽子,出门时家属把这官职帽子戴在头上,避免被英勇的公安误伤。
此事中耐人寻味的是当地公安分局领导道歉的内容,说“纯属误会” “没想到打了这个大领导的夫人”。意即这件事搞成这个糟糕的样子,该认错、反省的不是公权力施暴,而是施暴的对象错了,打了一位官太太。
我们假设一下,如果被打者只是一位没有背景的平民,或者甚至就是一位不断上访、给当地领导惹麻烦的所谓“刁民”,难道6名警察就能如此施暴么?而施暴后,当地警方的领导人也会如此迅速地去医院看望并道歉么?
很显然,不论对象是谁,警察无权对人施暴(除非为了制止犯罪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这件事根本就是“错打”!即错误地使用了公权力。而在当地警方的领导人看来,“错打”个把个小老百姓可能还真算不了什么,关键是不能“打错”,打错了人,打到其老公级别高于自己的官太太头上,那就是惹大麻烦了。
这样的逻辑,在今日中国诸多号称乃“人民公仆”的官员心目中,似乎是很正常的。他们所在乎的只是权力带来的祸福,而罔顾一般人的权利是否应该得到保护。尽管今日“依法治国”的口号提出有年,各地公权力部门纷纷打出“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幌子,但在实际权力运行中,一些大大小小的官员,把官员的权益看得远高于普罗大众的权益,其心态和作为与封建官吏无异,有些甚至过之而无不及。
因权力(power)差异而带来的权利差异(rights)差异,在以礼法为核心的中国古代,是天经地义的,这样的社会以身份作为标识的等级社会,其社会管理理念和人人基本权利平等是完全相反的。一个人所拥有的身份、权力和其可以拥有的权利往往有某种精确的对应关系。一个人官越大,所拥有的权利就越多,包括娶老婆,天子三宫六院七十二妃,诸侯王按规定是三个妻妾。吃饭、坐车、穿衣等等,因权力从上到下的递减而其权利发生递减,到一介白丁的老百姓,那权利就消减得剩不小什么的,剩下的只有纳粮完税的义务了。
这种因权力差异而有权利差异,呈现于社会生活的每个细节中,人们对不同身份的人其人格权不平等已熟视无睹。比如古代一个人考中了秀才,有了功名,去县衙打官司,见了县太爷不必下跪,其他小老百姓不管你多占理得老老实实跪在县太爷面前说话。秀才犯法要用刑,首先要革除功名,这体现的就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观念。现在一个犯了罪的党员干部,判处其刑罚之前,也得先开除党籍。-----对有朝廷功名者和有党籍者用刑,似乎就是冒犯某种权威。同样是去秦楼楚馆和妓女搞一夜情,有人编了个顺口溜说:“皇帝是游龙戏凤;巡抚是深入群众;知府是娱乐活动;知县是体育运动;庶民是流氓活动。”
在今日许多公权力部门的执法和司法活动中,这样因权力差异而有权利诧异的遗迹并不鲜见。就以最近两起事件为例:湖南娄底政法部门对一些涉嫌偷盗的嫌疑人公开逮捕;广东东莞的警方牵着卖淫的小姐游街。许多人从法理的层面对之进行了充分的论述。在我看来,这两件事关键不在于这些执法、司法人员不懂法,现在这类官员哪个不揣着大本或研究生的文凭?干部组织部门如果准备提拔他们给让对其进行法律考试,也许多数人试卷答得头头是道。关键是在于,这些执法、司法人员看来,小老百姓的种种权利特别是人格权是严重打折的甚至是可有可无的。中国古代譬如髡发、刺金印等“耻辱刑”大多用于小老百姓,在统治者看来,小民能活下来有饭吃就不错了,还想要什么人格权?所以我们看到的是小偷、小姐游街。官员贪污受贿渎职同样是犯罪-----其对社会的危害性远远大于只是一般治安案件的卖淫嫖娼,可是谁见过犯罪的贪官游街示众呀?官员可杀不可辱,似乎是不成文的规定。小老百姓涉嫌犯罪,哪怕情节再轻,出庭受审一定让他穿上标识明显的囚衣(古代的囚犯着赭衣就是一种耻辱刑);而官员犯罪,哪怕可能会被死刑,出庭照样穿着家常服装。
厅局级官员的夫人被警察打了,有关人士畏惧的不是损害法律尊严带来的严重后果,也就是说不担心“错打”;畏惧的是破坏了等级森严的权力秩序,以下犯上,罪莫大焉!明乎此,我想不难理解许多网友为什么对那位挨打的官员夫人并不予以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