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官员称“记者证在我们这里没用的”被迅速_人民监督网 

瑞安官员称“记者证在我们这里没用的”被迅速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中新网温州4月16日电 (记者 李飞云 )今天下午,记者从浙江瑞安市委宣传部获悉,称记者证在我们这里没用的官员已被处置。 2010年4月16日《法制日报》发表《浙江省瑞安市一官员出语惊

    中新网温州4月16日电 (记者 李飞云 )今天下午,记者从浙江瑞安市委宣传部获悉,称“记者证在我们这里没用的”官员已被处置。

  2010年4月16日《法制日报》发表《浙江省瑞安市一官员出语惊人,“记者证在我们这里没用的”》一文,称法制日报浙江站记者前往瑞安市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采访时,办公室副主任张士勇向记者索问介绍信无果,该记者递上《记者证》之后,张称,“这些在我们这里没用的”。

  文章发表后,引起网络热议。

  瑞安宣传部官员表示,瑞安市委对此高度重视,在初步调查后,作出三条决定:一对当事人瑞安市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张士勇予以停职检查、深刻检讨。 
 

  二立即成立调查组,对事情经过进行全面调查,待情况调查核实后,依纪作出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三对“李某某投诉称的浙江省瑞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中心的一宗土地出让过程”也进行全面调查。在依据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