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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造假反被石市中院终裁为政府行为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个人造假反被石市中院终裁为政府行为 一份用变更注销的企业名字伪造的企业产权转让协议书被高邑县和石家庄市两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为政府改制决定。 该协议的落款日期为2000年
个人造假反被石市中院终裁为政府行为
一份用变更注销的企业名字伪造的“企业产权转让协议书”被高邑县和石家庄市两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为政府改制决定。
该协议的落款日期为2000年4月11日。该协议的乙方(购买方)是晋纪江签名,甲方(转让方)只盖有高邑县经济贸易局一个公章,没有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称未与晋纪江签定任何协议);转让的企业是“五金厂”。
五金厂在高邑县工商局登记注册为集体企业,1994年变更名称为河北高邑亚字五金(集团)有限公司,经1995年清算和产权界定,195万元的企业积累和39.38万元的国有资产全部加入到1996年1月15日成立的高邑亚字水暖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字水咀公司”),公司共有3个股东发起设立。股东一:原五金厂50%的企业积累和39.38万元国有资产,计137.1万元,由河北高邑亚字五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东二:原五金厂50%的企业积累,计97.7万元,按在册职工量化到个人名下,为职工积累股,由职工持有;股东三:原五金厂职工集资,计44.7万元加入公司,为个人股。公司运营至1999年底停产。
2000年4月7日,高邑县委县政府在亚字水咀公司会议室召开了改制工作现场办公会,要将39.38万元的国有股退出,并由职代会选举法人代表。县委副书记、政府副县长、县长助理、县体改办主任、县经贸局局长、副局长、县国资局局长等领导参加了会议。会议决定第一条第一项“亚字水咀公司经1995年10月份产权界定后的国有资产39.38万元在本次改制中全部退出,由新的董事长召集股东一次性出资买断,于2000年4月10前交县国资局”(见高政会字[2000]3号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晋纪江在这次职代会上被选为亚字水咀公司新董事长。不知什么时候,晋纪江和某位经贸局副局长用“五金厂”伪造了该协议,甲方以39.38万元将五金厂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约38亩全部转让给了晋纪江,该协议落款日期为2000年4月11日,县工商局证明五金厂在1994年已经变更注销,2000年4月7日县委县政府对公司改制现场办公会用的企业名称是“亚字水咀公司”,足以证明该协议是有人刻意伪造的,石家庄市中级法院终裁错误。
2004年6月,晋纪江利用手中权力将亚字水咀公司除厂址(土地、房产)外其它资产全部转移到他和另5位亚字水咀公司领导成立的私营企业(中亚洁具公司)内。159名原告(亚字水咀公司股东、职工)自此开始了上访控告、打官司。
2006年12月22日在职工诉亚字水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庭审中,原告第一次见到该协议书,便向高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协议。2007年,一二审法院以该协议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驳回了原告起诉。期间,伪造该协议的副局长升任局长,和晋纪江在2007年将亚字水咀公司的厂址(土地、房产)强行卖掉,增值近500万元,自此亚字水咀公司彻底消失了,近两千万元资产落入晋纪江等人之手,这还不包括价值几百万的被晋纪江等人私分的17间沿街门市三层楼。(2007年,晋纪江只用50万元还清了亚字水咀公司1100多万元银行贷款)
2007年12月,原告又向高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书无效。2008年一审法院将案由定为转让合同纠纷,驳回原告起诉。2009年原告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1年该案发还高邑再审,再审休庭期间作出裁定驳回起诉,案由是“转让合同纠纷”。2012年1月4日,原告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被告既没递交答辩状,庭审时也没到庭,原告在庭审时指出原裁定案由确定错误,应依据最高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该案由应为“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纠纷”,并以书面和口头形式多次指出该协议是原经贸局副局长和晋纪江的个人行为。没想到2013年1月24日原告收到石家庄中级法院的(2012)石民再终字第00138号民事裁定书,法官以“股权转让纠纷”驳回原告的起诉,竟然认定这份用变更注销的企业名字伪造的“企业产权转让协议书”是政府主管体制改革部门作出的改制决定,是政府行为。
个人造假竟被判作政府行为,人民法院的公平、正义何在!和谐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正当权益谁来维护?希望法律界、新闻界、社会公众等各界人士能够伸出援手,为159名弱势群体的维权之路提供建议和帮助!
 
注:2000年高邑县经贸局不是政府主管体制改革部门,主管体制改革的部门是高邑县体改办。原告最初以县经贸局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2008年,县经贸局被撤销,该局大部分职能并入县工业促进局(隶属县发展改革局的二级局,发展改革局以原计划经济发展改革委员会为基础成立)。因为伪造该协议的县经贸局副局长后升任县发展改革局局长,为了不让其他人插手此案,掩盖其与晋纪江的造假行为,就与高邑县人民法院串谋,要求原告将被告变更为高邑县发展改革局。在法官的要求下,申请人无奈变更了被告。
 
159名亚字水咀公司股东、职工
联系人:张同瑞
联系电话:13483104053
责任编辑:rmj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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