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彰武镇东郊村有房屋27 间,共计634.5平方米,其中门市房253平方米。2010年6月,彰武县政府对我的房屋进行了第一次强拆。2011年7月20日,进行了第二次强拆。2012年5月11日进行了第三次强拆。这三次非法强拆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第一、违反先补偿后拆迁的法律规定。县政府没有与我达成补偿协议,没有将补偿款支付给我就实施强拆。强拆之前,其划入县法院的很少的那么一点点补偿款至今还被彰武县法院非法扣押着约有50多万元而不给我。
第二、违反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的原则。那个地方不是棚户区,不存在危房改造的问题,县政府就是看中了那个地方商铺集中,具有商业开发价值,可以从土地出让金当中获取巨大的利益。开发商获取了这个地块之后已经以每平方米12000元的价格将房屋预售出去。可见县政府根本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三、违反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县政府没有将征收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更谈不上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没有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没有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等。例如,其所谓的《听证会会议纪要》没有参加会议的人员的签名、所谓的被征收人代表有几个人,公信力代表有几个人,都是谁,是怎么产生的,都是未知数。再如,县政府声称:由被征收人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阜新市诚信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为此次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实际是县政府暗箱操作自己指定的,没有让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又如,法律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县政府没有告知我评估结果,更无从谈起告知申请复核评估等项权利了。总之,法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县政府均未履行;我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均未得到保障。
第四、违反公平原则。法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我的房屋是临街的商铺,县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650元的低价补偿。而开发商在我的房屋旧址上正在盖的房屋是按照每平方米12000元的价格预售的。我根本不能在相同地段、相同区位购置或置换得到类似的房产。
公平补偿的另一层含义是在房屋被征收人之间补偿也要公平,不能厚此薄彼。可是有的人因为他的哥哥是村党支部书记,三间房的彩钢板的棚子就给补偿50万元;棚子后边的厂房按照住宅楼的面积偿还,之后又给了其超额的补偿。这些还不算,另外在工业园区又给了他一块土地作为补偿。这个人的另一个弟弟也得到了超额的补偿。一个在检察院上班的人,他的老丈人两间房得到了两个75平方米的回迁面积。有人有权的,都多得了。
第五、未经任何法律程序就说我合法取得的房证是假的,进而以此理由拒绝给我以应有的补偿。由于彰武县政府的这种非法行为致使我持有的合法取得的房证的212平方米门市房只按每平方米500元补偿。
第六、非法动用警力野蛮施暴,对我进行人身伤害。2011年7月20日早晨9点多钟,大批的警察、城管等人员对我进行暴力强拆。县公安局巡警大队的大队长马连军带着其手下的数十名警察对我和我的儿子、女儿、等家人野蛮殴打。年逾80的老人,假牙都被他们打丢了,身上多处青紫色的伤痕。打我女儿的是特警张永利。我女儿的裙子被扯坏,手中的相机被砸毁,两臂、脖子、脸部伤痕累累,一片一片的青紫色,事后好多天都疼得不能动。一个警号753715的警察打我儿子葛艳青,害怕事后会被指认出来,先将自己的警号扯掉,然后狠命地狂扇嘴巴子。葛艳青的脸被打成了紫青色,肿的十分吓人,到今天听力下降还没有恢复过来。我的妹妹被他们打倒在地上,人都不行了,他们还用脚猛踢。我丈夫葛海全的母亲因为受到惊吓,造成精神不正常,走丢了多次。需要专人看护。我丈夫葛海全之前得过脑血栓病,因为受到野蛮强拆的刺激,病情大大加重。原来能够独立行动,洗衣做饭都行,说话口齿清楚,而现在吃饭走路都困难,说话语音不清。
我本人被马连军打得最惨。他狠命地将我的右胳膊向反关节的方向掰,当时就脱了位。头发被他揪掉了好几绺。左右手臂、右腿部都受了伤。现在我的右胳膊还不能抬起来,经咨询沈阳司法鉴定所的法医得知,我的伤属于轻伤。
第七、县政府在进行非法强拆的时候不准我向外搬东西,致使我的价值40万元的正在销售的暖气片、建筑材料等商品被眼睁睁地埋在废墟之中。
第八、用虚假的信息资料欺骗我。我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县政府向我公开这次拆迁补偿的信息。然而县政府给我看的不是真实材料,一看就知道是为了应付我而现编造出来的,里面反映的情况都是假的。
我的要求
彰武县政府必须赔偿我的全部经济损失。必须依法追究伤害我和我的家人的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并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