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上有天堂、下有苏杭”,在号称天堂的苏州有群人,买了一个叫做“嘉湖阁”的楼盘,背山面水的好地方,以为从此可以在天堂里生活了,没想到开发商看到这个地块有利可图,利用失效的土地证、过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环评报告,向苏州工业园规划局申请了施工许可证,在已卖出的小区里再次建房。这些花了大价钱买房子的业主心中的天堂,眨眼间就被新建的高楼遮挡住了。
本来很明显的违约行为,苏州的法院硬生生地两审都判业主输了。之所以说是“硬生生”,倒不是法官态度如何,而是被告的房地产商拿出的证明文件中有多处涂改,而法官为开发商解释为“已经对涂改行为做了合理的解释”。国家土地文件上面的涂改都可以被合理解释,这判决当然就是“硬生生”的。而且国家法律明文规定,涂改国家公文属于犯罪行为。但在这里,涂改不但无罪,还能赢官司,不硬若何?
单独就这个案子来说,虽然荒唐到了一定的程度,倒还未必值得写上一篇评论,因为毕竟还有很多比这个更加出奇的判决出现在这片神奇的土地上。但这个案子之所以能够值得拿出来说上两句,是当事的双方都不算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从而使这个案子具有了某种典型意义。
我们知道,苏州的房价由于其生活环境而一向很高,这个楼盘更是高价中的高价。所以,购买这个楼盘的人基本都是有些资产的人,在社会上有些地位与实力。开发这个楼盘的地产商,是新加坡的一家企业,更是财大气粗。双方相抗衡,财更大、气更粗的一方明显占据了上风。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财大气粗不是判定谁输谁赢的标准。否则的话,法律的较量就成了财产与社会影响力的较量,所谓的公平之类的词,从此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可我们的生活经验中,能够调动更多资源的人或者机构,确实在法律层面上经常能够得到“照顾”,很多异常荒唐的判决都能够明目张胆地从法官嘴里宣布出来。有时候让我们觉得,打官司这事基本是个“比富游戏”。
前段时间,经济学家茅于轼说过一句“为富人说话,为穷人办事”的话,学者薛涌认为,茅先生这是在为有钱人张目,是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当时我对薛先生的论调不以为然,认为茅先生所说的富人是中国新兴的中产阶级,是合法致富的有钱人,为他们说话并没有什么不妥的地方。薛先生因为身在海外,已经不太了解国内财富人群的构成,还停留在有钱人全是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印象中。
我一直以为,如果这些合法致富的相对强势群体的利益都不能得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就更不要想得到保护了。而保护有产者的合法利益,才能带来整个社会的法制进步。
所以,这就是上面此案具有某种典型意义的含义。当一个社会中,相对强势的群体依然不能得到合法保护的话,其法制建设用任重道远来形容一点都不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