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商局公文被温州商人抢走 逾1月未收回_人民监督网 

甘肃省工商局公文被温州商人抢走 逾1月未收回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甘肃兰州发生一起罕见的抢夺工商局公文事件,其背后是法人代表身份和企业控制权之争 虽然事件已发生一月有余,但甘肃兰州抢夺工商局公文案至今仍回音缭绕。众目睽睽之下, 甘

甘肃兰州发生一起罕见的抢夺工商局公文事件,其背后是法人代表身份和企业控制权之争——

虽然事件已发生一月有余,但甘肃兰州抢夺工商局公文案至今仍回音缭绕。众目睽睽之下,甘肃省工商局的文件资料被抢,迄今仍未被收回。而抢夺公文的背后,是涉事企业的法人代表之争和企业控制权之争。

罕见的抢夺公文事件

今年9月21日上午,甘肃省工商局6楼法规处办公室。

处长张玉光像往常一样正埋头工作。接近11点钟的时候,办公室里来了一群人,为首的是温州商人朱国尧。他们要求查看与他们有关的一份《行政复议决定书》。

这份标识为“甘工商复决字2012第002号”的文件,是一份公开资料,任何人都可以要求查看。正因如此,张玉光和工作人员也并不在意,按他们的要求给他们看了文件。由于无法确认这些人的确切身份,工作人员没有同意让他们复印。正在这时,朱国尧佯装拿起文件仔细阅读,突然夺过公文撒腿就往外跑。一看苗头不对,张玉光赶忙追出办公室,在电梯厅走廊上,一方要跑,一方要拦,朱国尧挥拳相向,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而那份从法规处办公室夺来的公文,早已被朱国尧匆匆交给了等候的下属。

抢夺并非秘密文件的工商局公文,这在全国几乎闻所未闻。虽然朱国尧很快被赶来的保安控制,但时隔一月,当初被夺的文件至今仍未归还。

近日,商报记者在甘肃省工商局采访局办公室副主任董明坤时,他明确表示,这是一起十分严重的事件。抢夺公文这件事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相信总会有个说法。在他看来,抢夺国家机关公文是刑法明确规定的罪名,理应严肃处理。而从工商部门自身,则要加强管理,防止今后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缘起法人代表更名

朱国尧为何方人士,为何明目张胆地抢夺工商局公文?

目前兰州市工商局的登记资料显示,朱国尧为甘肃永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而抢夺工商局公文事件的导火索,正是出在永瑞公司的法人代表登记变更上。

甘肃永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金1000万元。经历几次股东变更,到2011年前,工商登记显示,该公司有5名股东,均为温州商人,分别为朱国尧、陈良同、叶成岳、陈松汉和陈建忠,分别持有25.5%、17.5%、17%、21.5%和18.5%的股份。朱国尧为法人代表,总经理为叶成岳。永瑞公司事实上是个项目公司,负责开发位于兰州市中心的“兰州创意国际商贸城”项目。

由于资金问题,该项目迟迟难以推进,引进外来资金成为迫切问题。此时,经股东叶成岳介绍,同为温州商人并在兰州商业地产开发中颇有名气的林贤通有意收购该项目。由于手续等原因,林贤通没有自己出面,而是以叶成岳作为其代表出面收购股份。

记者手头有多份股权转让协议的复印件。协议显示,去年10月,朱国尧和陈良同将其持有的永瑞公司共43%股权转让给林贤通的代表叶成岳;今年4月,陈松汉和陈建忠两人又将其40%股权悉数转让,自此,叶成岳作为林贤通的代表,占有了该项目100%股权。

股权收购后,变更法人代表成为必然。去年10月15日,在全体股东到会的情况下,股东大会一致形成决议,将公司的法人代表变更为叶成岳,免去手中已不持有公司股份的朱国尧法人代表身份。

10月21日,公司涉及变更的相关人员亲自到兰州市工商局,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按照规定提交了变更材料,并在工商局由当事人亲自签字画押,面签了相关文件。市工商局审核后受理了变更登记。至此,看似变更手续即将顺利完成,不料,事情却发生了突变。

法人代表迟迟难变更

此后的进程出乎所有人的意料。在工商局面签完相关文件后,朱国尧和陈良同却反悔了,继而否认股权转让是他们的真实意愿,认为所涉款项是借款,而非股权转让。于是,围绕着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双方对簿公堂。目前,一审判决林贤通和叶成岳胜诉,二审发回重审。在此期间,朱国尧多次到兰州市工商局和甘肃省工商局,威胁不得办理法人代表的变更,换句话说就是不得把他的法人代表身份抹去。

朱国尧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大声说:“一切都是骗局。我没有答应转让股权。”在电话中,他答应接受记者的面谈。但记者随后去电时,电话始终处于无人接听状态。记者又发短信希望面谈,但至发稿前仍然没有回复。

有一件事情明摆着:不管朱国尧、陈良同与林贤通、叶成岳的股权纠纷官司到底谁胜谁负,朱国尧和陈良同毕竟原来只占永瑞公司43%的股权,而另外40%的股权已经由陈松汉和陈建忠悉数转让给了林贤通的代表叶成岳,加上叶成岳本来就有的17%股权,林贤通和叶成岳一方至少已占有永瑞公司57%的股权,且这部分股权并无争议。这意味着,抛开争议部分股权,林贤通和叶成岳已经成为公司的绝对大股东。

绝对大股东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推举公司的法人代表,这几乎是理所应当的。

基于此,今年6月8日和6月13日,叶成岳两次以永瑞公司的名义向兰州市工商局递交申请登记材料,要求依法变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两个多月过去了,兰州市工商局迟迟未将法人代表予以变更。在多次催促无效后,林贤通和叶成岳于今年8月30日向甘肃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省工商局确认兰州市工商局的行政不作为,并责令兰州市工商局履行变更手续。甘肃省工商局于9月18日作出复议决定,要求兰州市工商局对变更登记申请在7日内作出行政决定。本文开头发生在省工商局的一幕,正是省工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朱国尧一方意图阻止复议决定生效的“粗动作”。

然而,时至今日,登记资料显示的永瑞公司法人代表仍然是朱国尧。变更依然迟迟未能实现。林贤通面对记者,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公司的绝对大股东连公司的法人代表都不能指定?一个不占有公司股权的人,却依然霸占着法人代表的位子?”

围绕法人代表变更的争辩

眼下的情况是,如果谁是合法的法人代表这一问题迟迟没有定论,永瑞公司和它所开发的“兰州创意国际商贸城”项目将面临极大的风险。

法人代表直接代表企业的行为,谁是法人代表,意味着谁的行为代表公司,否则,未经授权,即为违法。目前,林贤通、叶成岳一方和朱国尧、陈良同一方相互指责对方以公司名义行事。一时间,究竟谁的行为代表公司行为,局外人根本搞不清楚。林贤通进而表示,目前他们最担心的是朱国尧以法人代表的身份,继续在外以公司名义进行融资。林贤通说:“在我看来,朱国尧早已是资不抵债,唯有通过骗取的方法,一女二嫁甚至三嫁,套取更多人的资金进入这一项目,把水搅得越来越浑。”他们担心,朱国尧一方已经提前“预售”了这一项目的部分商铺,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新的“融资”。“那天大闹省工商局,除了朱国尧本人,还有几个原本与这个项目根本没有关系的商人。他们是他的债主,也是受骗人,但债主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可能使自己的钱不至于血本无归。”林贤通判断道。

那么,兰州市工商局接受永瑞公司的变更登记材料后,为何迟迟不变更呢?记者采访了兰州市工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登记科科长周梅芳。她表示,因为出现了阻却变更的情形,工商局为了慎重起见,才暂缓办理法人代表的变更手续。主要就是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23日要求暂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函,以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9月26日建议不予变更法人代表的函。她表示,省工商局的行政复议决定在前,法院的协助函在后,实际上阻挠了工商部门就永瑞公司法人代表变更登记行政程序的继续实施。

对两份司法协助函,林贤通一方并不认同。他说,兰州中院的函是因股权官司而出,仅限于暂缓永瑞公司的股东和股权变更,不涉及法人代表的变更。这个兰州市工商局也表示认同。而山东省高院对发生在兰州的纠纷不具有管辖权。对此,兰州市工商部门的说法是,他们无权对法院的协助执行函进行实体审查。

对此,法律界怎么看?记者采访了上海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社区研究会主任、上海震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郑祺。郑律师说,这是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问题。如同行政权不能干涉司法权一样,司法权同样不能干涉行政权。行政复议决定是上级行政机关向下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下级机关应当执行,在这里就是省工商局要求市工商局在7日内对变更申请作出决定。而两家法院的协助函都是司法建议,不具有强制力。换句话说,行政机关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对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而言,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要大于司法建议。

目前,至少从形式上看,3亿多元买下股权,并总共投入超过5个亿的收购方尚不能行使在公司的职权;而股权存有争议,且欠有巨资债务的一方依然“合法”代表着公司,代表着“兰州创意国际商贸城”的项目方。这匪夷所思之怪相令所有关注这一项目的人忧心忡忡。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