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80后微博曝光53辆违法公车 仅2家单位回应_人民监督网 

温州80后微博曝光53辆违法公车 仅2家单位回应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3个月曝光53辆公车仅2家单位回应 拟组团队加大曝光力度并向纪委反映 随手拍下公车违停、私用等现象,放到微博上曝光。温州一名85后小伙阿明(化名)7月创建温州公车违法曝光台以

3个月曝光53辆公车仅2家单位回应

拟组团队加大曝光力度并向纪委反映

随手拍下公车违停、私用等现象,放到微博上曝光。温州一名85后小伙阿明(化名)7月创建“温州公车违法曝光台”以来,已累计微博曝光53辆涉嫌违停、私用、超载的公车,大多能让人一眼看清车牌号或隶属单位。然而,这些疑似违法行为,迄今仅两家单位做出回应。早报记者昨天致电温州市纪委,相关人士表示将关注此事。

今年年初,温州开始加大违法停车治理力度,仅鹿城区就在8月16日-9月15日开出违停通知书26734张,处理4350例。市区私家车辆的违停得到遏制,可阿明认为,公车也存在违规现象,因此,他7月27日创建微博“温州公车违法曝光台”,呼吁温州市民监督公车使用,发现公车违规现象后,发微博并@他,他会转发。至今阿明共发了79条微博,其中53条曝光微博基本都有图为证,且每一辆都有编号,从“温州公车违法曝光台[201201]”到“温州公车违法曝光台[201253]”。目前被曝光的公车有城管执法车、警用车,疑似违法行为集中在违停、不遵守交通规则、私用。

阿明昨日对早报记者表示,目前该微博知名度还不高,粉丝不足2000人,监督能量还偏弱,以致迄今仅两起曝光得到回应。但这仅有的两起回应却是对他的鼓舞,感受到了全民监督的力量,微博关注度也在持续提高,有时一天会增加数百粉丝。阿明不认为自己是愤青,只是非常关注守则的公平性——私车和公车该遵守同一个法则。

江高策律师所律师吴建胜认为,这种曝光的确存在“误伤”可能,如公安利用警车抓捕、侦查等特殊情况下违停。然而,行政行为的基本特性是公开,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不管是合法还是违法行为皆可公开,以接受公民监督和批判。该微博的曝光至少证明这些公车存在违法嫌疑,主管部门就该介入调查,公布结果。

温州市委党校副教授张红军称,相关部门应当公开回应,这既是开放执政的需要也是打造责任政府的前提。现实中,一些部门面对质疑装聋作哑,这势必会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对于阿明从7月至今对曝光违规公车的坚持,有很多网友表达了敬佩,有评论认为,只有像阿明这样不断站出来主张权利和与违法现象斗争的“积极公民”越来越多,公民权利意识才能不断增强,而通过民意的力量持续不断监督,亦是在维护依法治国的理念,将能倒逼相关政府部门更快走上法治的轨道。

不过,由于存在某些顾虑,阿明只愿意通过微博接受采访,而不愿透露电话,同时对个人信息,他也只愿透露性别和大概年龄。

东方早报:能否介绍下创立“温州公车违法曝光台”的初衷?

阿明:这要从今年3月说起,市区交警开始严管交通违法行为,比如在路边违规停驶的私家车会被疯狂贴罚单、拖车、锁车。这是交警在秉公执法,有利于城市交通的顺畅。但实际上,一些交警却是严堵少疏,不顾市民停车难的客观情况而严厉处罚。据温州都市报报道,市区至8月有机动车41万辆,停车位少得可怜,仅12.5万个,远远低于1:1.15的合理停车供需比。

车主叫苦连天,大多数车主并非恶意违停,而是实在没地方停车,路面不给停,只能停到人行道上。可是,鹿城区城管与行政执法局7月发出通知,将于8月开始对市区人行道进行严管,对停在人行道上的汽车进行处罚,150元一次。温州车主伤不起啊,车子到底该停哪,难道背楼上去?

很多人会说,人行道上怎么能停车?如果人行道狭窄,确实妨碍行人,就此被处罚也认了;可现在城管惩处违停太严厉了,很多人行道宽度超过10米,有些车主不得已临时停靠,便会被贴罚单!

与此同时,很多公车的违停、违行等违法行为公然存在,我实在看不惯这种现象,就注册了“温州公车违法曝光台”这个微博,呼吁大家一起来曝光这种不合理现象。能对有关部门形成压力,迫使他们在曝光后的第一时间做出回复,从而约束本单位公车的使用。这就是我创办这个微博的初衷。

东方早报:创建这个微博有无自身遭遇的触发,比如被罚款?

阿明:有,今年3月以来,光违停就被交警贴了4次罚单。有一次是去单位找领导签字,前后不过5分钟,就被交警监控拍了;还有一次,因为急切,停车进店买药,10分钟后出来就看见一位协警在拍摄我的车子。本以为我人来了,马上开走,就不会被处罚,谁知两天后,还是收到了处罚短信。

运营

形成一个网友“团队”

使曝光范围更广

东方早报:微博创立之初有无跟人商量过?现在身边有人知道你在管理这个微博么,他们有无劝你别再继续?

阿明:7月突然来了这么一个想法,就注册了,当初没和任何人商量。

后来朋友知道了,担心我被报复,劝我罢手。可我认为,我在做正义的事情,是希望更多的人参与,用手机随手拍下公车违法行为,进行曝光,让相关部门意识到,时时刻刻都有人在监督他们,使公车不再违法。既然要对温州交通进行严管,那么在严管私家车的同时,也应该严管公车,这样才公平。

东方早报:平日如何维护这个微博,每天可能需要因此占用你多少时间,是否会跟你的日常工作冲突?

阿明:我是个微博控,也不清楚每天花了多少时间在这个微博上,反正一有空就用手机刷微博。之前,这个微博就我独自维护,现在有伙伴加入,差不多形成了一个“团队”,他们都是我通过微博认识的一帮“志同道合”的博友。接下来,我们会互相共享线索,一起曝光温州公车违法行为,使曝光范围更广,影响力更大。

东方早报:微博最初如何运作起来的?遇到什么困难,如何解决的?

阿明:刚开始发了一段自我介绍——广大车主行动起来吧!鉴于最近温州交警和城管疯狂贴罚单和拖车,本微博建议车主把警车等公车违停等违法行为以及私用情况等也拍下来发微博,写上时间与地点,并“温州公车违法曝光台”来曝光!

这条微博被转发140次,给我的微博带来一些粉丝。然后,有博友@我或私信举报,我就发微博曝光了。困难是起步阶段粉丝太少,微博的知名度不高,影响到线索来源,举报者不太多,转发的也少。但我相信这是暂时的,只要不断努力,相信会有更多的人加入。

反响

曝光公车“跨省吃海鲜”

引起温州市纪委关注

东方早报:第一起公车曝光事件如何得来?曝光的信息从何时开始多起来,如何多起来的?

阿明:首起被曝光的车辆是博友提供的。后来,随着7月27日发布的本微博创刊文章、8月5日曝光一辆城管车辆涉嫌违停人行道的两篇博文被“温州微博力量”等当地较受关注的微博转发之后,举报的信息慢慢多起来。但是,粉丝还是太少,所以转发量仍旧不够高。直到10月21日,我将亲自拍到的关于泰顺公务员乘坐公车跨省吃海鲜的信息,给了“温州微博力量”,由他发布后引起全国多家媒体关注。

10月31日,我又发表了一篇博文,倡议把特权车、公车私用拍下来,上传到微博曝光。

这篇博文被温州几个大微博转发后,引起了多家媒体的关注,被媒体报道后,举报信息就开始多起来。

东方早报:你一直觉得这个微博的转折点是亲自曝光了泰顺县官员跨省吃海鲜的事情,能说说当时的事发经过么?

阿明:10月20日,我和朋友到福建东山八尺门吃海鲜,在酒店门口,发现停着好几辆浙C的车,走近一看,一辆丰田考斯特车牌照竟是浙CG0001,第一感觉是“公车”,仔细一看,发现了驾驶座前还放着一个牌子——“泰顺县机关车队”,公车在周末跑到90多公里外的福建吃海鲜?我立马用手机拍下。

结账时,我们看到泰顺的几个人在向老板要发票,抬头要求写“泰顺县人民政府”。我想,开这个抬头肯定是为报销,也就是公款吃喝了,所以回来后,就爆料给“温州微博力量”,随后引起关注,还引起温州市纪委的关注,最后泰顺县纪委作了处理。

现状

没有人或机构施压

将坚持曝光不担心遭打击报复

东方早报:你认为网友为何愿意向你提供公车违规信息?

阿明:我想大概是因为公车存在的违法现象。此次温州严管市民车辆,公车仍旧出现违停等现象,刺激了网友,一知道有专门曝光公车违法的微博举报平台,就行动起来了。

东方早报:迄今曝光了约50辆公车,却仅得到两次回应,还不是直接向你回应的,你有何感想?

阿明:因为我的影响力还不够,我想经过团队共同努力,会有更多的人加入这个合法合理的监督行动中来,我相信以后政府部门会更加重视的。

东方早报:目前有无遭遇过困扰或压力?有无担心自己的曝光行为遭到打击报复?

阿明:暂时还没有遇到这方面的困扰,没有人或机构就此向我施压。

公民检举政府违法行为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监督政府及其官员的一种方式。我不担心,也会坚持,因为我们所做的是正义的。

东方早报:有无将公车违规的事情向有关部门反映过,如何反映的,最后得到了什么结果?

阿明:没有。仅是在曝光车辆时,@车辆所属单位。不过,接下来在曝光的同时,会向纪委反映。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