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红霞式反腐:公众舆论无奈之举_人民监督网 

赵红霞式反腐:公众舆论无奈之举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5月2日,一则赵红霞涉嫌敲诈官员案已移送重庆检方的消息被包括人民网在内的多家媒体报道或转发。一时间,关于赵红霞及其性贿赂对象 重庆北碚区原区委书记雷政富的讨论,又兴盛

    5月2日,一则“赵红霞涉嫌敲诈官员案已移送重庆检方”的消息被包括人民网在内的多家媒体报道或转发。一时间,关于赵红霞及其性贿赂对象——— 重庆北碚区原区委书记雷政富的讨论,又兴盛起来。当然,从去年11月重庆不雅视频事件曝光以来,舆论一直不曾冷遇赵红霞。在一些传播性极强的顺口溜中,赵红霞和郭美美一道,成为网民眼中反腐揪贪的“女侠”。尽管几乎所有人都明白赵红霞和郭美美都不是为了反腐而进入公众视野,但对于腐败现象的痛恨,足以让舆论赋予两位女性不该承受的种种“赞颂”。

    重庆不雅视频事件的曝光和流传,原本只是一起民营企业主性贿赂地方官员的司法案件,却被省去了受贿行贿这样的情节,转而被描绘成赵红霞色诱雷政富,最终导致其落马的桃色反腐剧码。在互联网时代,涉性事件的广泛传播是可预期的,而性与腐败现象的交织,则使得这起事件得以引来更大关注。套用传播学的概念,不雅视频与主人公的身份,共同制造了迅速传播的“引爆点”。

    值得注意的是,公众舆论在传播过程中,赵红霞的角色遭遇突变。在事件中,正如新闻报道所提到的,她涉嫌与一位商人一道,对雷政富进行性贿赂和敲诈勒索,属于敲诈案中的协犯。如果仅就此一事件来看,雷政富的确是一名受害者,而有着柔弱特征的赵红霞反而成了施害者。但舆论显然无法接受这样的事件切割,就事论事的讨论在重庆不雅视频中,并没有太多的市场。

    的确,舆论对于赵红霞的角色赋予从一开始就超出了具体事件本身,而成为了公众反腐剧码中的一位重要人物。在充满戏剧感的网民版故事中,赵红霞忍辱负重、受尽蹂躏,终成一位扳倒厅官的“巾帼英雄”。而在中国的民间历史文化中,人们对于“侠”的期待和青睐毋庸置疑。每当社会正义遭受破坏之时,国人很自然地倾向于一位除暴安良的侠义之士能够出现,赵红霞恰恰担负了这一角色。

    在把赵红霞描绘成“侠女”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雷政富成为贪得无厌、好色成性的腐败官员代表,而赵红霞的行为则带有牺牲自我、成就公义的英雄主义色彩。当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人们赞颂赵红霞的激情,来自于对于雷政富这样的腐败官员的咬牙切齿。

    毫无疑问,公众舆论对于赵红霞的“侠女”想象充满了荒诞和虚幻。然而,这种源自民间的荒诞和虚幻,体现的绝不是对事件本原的精准描述,而是一种深植中国社会的抵抗范式。在现下的中国,面对日益复杂的各种腐败,执政者尽管有治理之心,但普罗大众却并无真实感触。窄小的监督渠道埋藏着举报者无尽的艰辛,而网络时代的到来则拓宽了一个尽管无序但却广袤的空间。

     媒介的变革改变了反腐的模式,或者说扩大了反腐的空间。但需要指出的是,媒介的变革并不自动带来一个优良的反腐模式。互联网时代,公众舆论可以塑造出许多个“赵红霞”,可以赋予她种种高尚的荣耀,但却改变不了她为人棋子的事实。

    因此,从公众舆论自我调适的层面出发,充满道德情感乃至情绪化的群体性声讨,或许应该让位于更加理性的制度建设。要知道,只有告别了“侠文化”的崇拜,中国社会才能真正成长起来;而反过来,对于治理腐败的主体——— 中央和各级政府,应当看到公众反腐的激情难挡,面对如此喷涌的民意,如果不能释放更多的现实监督空间,那么“桃色反腐”势必成为一个持久的现象,推出赵红霞这样的“侠女”,也将会是公众舆论的无奈之举。

人民监督网相关报道链接:

重庆高官淫乱视频门 专题

http://www.rmjdw9.com[InstallDir_ChannelDir]html/special-035-1.html

真相的喉舌——人民监督网简介

http://www.rmjdw9.com/support/declare.asp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