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监督:在争议中彰显力量_人民监督网 

网络监督:在争议中彰显力量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最近,云南晋宁看守所发生一名在押人员死亡事件,在网民的持续追问和参与中,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并公布了真相。 从华南虎照当事人被判刑到史上最牛房管局长被立案调查,从深圳海

 

  最近,云南晋宁看守所发生一名在押人员死亡事件,在网民的持续追问和参与中,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并公布了真相。 

  从“华南虎照”当事人被判刑到“史上最牛房管局长”被立案调查,从深圳海事局官员猥亵女童被“双规”到广东干部出国考察清单被公布……一年来,网络监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进入公众视野。 

  然而,网络监督又常常卷入争议的漩涡。侵犯隐私权、虚假信息、扭曲夸大等种种问题一直备受诟病。 

  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中,应当如何看待这一新现象?两会代表、委员纷纷发表见解。 

  网络监督最接近百姓生活 

  近日,广东肇庆端州区区长等人以“考察”为名出国旅游被曝光一事,给全国人大代表、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戴仲川留下了深刻印象:“我在网络视频上看得很清楚,他们去哪里玩,都是什么名字和职务,从出发到每天日程都有。这种图像都在那里,纪检部门就得马上介入,否则无法交代。” 

  网络监督最大的优势在于其便捷性和广泛性,让公众多了一个自由表达的空间。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交大法学院教授王曦说,跟其他表达意见的方式相比,网络监督所受限制最少,“门槛”最低,最接近百姓的日常生活。 

  多位代表委员认为,网络监督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种新形式。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蓉说,网络监督的兴起,本身就是公众民主意识增强的体现;而网络又为公众行使知情、表达、参与、监督四大民主权利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持。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说:“过去,各级政府文件很少与百姓见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后,一些政府的红头文件开始在网上公布,吸引网民对其合理性进行讨论。那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类似乱收费、乱罚款的文件根本经不起推敲,难以出台,这是一个很大的亮点,也可视为民主监督的可贵进步。” 

  莫让“自由”变成“暴力” 

  互联网自从诞生那一天起,就伴随着正反两方面的声音。 

  “网络监督”和“网络暴力”常常只有一步之隔。王曦委员说:“正是因为网络监督的限制较少,一些网友可能会滥用这种监督方式。” 

  “民主是需要规则的,否则就走向民主的反面。”李明蓉代表说,“假如网络的追索成为一些人以私利为目的的报复工具。网民无形中就成了别人的帮凶。” 

  她认为,即使贪官和罪犯也有个人合法权利。违法犯罪、不道德行为是一回事,个人隐私是另一回事,特别是当事人的亲友更应该受到保护。 

  多位代表委员认为,网络只能是民主监督的表达手段,网民在网上的行为既受到法律保护也受到法律限制,不能超越党纪国法。不能曲解网络监督这个手段,因为这种手段本身没有裁判权,最终我们还是需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 

  全国政协委员、西藏大学旅游与外语学院副院长图登克珠指出,目前我国在网络监督方面还存在很多法律空白,必须加快立法步伐。而张文显代表建议:“应该一方面引导网民理性对待披露的事实,另一方面把最真实的情况通过最权威的渠道发布出来,让网民在法律事实面前去发表更理性的评论。” 

  让网络的希望照进现实 

  2月28日,温家宝总理在中国政府网与网友交流时说:“我一直认为群众有权利知道政府在想什么、做什么,并且对政府的政策提出批评意见,政府也需要问政于民、问计于民,推进政务公开和决策的民主化。” 

  这是我国信息公开、推进民主的又一个令人鼓舞的信号。从这样的角度观察,代表委员认为,网络监督只是我国推进民主建设的渠道之一,有关部门更应该加强现实工作,通过多种途径保障人民民主权利。 

  全国人大代表汪春兰说:“网络上揭露的一些现象并不是新出现的,比如官员抽名烟、戴名表,关键还是要切实管起来、抓起来,从制度建设上入手。” 

  网络技术为政府转变行政方式、改革相关制度提供了新的契机。王曦委员说,要使网络与现实的互动成为常态。网民有所表达,就是希望政府能够回应,否则表达就没有意义。政府应该对官员进行培训,教会他们如何正确对待网络意见,及时发现和疏导民间的怨气,不至于问题越积越大。(据新华社北京3月4日电)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