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樊襄南监狱张德勇冤狱案被依法纠正_人民监督网 

湖北襄樊襄南监狱张德勇冤狱案被依法纠正

2006-05-01 18:00 来源于:人民监督网 | 作者:记者 朱瑞峰 | 浏览:
人民监督网讯:(记者朱瑞峰) 2008 年 6 月 7 日,《人民监督网》 独家披露了湖北襄南监狱张德勇警官的冤狱后,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坚对《人民监督网》的报道进行了重要

  

   人民监督网讯:(记者朱瑞峰)200867日,《人民监督网》独家披露了湖北襄南监狱张德勇警官的冤狱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坚对《人民监督网》的报道进行了重要批示:认真对待舆论监督,依法办理该案

    襄樊市人民检察院彭胜坤检察长看到《人民监督网》特快专递的报道后,严厉的对参加例会的检察官们说:“张德勇受贿案办的有瑕疵,办案人员要提高办案水平。办案人员造假造的太蠢,重新换张纸,别人也不会抓住你的把柄。现在是网络时代,两亿多网民在时时刻刻监督着我们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人民监督网》的报道给我们每一位检察官都敲响了警钟。”

    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合议庭法官对《人民监督网》记者说,主管刑庭副院长艾军是位有正义感的好法官,关于张德勇案件他多次对我们强调:“《人民监督网》至今也没有报道对我们法院不利的信息。张德勇受贿案纯属襄南监狱内斗,审理此案一定要经得起法律的考验,法官不能介入监狱的内斗。”

图:鼠猫同窝共建“和谐”

图:人民监督网披露襄南监狱勾结襄樊城郊检察院炮制冤案后,2008年8月7日,城郊检察院检察长赵界富应襄南监狱长熊自农之邀,为襄南监狱全监60余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讲“法制课”。会后,监狱某领导御令襄南监狱干警严禁上网评论张德勇案件。

     2008109日,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1015日作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消湖北省枣阳人民法院[2008]枣法刑二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并发回枣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枣阳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法院的裁定后,立即组成了合议庭重新审理该案。合议庭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枣阳市人民法院做出将案卷退回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的决定。随后,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枣阳法院提请撤诉申请,枣阳市人民法院于2008125日作出准许撤诉的决定。

    枣阳市人民检察院的一位公诉人(检察官)对记者:张德勇这个案子,就是一场闹剧。我们检察院接到此案后,我们当时就认为该案疑点很多,不适合起诉,后由于一些不可告人的原因,我们检察机关“被迫”起诉至法院。

    据悉,该案卷已被退回炮制冤案的“祸首”——襄樊市城郊检察院。

    《人民监督网》将继续报道关注!

编者按:

    检察机关的存疑不起诉决定与法院的无罪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起诉决定作为司法决定,不仅对赔偿请求人,而且对所有国家机关当然包括法院以及全社会都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点既是国家权力运作的常识,也是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所确认的。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28日[2002]赔他字第8号)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对该刑事案件审查程序的终结,是对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定有罪作出的决定。从法律意义上讲,对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定有罪的,该犯罪嫌疑人即是无罪。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应视为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认定无罪的决定,同时该不起诉决定即是人民检察院对错误逮捕行为的确认,无需再行确认。”

    2005年7月5日“两高”《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人民监督网相关报道:

湖北襄南监狱张德勇冤狱案专辑专题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