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再掀问责风暴让百姓安心_人民监督网 

中央再掀问责风暴让百姓安心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根据国家处理奶粉事件领导小组事故调查组调查,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是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

     根据国家处理奶粉事件领导小组事故调查组调查,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是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鉴于河北省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同志对三鹿牌奶粉事件负有领导责任,对事件未及时上报、处置不力负有直接责任,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免去吴显国同志河北省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职务;鉴于在多家奶制品企业部分产品含有三聚氰胺的事件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管缺失,对此,局长李长江同志负有领导责任,同意接受李长江同志引咎辞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职务的请求。(9月22日新华社)

    这次“毒奶粉”事件,中央再掀问责风暴,李长江、吴显国等一批中央部门和地方官员引咎辞职或受到免职,这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问责追究失职官员以践行责任政府本义,对遭受重大事故损失甚至失去生命的民众表达歉疚之情。而其更深层的意义在于,我国责任政府的建设已迈出了坚定步伐,让我们又一次看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和从严治党理政的决心,让人感受到我们的党是一个负责任的党,我们的政府是一个敢于负责任的政府,我们的干部制度是职责对等的干部制度。

    党和人民赋予了各级领导干部权力,同时也赋予了为民谋福利、保平安的责任。权责是一体的,而不是分离的,权责对等是“官员问责”制的一个基本原则。然而,多年以来,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只知享受人民赋予的权力,而不知或不愿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太平官”、“混事官”在相当范围内存在;“功劳大家抢,过失人人推”成为普遍现象。一旦由于失职或失察导致国家和集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人员重大伤亡时,人人唯恐避之不及,实在推不掉,就找借口,轻描淡写地以“交学费”等将之大而化小,小而化了。这既助长了领导干部的不负责任意识,也直接造成了干部队伍责任意识淡漠,利为民所谋观念淡化,损害了干部队伍在人民群众中的整体形象,也削弱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感召力、凝聚力。

    让人欣喜的是,随着松花江水环境污染事故2名正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被责任追究;中石油川东钻探井喷重大事故2名省(部)级党政领导和国企领导干部被责任追究,2003年北京市防治非典组织不力事件2名正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被责任追究,到今年的孟学农的“霉”开二度,深圳“舞王”歌厅大火相关责任官员被迅速免职,河南登封煤矿事故后第二天市长被建议免职,再到这次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等人的辞职,让我们看到失职问责已经成为监督百官的利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都必须负责,必须接受追究。而通过这次问责风暴,可以清清楚楚地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道理,以往存在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只对基层问责,不对高层问责等现象将“一去不复返”了。只要出了人命关天的大事,无论是谁,职位高低,政绩大小,失职必须“问责”,这无异于当头棒喝,震撼了干部,也赢得了群众的信任,值得拍手称快。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