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敬祥:“我这13年的噩梦生涯”_人民监督网 

胥敬祥:“我这13年的噩梦生涯”

2006-05-01 18:00 来源于:中国青年报 | 作者:王亦君 杨思远 | 浏览:
4月底,河南省鹿邑县农民胥敬祥以一个自由公民的身份,走进了最高人民检察院。13年前,他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捕,5年后被判刑16年。

    4月底,河南省鹿邑县农民胥敬祥以一个自由公民的身份,走进了最高人民检察院。13年前,他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捕,5年后被判刑16年。直至今年年初,他被省高院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3月15日,胥敬祥被无罪释放。而此时,距他刑满释放的时间仅有15天(服刑中两次减刑3年)。

  本报记者记录下了他的讲述———“我这13年的噩梦生涯”,对于正在不断修正和成长中的中国司法来说,这无疑是个沉重的参照。

  被抓

  那是13年前的事情了。

  1992年3月27日夜,有一帮人没有叫门就跳进我家的院子里,说找我玩,说是隔壁村的。我很怀疑,因为我们那里在前一年发生了多起抢劫案件。我就对媳妇说我起来看一下去。我提着我们家的猎枪出去,但是院子里已经没有人了,我就去大门那里,用灯一照,看见有六七个人。我就骂他们:“大半夜的,你们不叫门就跳到我们家里,你们说你们是干吗的,不说我就打死你们!”他们说他们是公安局的,我就对我媳妇说,你去看他们证件是不是公安局的,我媳妇出去时他们都跑了。

  第二天天亮,我先去了村委会,然后去了派出所,我从派出所回到家里发现,刑警队的人已经在我们家里了,他们就把我抓起来了。

  逼供

  把我抓到车上后,他们就开始打我,一边打一边骂,“混蛋,你昨天晚上端着枪说要打死我们?!”我说我也不知道你们是不是公安局的,我还以为是匪徒来抢劫呢。其中一个就说我是“孬种”,然后用大号的螺丝刀打我的头,把我的头打的都是疙瘩,还往我身上捣,说:“这次不弄死你也让你活不了,你等着瞧吧。”3个人在车上打了我将近一个小时,到派出所之后又轮番打我。打完之后,他们让我交代强j别人的事情。我一听就懵了,我说我没有强j过别人啊。但他们说别人已经告我了,接着就把我带到县拘留所。

  我在拘留所待了两三天后转到了看守所,又过了五六天把我提到了县刑警队。

  到了刑警队以后,他们就开始用绳绑我,说我抢劫了。我说我没有,他们说,先给你“上大菜”再让你“啃猪啼”你就老实了。他们给我带上背铐,为我“上大菜”,将背扣一提一松,并向里塞啤酒瓶,我疼得钻心。他们又让我“啃猪啼”,就是先用棍子把我的脚踝骨打坏,又穿着皮鞋来回踩、拧我的脚踝骨,我疼得昏死过去。

  现在,我的右脚踝骨严重变形,一遇到阴天下雨,这条腿就疼得厉害。

  过了两天他们又一次提审我,又用别的方式打我,用烧化的塑料布往我身上滴,打耳光,让我喝脸盆里打过肥皂的水。他们就是让我承认我抢劫了,说和我共同作案的梁小龙已经抓到了。我说我绝对没干,你让梁小龙和我对质。他们说,“和你对质?你想的倒不赖!”

  最后有人拿手枪敲我的额头,说“你再不承认我就一枪打死你,就说你跳楼逃跑被打死了。”现在我额头上还有伤疤。这种情况下,我想我只有活着出去才有机会和梁小龙对质,我说就按你们说的记吧。他们说梁小龙都说了,我说你们就按梁小龙说的写吧。

  他们写好之后,当时我的手已经被打得不能握笔了,他们就替我签好字,然后拿着我的手按了手印。

  在那份“口供”上,我“交代”了曾8次蒙面入室抢劫的犯罪经过。

  到了1992年11月,梁小龙被抓住了,我听说之后心里非常高兴,心想这次我的冤案也该到头了。

  当时预审股的李传贵股长让我认了一个人,我认出是梁小龙,5年之前我见过他一面,我和他哥在一起做过生意,去过他家里。

  接着就是提审我,李股长对我说,梁小龙没有咬你,他是昨天才抓住的。李股长也不明白是怎么回事。李股长说,梁小龙都不认识我。

  我就说我的事情现在该真相大白了吧,李股长说我再向领导汇报看怎么处理。

  我一等再等,到了1993年春天,梁小龙已经因为另外一起案件判刑,我就多次反映我的案件为什么不处理?我和梁小龙没有关系。但我没有等到任何回复。

  到了五六月份,我突然得知我媳妇被抓到看守所了,听说是因为行贿罪被抓起来的,还听说李传贵股长也被抓进去了,

  紧接着鹿邑县检察院就来了五六个人提审我,问我是不是知道我媳妇给李传贵股长送了5000元钱的礼,我就说我不能冤枉李股长,我们家也没有钱给他送礼。

  我后来就到处申诉,见人就问。后来预审股的一个人说,你叫吧,判不死你压死你!你叫唤什么?!

  审判

  到了1996年七八月份,周口地区检察院又对我进行提审,他们对我进行人格侮辱,说我老婆和谁相好了。

  结果一个月之后我的起诉书就下来了,是周口市中院发出的。我当时就说,我怕的是鹿邑县法院审我,这样我就不容易上诉到省高院去了,我相信省高院会是公正的。

  又过了一个月,听说我的案子因为证据不足,在周口市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决定将本案“降格”处理,由鹿邑县法院审判。

  后来鹿邑县法院的人来给我发起诉书,1997年农历正月初一,我给审判长写了一份自诉答辩书,哭诉自己的经历。

  结果没有起到什么作用,最后判决书下达时我还跟审判长讲,审判长就告诉我:“胥敬祥,你也被关了那么多年了,你还不知道胳膊拧不过大腿?现在你就上诉吧。你也知道中院已经发过你的起诉了。其中的厉害关系你也明白吧,你上诉也是白上诉!政法委研究了,就这样判你!我也知道你不公。”

  1997年3月7日,鹿邑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我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随后我被送到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我就开始申诉,但有领导不让申诉,说申诉就是不认罪。一直到1998年,我又找领导提出申诉,领导终于同意我申诉,但不能向省高院、省检察院申诉,那是越级。我说要是在周口市有关部门申诉的话还是死路一条,他说这是规定。

  抗诉

  我的申诉一直没有回音。直到1999年,省检察院检察官蒋汉生来监狱了解情况。他问我感觉不公为什么没有上诉?我就把其中的情况和他讲了。我说我当时身体和意志都不行了,如果再抗争恐怕我就见不到你们了。

  后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的案子做出了《再审决定书》,认定“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鹿邑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直到2001年3月,我接到鹿邑县法院发出的再审决定书,当时我认为我的事情终于可以真相大白了,省检察院已经查这个案子了,我觉得没有人敢再动什么手脚了。

  但是我在接到再审决定书的第三天,监狱的狱政科就说我不服从管理,把我严管了,就这样把我严管了53天,那段时间我就知道这一次没有多大希望了。

  开庭审理时又给我加了很多荒谬的证据,审理结果是裁定维持原判。我接到该裁定提出上诉。2003年3月25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03年5月12日,河南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了无罪抗诉。直到7月,我才知道周口市中院判决维持原判了,到现在我都没有接到周口地区法院维持原判的裁定。

  释放

  在今年的3月15日,历经了这么多磨难,我终于走出了监狱。

  下一步我就准备申请国家赔偿,也请了法律援助的律师。虽然怎么赔、谁赔偿我还不清楚,但我相信,该我得到的东西,国家不会亏我一分钱。哪怕国家赔我一分钱,只要是法律规定的,我都愿意。

  家里现在不太好,房子塌了,东西也都被人拿完了,父母在我狱中的时候相继去世了,他们没有看到我出来。

  现在孩子不想让我出去打工,想让我在家干些农活,但我作为一个男人,我应该用我的双手去挣钱,来对老婆、孩子进行回报,13年,我没有尽到一个丈夫、一个父亲应该尽到的责任。但我的身体在狱中患上了慢性肾炎、心膈肌炎等病,去了好几个地方打工都没有找到工作。

  今天我的案子能够有这样的转机,我要感谢省检察院的主要领导主持公道,正是省检察院两届领导的支持,蒋汉生检察官才把我的案子坚持了7年。

  现在我想,那些在审查我的过程中违法的人,法律应该惩罚他们,如果说法律认为他们构不成犯罪或者构不成处罚,那也是法律规定的。我现在就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法律在我心中是很神圣,很公正的。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