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职业打假人:是“英雄”还是“刁民”_人民监督网 

中国的职业打假人:是“英雄”还是“刁民”

2007-05-07 21:28 来源于:市场报 | 作者:新菊 文清 | 浏览:
职业打假人,对于许多人来说也许并不陌生,最早从事此业者是王海,如今国内职业打假人不在少数。 我国职业打假人大多是从普通消费者转变而成的,他们往往是在自己的权益受到损

  职业打假人,对于许多人来说也许并不陌生,最早从事此业者是王海,如今国内职业打假人不在少数。

  我国职业打假人大多是从普通消费者转变而成的,他们往往是在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后,奋起反击。在艰难的维权过程中,逐渐将打假作为了一项职业。今天特别介绍几位,可从不同角度了解这个群体的现状。

    林枫“叫板”路边自动售货机

  全国媒体关注的职业打假人林枫,不久前在路边自动售货机买了一盒男性保健品后,发现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而且他认为产品有虚假说明,属于商家的欺诈行为,于是一纸诉状将自动售货机的主人——天津市戈德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双倍返还购物款15元。

  林枫说,他在包装上没有找到产品的生产日期,而且产品里面搭售的“丸药”没有作任何的成分说明,是明显的“三无”产品。所以他认为这个产品应属于违法产品,戈德公司销售这一产品的行为涉嫌欺诈消费者。

  据悉,1997年林枫因购药被骗,毅然走上了艰难的打假之路。之后,他开始积累了识别假货的技巧和打假经验,配合工商、药监、卫生等部门,惩治了很多不法商贩,端掉了许多造假窝点。(李卫炀)

      建网站帮大家维权

  武汉的黄志宏,曾经告过市人民政府、省市物价局、通信管理局、公安局、劳动局、工商局……等行政单位,铁路局、中国电信、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海尔公司、网易网站、波导手机……等垄断行业及知名企业。

  2002年以前中国移动在宣传中称“1860”为“免费客服电话”,但实际上自1999年电信、移动分家后,固定电话拨打”1860“按市话标准收费。可是电信和移动的所有工作人员对外的口径都称免费。2001年5月30日,黄志宏为了证明使用固定电话拨打“1860”是收费的,先后打了50几次电信的“1860”和移动的“1860”核实。刚开始工作人员的答复都坚持是免费,后来黄志宏要她们用实时扣费的电话卡测试,她们才开始怀疑自己的答复。最后连夜测试证实了黄志宏的说法。之后才改正了对外宣传的口径和逐渐改正了广告宣传。没有黄志宏的韧劲和知识,用户的冤枉钱不知要花到何时。

  为了帮助大家维权,黄志宏建立了楚天维权网,帮助市民打官司维权只收取1元钱。因为门槛低,所以老百姓碰到产品质量问题时,第一个想到的就是打他的电话。(李明)

    “归隐”的打假“剑客” 打假信念从未泯灭

  曾被人称为郑州打假“三剑客”之一的刘政军,目前已是省直某单位保卫科科长。“归隐”3年多来,刘政军也没有闲着。逛街时,他总会习惯性地看看标签、生产厂地。

  谈起自己的打假史,刘政军毫不掩饰自己的激动之情。一件件,一桩桩,每一个细节都记忆犹新,毕竟那是他值得纪念的岁月。

  一次自豪的打假

  刘政军把打假索赔称为“赚钱”,他自豪的是曾经15分钟便“赚”了1600元。那时他和妻子打算去九寨沟游玩,没承想到达机场时飞机出现故障,在休息等待的中间,他习惯性地到机场超市转圈,结果“搜”到了一批假碧螺春茶叶。他一下购买了1600元的茶叶,然后找到机场有关负责人进行交涉。“因为之前对该茶叶已经做过调查了解,所以一抓一个准。”他不无骄傲地说,整个过程下来,最多也就15分钟,没有耽误乘坐飞机。

       一次无奈的打假

  有一次,刘政军在一小商品城购买了几千元的假计算器,认定假冒之后去找销售商索赔。一个男子(销售假计算器人员的丈夫)在他回家的路上拦住了他,该男子说他妻子刚开始做生意,如果赔偿,他妻子肯定会自杀,请求刘政军放手。“这是软威胁,我最后放弃了索赔,要求他立即撤柜,以后不要再卖假货,对方欣然同意。”刘政军说到这件事时,有些无奈。

  一次失败的打假

  打假也失败过。他曾经分4次购买了200多个假冒“李宁”牌钱包,几经周折起诉到郑州市某法院,没想到法院以“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为由判决只退还货款,没有支持他的“1+1”赔偿要求,刘政军这次以失败告终。对此判决,刘政军至今耿耿于怀。当时甚至有人讽刺他:“这下不能再‘敲’了”。对此,他给予了回击:“这只是个别法院个别法官的个人观念问题,这岂不是助长了制假售假的歪风?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