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反腐倡廉,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李利君有一肚子话:“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反腐败纲领性法律。健全我国反腐败立法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今天上午,李利君告诉记者,目前,为数不少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英国、新加坡等,都有一部或多部防范和惩治腐败的法典。实践证明,制定统一的反腐败法,将实体与程序相结合,兼具预防、惩罚与合作内容,有利于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降低反腐成本。
李利君说,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6年了,根据公约要求和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也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赋予反腐败机构存在和运行的合法性,强化预防腐败制度措施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全面惩治“利用影响力受贿”、“中间人劫贿”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腐败表现形式。
按照李利君的设想,对触犯刑法的行为,直接依据刑法予以定罪处罚;对现形法律中没有规定的腐败犯罪行为,反腐败法可规定具体的行为构成及刑罚措施。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其他腐败行为,如违反公职人员行为守则的轻微腐败违法行为,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认定与处罚;对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反腐败法可作出具体规定,如公务人员接受馈赠及其最高限额与报告程序、公务人员不得参与经商或接受任何雇佣和工作的规定等。
对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确保因腐败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实体或者人员有权为获得赔偿而对该损害的责任者提起法律程序”等内容,李利君认为反腐败法完全可以借鉴或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