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云南省文山州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文山州地税局原局长段润华受贿、贪污一案,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段润华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2月至2010年10月,段润华在担任怒江州地税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基建工程、税收征收管理中收受他人贿赂135万余元。
2009年7月,段润华将他人行贿的价值5.2万元的相机以单位购买没有发票为由,让人代开金额为5.84万元的办公用品耗材发票拿到该局财务处报账,段润华将扣税后的4.99万元侵吞。同年8月,段润华被调到文山州地税局任局长,又将该相机带到文山,并以单位需要购买相机为由,到某商贸公司代开金额为4.98万元的发票,骗取单位公款4.98万元。
法院认定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段润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1万元。
一审宣判后,段润华并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