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拒求爱遭毁容续:疑犯之父20年做到正科级_人民监督网 

少女拒求爱遭毁容续:疑犯之父20年做到正科级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昨天,合肥市公安局发布《女学生周某被故意伤害一案有关情况的通报》。通报称,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嫌疑人一直羁押在看守所,最近登录人人网的陶某某账号系他人冒用,相关部

    昨天,合肥市公安局发布《女学生周某被故意伤害一案有关情况的通报》。通报称,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嫌疑人一直羁押在看守所,最近登录“人人网”的“陶某某”账号系他人冒用,相关部门正在调查。

  ■通报

  雪碧瓶装油毁少女

  2011年9月17日晚,犯罪嫌疑人陶某某(男,1995年4月1日生,合肥市某学院学生)因追求被害人周某(女,系陶某某初中同学)不成,产生报复心理,来到被害人周某家中,将事先准备的灌在雪碧瓶中的打火机燃油泼在周某身上并点燃,致使周某面部、颈部等多处烧伤。周某家人闻讯赶来后将火扑灭,随即周某被送至安医一附院烧伤科救治。

  2011年9月18日上午,被害人周某亲属到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报案。瑶海公安分局迅速展开调查,并将犯罪嫌疑人陶某某抓获归案,当晚依法将其刑事拘留。9月22日,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根据办案单位提供的被害人伤情照片和病历材料,出具了《人体损伤程度初步审查意见书》。9月26日,检察机关据此批准对陶某某执行逮捕。

  暂不宜做伤情鉴定

  被害人伤情鉴定系此案重要证据,也是对嫌疑人定罪量刑和民事赔偿的重要依据。对此,公安机关始终高度重视,被害人周某住院期间,因伤重住在重症监护室治疗,难以进入病房开展伤情检验。但公安局法医及办案民警先后8次到医院向主治医生或被害人亲属了解伤情及治疗情况。被害人出院后,其受伤部位缠满绷带,无法进行进一步损伤检查。公安民警先后3次约谈被害人亲属,了解其伤情恢复情况。

  2012年2月20日,公安局两名法医与办案民警专程来到被害人周某家中,对其伤情进行检验,并约请周某及其亲属择日到刑警支队法医室门诊进一步做检验鉴定。2月24日下午,周某在家属及办案民警陪同下来到法医门诊,由公安局法医对其受伤部位进行了详细检验并拍照固定。根据周某在安医一附院的治疗病历,其颈部伤情可能需做二次手术,依据法医鉴定实践,需在治疗终结后(涉及功能障碍的需三至六个月的康复)才能进行伤情鉴定。因此,暂不宜对伤者颈部损伤程度开展鉴定。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根据被害人周某伤情治疗及恢复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尽快作出全面伤情鉴定。如果其手术后伤情恢复较快,在公安机关羁押期限内符合法医伤情鉴定要求,公安机关将作出全面鉴定结论;如需进行二次手术,且手术后伤情恢复情况达不到法医鉴定要求,将对现已具备伤情鉴定条件的损害部位先行作出鉴定,并据此依法将陶某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对暂不符合鉴定条件的损伤,将在案件诉讼阶段进行补充鉴定。

  有人冒充嫌犯上网

  自去年9月18日以来,犯罪嫌疑人陶某某一直被羁押在合肥市第一看守所,没有上网条件和可能。

  经初步调查,最近登录“人人网”的“陶某某”账号显然系他人冒用,相关部门正在调查。

  ■律师

  陶家拒绝接受采访

  陶汝坤的辩护律师沈律师昨天来到周家。沈律师说,他是来替陶家父母道歉的,并称陶家会积极配合周岩的后期治疗。

  沈律师透露,他曾去看守所看过陶汝坤,“他和十几个人在一间房,我去的时候,他向我诉苦。在我看来,男孩精神也不太好”。

  记者表示想采访陶文,沈律师询问陶文后说,陶文精神状态很差,压力很大,还没准备接受媒体采访。

  据《广州日报》

  ■释疑

  是否恋爱无关判决

  周岩和陶汝坤的关系是否会对判决产生影响?

  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郑继能说,不可能,“没必要争论这个问题,对判决也没帮助。根据周岩的伤情,鉴于陶汝坤16岁,判决至少10年以上,最重会是死缓”。

  据《广州日报》

  ■探访

  陶汝坤尾随周岩来到家里

  昨天,记者来到周岩家中,周母正在为女儿换药,周岩疼痛难忍。周母说,周岩最近几天精神十分不好,她最担心大家看到她现在的样子。在家人和老师同学眼中,周岩懂事乖巧;对于与陶汝坤的关系,周家人说或许两人谈过朋友,但周岩发现他的问题后便不想谈了。而在班主任眼中,陶汝坤叛逆心极强但没犯过大错。

  >>周家

  周岩在自己卧室被烧伤

  去年9月17日傍晚,星期六。周岩小姨李云说,当时只有她在周岩家,周岩外出回来是她开的门。没过多久,周岩房间传来惨叫声,她赶到时大火已经烧了起来,陶汝坤站在旁边手里拿着打火机。

  “陶汝坤是尾随周岩到家的,早就准备好了油,早有预谋。”李云说,事发地点不是在门口,而是在周岩房间。周家大约八九十平方米,三居室,周岩的卧室在最里面。对于周岩为何让陶汝坤进入房间,周家人并未作答。

  李云说,周岩心灵受到极大创伤。出院前,周岩一直说,她不愿回家,不敢回自己房间,怕人看到她,她没有安全感。为此,家人重新装修了周岩的卧室。房间新贴了带花纹的壁纸,有了新的床、橱柜和电脑桌,家人说想给周岩换一个环境。

  在周岩的房间里,摆放着她从小到大的照片,而现在,她身体的四分之一已被烧伤。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诊断证明上写着:烧伤面积28%,身体多部位二度到三度伤,呼吸道烧伤。

  昨天,记者在一张周岩六七岁时的照片背面看到了她写的字,“希望你永远不要忘记我,周岩留。”李云说,这些字不知道是写给谁的。

  父母工作忙会忽略周岩

  周岩父母都是联合利华的车间工人,1995年中秋节,周岩出生,当时一家人住的是平房。2000年前后,周岩父母买了现在的楼房。当时,房价每平方米约2000元,一家三口靠父母为数不多的工资维持生活。

  周岩父母有时白班有时夜班,很多时候顾不上周岩,小姨李云是陪伴周岩时间最多的人。

  昨天,在周岩家中,周爸爸言语很少,一直在清洗周岩换下的疤痕贴。这种疤痕贴每张约200元,周爸爸每天要清洗近百张。

  周妈妈一直在给周岩擦药膏,周岩时不时发出喊叫声,咬着牙强忍泪水。当问及周妈妈平时是不是很忙,有时会忽略孩子时,周妈妈点点头忍不住流下泪水。李云说,周岩喜欢弹古筝,以后可能再也弹不了了。

  在爸爸、妈妈、小姨的眼中,周岩很乖巧,学习成绩不错,还得过几张奖状。李云说,当陶汝坤进入周岩的生活后,她的人生轨迹发生了变化,笑容也少了,上高中时特意转到肥东县撮镇中学,之后又休学一年。

  “从寿春中学转到肥东撮镇中学?除非是脑子进了水。寿春中学是挤破头都想往里钻的。”合肥市一位不明内情的出租车司机对此表示不可理解。

  >>学校

  周岩好学陶汝坤叛逆心强

  寿春中学是周岩和陶汝坤的母校。谈起二人的关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透露,两人同年级不同班,放学后经常一起回家,对两人的朋友关系曾有耳闻。

  “中学期间是一个人的习惯养成期也是习惯纠偏期,虽然两人均在2010年6月毕业,但发生这样的事情校方有责任。”这位副校长说,青春期的孩子早恋很正常,希望不要过多苛责。

  据介绍,周岩在28班,是班上的纪律委员,勤奋好学,学习成绩中等偏上。而陶汝坤的班主任王老师告诉记者,去年教师节陶汝坤曾回来看她,陶自称到合肥一中读高中了,但合肥一中称学校并无此人。

  王老师说,陶汝坤成绩不好,上课开小差、打瞌睡、顶撞老师,但没犯过大错。网上所传陶汝坤打群架、殴打老师、抢劫等事件在初中期间并未发生过。

  “陶汝坤是个吃软不吃硬的学生,叛逆心极强。”王老师说,有的老师采取过激行为教育他,反而起到反作用。

  记者在陶汝坤腾讯微博上看到,去年9月,他在评价一个关于“儿子嫌家里没钱,怒骂父亲”的视频时说:“妈的,老子真想打他!”

  >>审计局

  陶父从职员做到正科级

  在陶汝父亲陶文的单位合肥市审计局,该局朱姓副书记透露,2月26日下午,陶文请假,称处理完家里的事情再来上班。

  据朱副书记介绍,陶文1989年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审计局工作,当初是一个小职员,20多年一直工作认真勤恳,到现在做到办公室主任。陶文不是合肥人,是安徽省内其他区县的。“陶文是个正科级干部,也就是个办事员,每个月几千元工资,网友称其儿子是‘官二代’有点混淆是非了。”

  此事是否会影响到陶文的工作?朱副书记说,若该事件得到合理审判,便不会影响其工作,这毕竟是私事;若因其职位导致不公正的情况,势必对其工作造成影响,我们会严格处理。

  陶汝坤家在合肥城西开发区的天鹅湖畔小区,是合肥的高档小区之一。小区物业说,小区房屋均价在八九千左右,房屋面积均在100平方米以上。昨天,记者来到陶汝坤家,他家一直无人。知情者说,从26日起就没见他们回来过。

  小区一位自称认识陶汝坤的女士说,陶文夫妇因为忙于工作,陶汝坤从小就被丢给了爷爷奶奶。父母忙于工作对他教育不够,导致他有点孤僻和偏激。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