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多名记者采访钢厂煤气泄漏被打 负责人致歉_人民监督网 

南京多名记者采访钢厂煤气泄漏被打 负责人致歉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昨天上午11时50分许,宝冶建设南京分公司在上海梅山钢铁公司进行煤气三加压站(8万立方米气柜)技改大修施工中,转炉煤气倒灌进煤气柜,造成13名作业人员中毒。其中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昨天上午11时50分许,宝冶建设南京分公司在上海梅山钢铁公司进行煤气三加压站(8万立方米气柜)技改大修施工中,转炉煤气倒灌进煤气柜,造成13名作业人员中毒。其中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3人重伤目前还在全力抢救中,7人已出高压氧舱脱离生命危险。事发后,江苏省委书记罗志军、省长李学勇高度重视,立即要求全力抢救中毒人员,查明原因,做好善后工作。

  猝不及防

  误割封堵盲板螺栓 导致煤气倒灌3死10伤

  23日中午11时50分左右,位于南京雨花台区的宝钢集团上海梅山钢铁公司内,施工方宝冶建设南京分公司在该公司的能源环保部煤气三加压站(8万立方米气柜)技术改造大修施工中,由于操作失误,一名施工人员误割了煤气封堵盲板的螺栓,造成转炉煤气突然泄漏,倒灌进了煤气柜,正在柜内作业的13名作业人员猝不及防,纷纷中毒昏倒。事故发生后,公司领导闻讯赶来立即组织人员全力送梅山医院抢救。

  据该医院马兆龙院长向记者通报,当天12点20分该院第一批送来9名中毒者,其中2人抢救无效身亡,7名人员进了高压氧舱抢救,到下午三四点钟生命体征平稳。第二批大约在下午2点20分送来的3名伤员重伤,目前还在重症病房全力抢救。另有一名中毒工人在送往南京市区医院后,因抢救无效身亡。至此此事故共计造成13名工人中毒,其中3死3重伤,7人脱危。

  逃过一劫

  20岁河南小伙因前晚喝酒 犯困提前开溜捡回一命

  梅山钢铁厂煤气泄漏事故发生后,厂区内煤气浓度较大,并有工人中毒昏迷。至下午2点多钟,南京消防已救出9人,尚有4人被困。等到所有人搜救完毕后,负责施工的一名包工头称,还有一位上午一同来干活的工人没找到,就在消防人员多次搜救未果时,有工友在工棚里找到了这位20岁的河南小伙子,原来他在宿舍里睡觉,据称前晚他喝了一点酒,早上跟着工友出来检修干活时感觉有些困,就中途开溜,没想到捡了一命。据称,施工方宝冶公司抽调的数十名操作工大多来自溧阳、徐州一带,由几个包工头分包召集工人干活。加上干活的地方视线不太好,出现负责割螺栓的施工人员误操作,导致煤气泄漏事故发生。事发后,12辆消防车百余名消防人员赶到现场搜救,当时还有不少人员被困罐内。消防官兵一边对罐体内部进行机械送风,排除残余煤气,一边积极营救被困人员。至下午3点多钟,13名被困作业人员才被救出送医院。

  节外生枝

  两记者遭保安阻拦受伤 梅钢副总公开致歉

  昨天下午两点半,先期到达事故现场的本报记者和金陵晚报记者在拍摄采访时,被厂方保安抢夺相机,随后发生肢体冲突。金陵晚报记者下唇被捶击,导致下唇肿烂出血,本报记者头部遭到对方拳击后发生呕吐。事发后,两名受伤记者被送往明基医院急诊中心救治。

  昨天下午,记者在雨花台公安分局梅山派出所采访时,其中两名当事保安已到派出所接受警方问询笔录,昨晚,受伤的金陵晚报记者在医院接受清创处理后,也赶去派出所接受问询笔录,本报记者因头部不适暂时不能前往。前来处理冲突事件的保卫处一名相关负责人说,事发后他到达现场,发现双方推搡,当即批评了保安,有什么话好好说,不能打人。据受伤记者说,他们的车辆是跟着一辆私家车进了厂区,大门并没贴出明显告示“禁止车辆进入”,在拍摄采访时,也是在事故现场的警戒线外围。

  昨天下午,在梅山钢铁公司举办的媒体通报会上,梅钢公司副总经理贡锁国在听说保安与记者发生冲突,有两名记者受伤后表示:其一,当时保安阻止记者拍照是因为事故现场还有煤气味道,以防再次发生事故;其二,就记者在与保安冲突中受伤一事,他代表公司致歉。

  积极善后

  省市领导高度重视 要求全力抢救中毒人员

  事发后,江苏省委书记罗志军、省长李学勇高度重视,立即要求全力抢救中毒人员,查明原因,做好善后工作。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杨卫泽批示全力救援救治中毒人员,副省长史和平等组织省市安监、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领导第一时间到场,明确要求省市有关部门会同梅钢公司全力以赴抢救伤员,做好伤亡家属安抚及善后工作。南京市市长季建业及时组织南京市应急指挥中心等部门全力抢救中毒职工,要求查明原因,控制危害。

  据上海梅山钢铁公司副总贡锁国称,造成事故的初步原因是,施工人员在检修过程中割断了煤气封堵盲板螺栓,导致盲板脱落,煤气倒灌进柜内,造成13名柜内人员中毒。其中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3人重伤目前还在全力抢救中,7人已出高压氧舱脱离生命危险。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