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云南省文山州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文山州地税局原局长段润华受贿、贪污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段润华有期徒刑12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至2010年10月,被告人段润华在担任怒江州地税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基建工程、税收征收管理中收受他人贿赂135.55万元。
2009年7月,段润华将他人行贿价值为5.2万元的尼康照相机作为单位购买没有发票为由,安排该局办公室人员从昆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代开金额为5.84万元的办公用品耗材发票拿到财务报账,段润华将扣税后的4.99万元侵吞。同年8月,段润华调到文山州地方税务局任局长时,又将该照相机带到文山,并以单位需要购买照相机为由,亲自到昆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代开金额为4.98万元的发票,再次以该照相机骗取单位公款4.98万元。
法院认定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段润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万元。总和刑期1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1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段润华并未提出上诉。追缴的受贿赃款及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贪污的赃款分别退还了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