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凤台县建委原主任受贿百万元被判13年_人民监督网 

安徽凤台县建委原主任受贿百万元被判13年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具有大学文化的原安徽省凤台县建委主任李传华,现年55岁,因经不起建筑行业的一些糖衣炮弹的攻击,为个别不法开发商在开发小区办理土地过户转让手续、及其他领域里给予关照,

   具有大学文化的原安徽省凤台县建委主任李传华,现年55岁,因经不起建筑行业的一些糖衣炮弹的攻击,为个别不法开发商在开发小区办理土地过户转让手续、及其他领域里给予关照,倒在“潜规则”的旋窝中。李传华涉嫌收受他人贿赂,经安徽省凤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近日,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0元。 

  检察机关查证,2002年至2009年间,李传华在担任建委主任期间,为给该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土地转让手续、房屋销售、施工监管、规划审批等方面给予关照,利用中秋节、春节和孩子结婚以“感谢”和“感情投资”,得到这位建委主任的“厚爱”,最小的一笔5000元,最大一笔96700元,共39次收受该建筑公司经理贿赂款1819800万。 

  去年3月19日,凤台县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李传华立案侦查,同年4月决定逮捕。案发后,李传华家人退赃人民币180000元,检察机关追赃款人民币1306000元。在审理过程,法院完全采信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故作出上述判决裁定。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