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临沂市高新区马厂湖镇某村原村党支部书记魏某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以来,罗庄区检察院共立案查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案件10件10人,涉案人员多数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这些案件,虽然案值都不大,但危害不小,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破坏了国家惠农政策的实施。”罗庄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平说。
出卖集体土地,“村官”收借条
56岁的魏某是村“两委”中资格较老的一名“村官”,担任村委会干部多年,先后担任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03年,某棉麻有限公司租赁该村120亩土地,公司董事长刘某找到时任村委会主任的魏某,商议把租赁的土地办成国有土地使用手续,并提出公司资金紧张,请求“在土地补偿金不交的情况下村里给出具手续”,魏某告诉他去找正在主持村委会工作的殷某。2004年5月,刘某再次找到魏、殷二人商谈,看两人未能答应,便表示“你们要能同意,我给好处费”。见刘某抛出诱饵,两人点头。随后,刘某让会计给两人分别开具了借款金额为32万元、20万元的借条,承诺“相当于公司借你们的钱,随时都能来公司支取”。
在棉麻公司一分钱未交的情况下,二人为棉麻公司出具了240万元的“土地补偿金”收据,使租赁的集体土地顺利转为国有。事后,魏某从公司支取32万元,殷某支取11万元,余款又让公司开了一张借款9万元的借条。2011年5月案发。
权力集中是犯罪根源
“刘某之所以能得逞,主要是魏、殷二人的‘功劳’,也说明村干部的权力比较集中,并被滥用。”办案检察官说。
近两年来,罗庄区检察院从维护农民利益出发,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作为查办重点,先后立案查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10件10人。“分析这些案件,村干部权力相对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是腐败的主要原因。”办案人员说。
检察官告诉记者,虽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决定问题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应当提请村民会议讨论,但实际情况却是“决定权”往往集中在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少数人手中,大小事情由他们说了算,其他村“两委”成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愿不敢监督,内部监督薄弱,往往是收支无制约,财务审批“一支笔”。
2010年,该院办理了付庄街道西三冲村原党支部书记周西国贪污粮食补贴款一案,其自2006年至2010年5年间,在种粮补贴统计发放中,自己一人制定补贴发放规定,致使该发的不发,不该发的增加户数、虚报亩数,从中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4万余元。
“这起案件案发原因主要是村务公开不到位,‘公示墙’、‘明白纸’走过场,群众对村里的‘家底’根本不清楚,难以对村委会进行有效的监督。”检察官说。
近年来,城市近郊农村经济发展较快,集体经济逐步向农、工、商、贸等多元化经济发展,大规模招商引资、企业选址落户、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成为农村基层组织的一笔不菲的收入。而在农村集体土地出租、转让中,租赁费的多少、土地补偿金的收取,并没有纳入乡镇、办事处的监管范围,基本上由村里说了算,收来的费用成了个别村干部的“唐僧肉”,有机会就自己“捞一把”,严重损害了百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