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区大火被免区长复出 任喀什地委副书记_人民监督网 

上海静安区大火被免区长复出 任喀什地委副书记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地委召开第一次委员(扩大)会议 表决通过推荐提名党的十八大代表人选方案等事宜 中国网络电视台综合消息:据喀什新闻网报道,1月4日,地委召开2012年度第一次委员(扩大)会议

地委召开第一次委员(扩大)会议

  表决通过推荐提名党的十八大代表人选方案等事宜

  中国网络电视台综合消息:据喀什新闻网报道,1月4日,地委召开2012年度第一次委员(扩大)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喀什地区推荐提名自治区党的十八大代表建议人选方案以及关于提高喀什机场消防救援等级水平可行性方案等事宜。

  地委书记程振山主持会议。地委委员、组织部长张正荣就我区推荐提名自治区党的十八大代表建议人选情况进行了说明。

  我区推荐提名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人选工作于2011年12月6日全面部署,地委专门成立了党的十八大代表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拟定了《喀什地区推荐提名自治区党的十八大代表人选工作实施方案》,将全区12县市、地直机关工委、地区教育工委、国资委党委、地委6个直管党委,4个援疆省市前方指挥部党委,5个党组织关系不在地区的驻喀单位党组织划分为21个推荐工作组织实施单位,并建立了代表人选推荐工作专人联系、专人解答和工作情况日报制度。各推荐工作组织实施单位严把政治素质关,确保代表人选政治先进性;严把程序关,确保推荐工作全覆盖、全参与、全知晓;严把结构比例关,确保代表人选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严肃纪律,确保推荐工作风清气正。截至2011年12月31日,21个推荐工作组织实施单位的推荐提名工作全部结束。全区244个基层党委、7198个党支部(党组织),共16.3万余名党员参与了推荐提名工作,党组织参与率达100%,党员参与率达99.59%。推荐提名的39名代表建议人选中,自治区党委常委15名,本地区代表24名。

  会上,程振山宣读了自治区党委关于任命张仁良同志为中共喀什地委副书记的通知。

  地委副书记、地区纪委书记、地委政法委书记张健就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地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情况进行了说明。

  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叶林就如何提高喀什机场消防救援等级水平可行性方案进行了汇报。与会人员就实施方案进行了讨论,研究了具体操作办法。

  地区四大班子领导艾克拜尔·吾甫尔、孜乃提·吾买尔、高建军、买买提明·乌斯曼等参加会议。

  张仁良简历:

  1978.08-1982.08东北工学院机械系冶金机械专业学生;

  1982.08-1984.10宝山钢铁总厂设备部机修车间技术干部;

  1984.10-1988.08宝山钢铁总厂团委青技部副部长、部长;

  1988.08-1989.02宝山钢铁总厂团委办公室主任;

  1989.02-1994.06宝山钢铁总厂团委副书记、书记;

  1994.06-1995.10宝山钢铁总厂炼铁厂党委副书记;

  1995.10-2001.07共青团上海市委副书记

  2000.03-2001.03参加市管理干部高级培训班学习,

  2001.07-2002.01共青团上海市委副书记、纪检组组长;

  2002.01-2003.07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

  2003.07-2005.06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05.06-2005.07上海市静安区委副书记;

  2005.07-2005.08上海市静安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代理区长、区政府党组书记;

  2011.06 因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责任给予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011.07 中共上海九届市委十五次全会通过关于追认给予张仁良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011.11任上海援疆前方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

  2012.01任中共喀什地委副书记、上海援疆前方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