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海南省东方市法院对被告人唐道勇行贿、受贿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唐道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
该案由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侦查终结,由东方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06年底至2007年初,被告人唐道勇为办理其向东方市八所镇村民买下的两块坡地的土地证。先后两次找到时任东方市国土局局长的许承仕(已判刑)审批,两次送给许承仕共3万元。2004年至2009年期间,为得到时任东方市委组织部长的吴苗(已判刑)对自己和亲属的提拔,先后3次向吴苗行贿5.5万元。2009年,为感谢时任东方市市长谭灯耀在招揽垃圾处理项目工程的帮助和今后得到其关照,先后送给谭灯耀80万元。
2008年8月至2009年,为了感谢被告人唐道勇在垃圾处理项目征地过程的帮助,小岭村委会主任符明雄和黄宁村村委会主任卢子才共同送给时任环卫局长的唐道勇30万元,符明雄单独送给唐道勇4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道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唐道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88.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道勇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线索的情况下,主动如实向检察机关交待了其两次收受70万元的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交待其向吴苗行贿5.5万元的行为是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据该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