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合肥10月28日电(记者王圣志 徐海涛)安徽省高级法院近日对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张海英贪污、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判处其无期徒刑。
2001年4月至2004年7月,张海英任原安徽省阜阳市地方铁路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2004年7月至案发前任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8年初被逮捕。由于其涉案数额巨大,被称做安徽“第一女贪”。
安徽省高级法院审理查明,张海英在担任原阜阳市地方铁路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期间,在阜阳地铁局改制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报骗取、截留职工安置资金,隐匿国有企业收入和其他资产予以侵吞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014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张海英在担任漯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将漯阜公司的资产和收入转移至个人设立并控制的公司,以及通过虚构项目套取公司资金和利用公司资产为个人贷款支付利息等方式占有公司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漯阜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其非法侵占公司资产4204万余元。张海英还违反公司管理法规,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漯阜公司的资产1893万余元归个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张海英在职务晋升等事宜过程中,还多次给予安徽省委原副书记王昭耀财物共计15万元,其行为还构成行贿罪,且属情节严重。
2009年1月23日,阜阳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张海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张海英违法所得的全部财物,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