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办事处原副主任沈勇敢因犯贪污罪,被东阳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同案的李树华、李永唐、李志义、蒋建中也分别被判处两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下半年,因国防建设需要,东阳市城东街道部分土地被征用。有关部门将坟墓搬迁补偿费支付给城东街道,城东街道李宅工作片将相关补偿费通过村干部发放给各坟墓搬迁户。时任城东街道李宅工作片五四村的村委会主任李树华、村书记李永唐、李宅社区李一小区党支部委员李志义在协助政府发放坟墓迁移补偿款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采用伪造、变造发放清单、虚报坟墓搬迁数量和补偿费等手段,截留、侵吞公共财产。其中李树华、李永唐将两次截留的50800元坟墓搬迁补偿费予以侵吞私分,李树华分得25800元,李永唐分得25000元。李志义将自己片区虚报的坟墓搬迁补偿费28150元占为己有。
2007年底至2008年初,有村民向东阳市城东街道办事处李宅工作片举报李树华、李永唐贪污坟墓搬迁补偿剩余款,并要求清帐。时任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工作片片长的沈勇敢让副片长蒋建中了解情况后,同意李树华、李永唐将多领的第一期2万元坟墓搬迁补偿费上交至李宅工作片,由蒋建中保管。后沈、蒋二人将该笔公款平均私分,占为己有。
同时,法院还查明,蒋建中在2003年至案发在担任东阳市城东街道村级财务代理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用于营利活动或归个人使用。沈勇敢利用职务之便,将小金库公款、排污工程款共235273元占为己有。东阳市检察院分别以李树华、李永唐、李志义、沈勇敢涉嫌贪污罪、蒋建中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树华、李永唐、李志义系农村基层组织干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活动,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蒋建中、沈勇敢本系国家工作人员。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